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承攬人保密的規定(精選3篇)
關于承攬人保密的規定 篇1
【釋義】本條是關于承攬人保密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承攬人有保密的義務。承攬人的保密義務體現在,承攬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定作人商業秘密的,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當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如果承攬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對承攬工作保密的,承攬人應當在進行承攬工作中保守秘密;在工作完成后,應當將涉密的圖紙、技術資料等一并返還定作人,未經定作人的許可,承攬人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本條的規定主要側重于在承攬合同成立后,承攬人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后的保密義務。
承攬合同中成立后,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就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對承攬的工作保密。定作人保密的要求可以通過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間,要求承攬人保守秘密。定作人應當明確承攬人保密的內容、期限。保密的內容包括技術秘密也包括商業秘密,如具有創造性的圖紙、技術數據,或者是專利技術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其他定作人不愿他人知曉的信息,如定作人的名稱、工作成果的名稱。保密的期限不限于承攬合同履行期間,在承攬合同終止后的一段期間內,承攬人仍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妥善保管有關圖紙和技術資料及其他應保密的信息,不得將秘密泄露給他人,也不得不正當的利用保密信息,如承攬人在履行合同中知悉技術秘密的,承攬人不得擅自將該技術秘密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定作人提供圖紙、技術資料、樣品的情況下,承攬人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擅自復制工作成果。如定作人與承攬人訂立加工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根據圖紙加工出一臺定作人設計的新型汽車發動機的樣機,承攬人就不得根據圖紙多加工幾臺以便供研究或者投放市場。非經定作人許可不得保留技術資料和復制品。承攬工作完成后,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也應當把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資料返還定作人。如果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在工作中自己制作出的圖紙、技術資料、模具等,是否可以留存,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則視情況而定。如定作人要求承攬人生產某一型號車床,該車床型號公開的,并且屬于承攬人產品系列,這種情況下,承攬合同類似于買賣,承攬人可以留存該車床的生產技術資料而不必承擔保密義務。如果定作人要求承攬人生產一特大車床,該車床以前沒有生產過,承攬人根據定作人提出的要求設計、生產,其費用由定作人負責的,承攬人就應當在完成工作后,將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交給定作人,并不得留存復制品。
承攬人未盡保密義務,泄露秘密,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定作人已經公開秘密,承攬人可以不再承擔保密義務,但不能不正當地利用已公開的秘密。如定作人將其工作成果申請專利的,承攬人不得未經定作人許可,擅自生產與工作成果同樣的產品。
關于承攬人保密的規定 篇2
振興小學和宏達制衣*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如下條款:①由宏*公司為學校加工校服500套,每套的加工費為60元;②宏*公司應在9月10日前完成交付的任務;③由振興小學自己負責提供校服所需的面料;④宏*公司在完成任務后通知振興小學,學校應在接到通知后10日內付款提貨。
宏達*衣公司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定做任務后,用傳真的形式通知振興小學來公司領取校服并交付貨款,可校方在過了十多天才打來電話,說學校因為一直沒有收齊學生的校服款,所以暫不能如期提貨付款,是不是可以先提貨,等收齊了學生的交款再補交貨款。宏*公司沒有同意振興小學的提議,堅持付款的同時才能提貨。此后的兩個多月,振興小學也沒有來付款提貨。其間宏*公司曾幾次用電話或傳真的方式讓學校來提貨。在沒有辦法的情況下,宏達*衣公司將這500套校服賣給了另外兩家小學,共得款5萬余元。宏*公司在扣除了自己的加工費和保管費后,還剩余了2萬多元錢,于是又電話通知學校來領取。學校在知道此事后非常氣憤,認為宏*公司沒有權利私自把校服賣掉,便以宏*公司違約為由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宏*公司追回全部校服,由他們自己交付貨款后再提取。
本案涉及留置權的問題。根據民法學的理論,留置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于其債務未獲清償前,可以留置其占有物以擔保其債權的權利。宏達*衣公司和學校簽訂的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有關留置權的條款,但也沒有約定不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根據民法典第八十九條第4款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所以在本案中,宏達*衣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在振興小學一直不來付款提貨的情況下,行使自己留置權并將定做物變賣,然后在所得的價款中扣除應收的費用和合理支出后,將剩余的價款返還給學校。同時,如果所得價款不足債權額的,宏達*衣公司有權繼續向學校追償其不足部分。
關于承攬人保密的規定 篇3
一、承攬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完成定作成果,按《民法典》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2、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按時交付工作成果;
3、完成的工作成果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
4、在制作過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監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議;
5、在制作過程中發現圖紙或技術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時向定作人提出;
6、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圖紙;
7、保守定作成果的技術秘密。
二、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檢驗、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民法典》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約定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原材料;
2、合同約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 驗、驗收、保管和合理使用;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證專物專用,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換、挪作他用,發現原材料不合標準,有通知定作人更換的義務,并承擔不通知或怠于通知造成的損失。
三、按合同約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依《民法典》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付工作成果時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前和延遲要征得定作人同意。
2、交付工作成果時應同時交付附件、圖紙、技術數據、使用說明等資料。
3、交付的工作成果應按合同約定的包裝材料、要求進行包裝(有包裝要求的)。
4、保守工作成果的技術秘密,承擔規定的保修義務。
5、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為定作人承擔質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