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合同(試行)
1.10 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分攤的其它費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維修養護工作的歷時。
1.12 天:指日歷天。
1.13 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
1.14 不可抗力:指臺風、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罷工、戰爭等異,F象以及政府頒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2條 合同文件。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除專用合同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補充合同或協議)。
2.2 中標通知書
2.3 招標文件
2.4 專用合同條款。
2.5 通用合同條款。
2.6 技術條款。
2.7 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條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語言。
3.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3.3 施工中必須使用技術條款規定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黃河水利委員會的規定和管理辦法;沒有相應規定時,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維修養護工藝,經發包人批準后執行。
第4條 聯絡。本合同中有關各方的聯絡應以書面形式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簽收手續!
2.雙方主要義務和責任
第5條 發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5.1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復承包人上報的維修養護期內的總體維修養護計劃。
5.2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審查批復承包人上報的單項維修養護計劃。
5.3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維修養護相關的檔案資料。
5.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水準點及其基本資料和數據。
5.5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維修養護人員及設備的駐留場地。
5.6 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按時支付維修養護款!
第6條 承包人主要義務和責任。
6.1 在簽訂合同后及時進入維修養護現場,完成維修養護準備工作,并認真執行發包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標準及質量要求完成維修養護工作。
6.2 按發包人要求編制維修養護方案和實施計劃,并提交發包人審批。維修養護方案中應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學管理措施,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條款有關規定,防止因對噪音、揚塵、廢水、廢油不進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時清除而造成環境破壞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6.4 自行解決維修養護工作中的用電、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擔一切費用。
6.5 負責承包范圍內所有工程及設施的保護工作。維修養護時做好工作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保護,造成損壞承擔一切費用。
6.6 在維修養護工作完成后,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維修養護工作區和生活區及其施工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