承攬與雇用關系答辯狀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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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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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于“__________與原告__________因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雇傭關系。
1、答辯人與原告______不存在雇傭關系。原告受雇于被告______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劍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雇于被告______,其與答辯人不存在雇傭關系。
2、答辯人與被告______系承攬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______承攬,并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劍為完成承攬任務,還雇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系。
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并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于僅指《民法典》中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系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三、除上述觀點外,答辯人對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辯意見:
1、對于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答辯人即使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應由作為雇主的被告______及直接侵權人被告許美麗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2、關于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______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______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______元/天,計算______天共______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______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______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綜上,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損害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求。即使答辯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且主張的部分賠償項目及金額欠缺理據,故懇請貴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辯意見并依法作出裁判。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