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通用3篇)
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 篇1
如何識別承攬和雇用關系
承攬與雇用關系活動在眾多領域廣泛存在。特別是公司、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離不開承攬與雇用。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是按承攬關系來進行賠償,還是按雇用關系來賠償,是案件爭論的焦點和難點。
例如,某A建筑公司將其路面硬化工程承包給包工頭甲某,甲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受傷,花去醫療費5萬多元,于是甲某起訴A公司,要求A公司賠償所有損失。那么,甲與A公司之間在本案中究竟是雇用關系,還承攬關系就大有區別,如果是承攬關系,一般情況下A公司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是雇用關系,A公司就需要承擔責任,由此可見,弄清承攬與雇用關系的區別顯得非常重要。
雇用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受雇用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會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受雇用人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解釋》規定,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承攬人(包括承攬人雇用的勞動者)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定作人不承擔責任。
雇用關系中,雇主和受雇用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平等的,有主從之分;而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之間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承攬關系中承攬的事項更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備相應的設備條件,并且設備的附加值較高,蘊涵一定的技術成份。為此《民法典》規定承攬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相類似的工作。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未經定作人同意,其承攬事項不得轉交他人完成;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還具有獨立性,與定作人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監督管理關系,工作中的風險也由承攬人自己承擔。為此,根據經濟規律及法律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承攬關系中的報酬就不同于一般勞務關系中的報酬,其報酬不僅僅包含勞動力的價值,還含有技術成份的價值,工作設備的價值以及一定的利潤成份,該報酬在價值上與買賣關系的商品價格相類似,承攬者享有了一定的額外利益。正因為其報酬里面含有利潤成份,所以承攬人在工作中的風險要自行承擔。
雇用關系所以從事的事項范圍比較廣,比較粗雜,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設備只是一般的勞動工具,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份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價值。由于雇主利用了受雇用人的勞動,擴大了其經營活動,從而享有了更大范圍的利益,并且雇主一般較受雇用人更具有經濟實力。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法律規定了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工作中的風險責任,這也是從社會穩定與安全考慮,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為了減少工作中的風險,發揮出受雇人的勞動價值,雇主就必需行使監督管理權,監督管理權既是雇主的一項權利, 同時也是一項義務。
在實踐中區分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首先看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其次,沒有約定的就要看其工作有無特殊性,是否需要特殊的工具和設備,工作的完成和人身是否具有依附性;再次,看報酬是否含有額外利潤;以及看是否存在管理和控制的關系。雇用關系中,雇用人員什么時候上班、下班,如何操作一般要受雇主的指示和控制,雇用過程中,雇主不但監督勞動成果,也監督管理勞動過程,這種監督、管理、控制權是全方位、全過程的,并可隨時行使,且立即產生效力,受雇人必須服從。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一般不對承攬人的具體工作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承攬人只是按照定作人的事先指示而進行工作。承攬關系重視的是約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具體過程。當然,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也有監督的權利,但這種監督僅僅是履行合同過程中的監督,即監督承攬人是否按事先的約定進行工作,這種監督內容來源于合同的約定。
報酬的支付方式也是區分承攬與雇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但不能憑報酬的支付方式來決定是承攬還是雇用,因為在雇用活動中大部分是按日計酬,但為了提高勞動效率,鼓勵多勞動多得,也有按件計酬的,在承攬關系中,有時工作成果難以量化,按日計酬的也存在。按件計酬和按日計酬只是一種人為的計算方式,量化工作成果的方法,不能決定事件的性質。
律師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一方面是與大家交流,互相學習;另一方面旨在闡明雇用與承攬的微妙性與復雜性,在理論層面眾說紛紜,在實踐中各有不同的處理意見。但有一點可以肯定,不管理有多復雜,都可事先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以最有利的方式化解法律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 篇2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應業務需要,聘(雇)用______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約聘(雇)人員,雙方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一、聘(雇)用期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聘(雇)用報酬:甲方按月支給乙方報酬_________薪點(_________元)。
三、工作內容(具體敘明):_________。
四、受聘(雇)責任:
乙方受聘(雇)后須確保甲方公務機密,有保密期限者從其規定,無保密期限者自離職日起_________年為限(解聘(雇)者亦同)。乙方不得有不法行為或違背約定義務,如有違背者,除涉及民、刑事責任,由甲方依法追究外,并得隨時解聘(雇)。
在聘(雇)用期間,乙方愿接受與甲方約定之工作上的指派調遣,并遵守此工作上之相關規定。若乙方違背上述相關規定確屬情節重大,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甲、乙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提前終止契約時,應于一個月前提出預告,經甲、乙雙方協議后乙方始得離職。乙方離職時,應先依照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如有損害公物,或侵權情事(或違反甲方智能財產權規定),應負責賠償。
五、乙方在受聘(雇)用期間,除應遵守甲方一切行政法規之規定外,其假期、離職儲金給與、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等,依左列約定:
假期核給:依_________辦理。
離職儲金之扣繳及給與依_________規定辦理,按月扣繳儲存生息,并于離職時依規定發給。
按乙方每月支報酬之百分之_________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_________由乙方于每月報酬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_________由甲方提撥作為公提儲金,并由甲方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孳息,列帳管理。
乙方因契約期滿離職、或經甲方同意于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或在職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公、自提儲金本息。
乙方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甲方予以解聘,或未經甲方同意而于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其余未盡事宜請參考_________有關規定。
乙方受聘(雇)用期間,甲方應善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
六、乙方于受聘(雇)期間之著作或工作成果,如系于甲方企劃下,或法定工作期間完成者,其所有權歸屬甲方。因前開著作或工作成果所生之智能財產權,應依本院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契約期間屆滿當然失效,如因業務需要須續聘時,另行簽訂新契約。
八、本契約未訂定事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_________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契約以中文本為準。如中、英文二本互相歧異或抵觸時,以中文本為準。
十、本契約法律糾紛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乙式參份,除一份由甲方報院備查外,另由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This Agreemen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on the _________day of _________ , _________by and between _________( Institute or Preparatory Office ), Academia Sinica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 ) and_________( hereinafter "B" ).
雇用關系與承攬關系 篇3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其中試用期月。本合同至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處長工作時間的,經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方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作,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目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九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在國家和北京市職工工作保險規定未出臺前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命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了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