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承包經營包采包銷合同書(精選3篇)
礦承包經營包采包銷合同書 篇1
甲方: (發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民法、公司法及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精神,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承包標的
1、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礦權人為:
名稱為: (礦權證號為: )承包給乙方經營。
2、承包給乙方的煤礦資產包括煤礦現有的場地、房屋、其他固定資產和設備,以及和煤礦有關的技術資料、證照等的使用權,具體以雙方資產交接清單為準。
3、承包期間,煤礦名稱、礦權主體及其他相關法律手續、證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進行變更登記,產權仍有甲方所有。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雙方資產交接完成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煤礦承包期間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如因法律原因導致甲方承擔了上述債務,甲方可向乙方追償或在已交承包費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及律師費、訴訟費等索款費用。
2、甲方對乙方承包期間的煤礦開采、銷售、財務、安全和資產狀況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檢查權,但不得無故干擾乙方的承包經營活動。
3、甲方負責承包期間涉及煤礦的證照年檢、年審或換發及費用,協助乙方和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行政部門的關系溝通及接洽。
4、甲方有權在煤礦派駐財務、安全等人員對乙方承包期間的煤炭生產和銷售數量、安全狀況進行審核和檢查。
5、除不可抗力、國家政策原因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解決有關問題,達到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的條件,乙方承包期限按照實際解決時間順延。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不承擔資產交接前煤礦的債權債務,如因法律的規定而使乙方承擔了上述債務,乙方可向甲方追償,并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或在應交承包收益費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比如律師費、訴訟費等。
2、乙方承擔承包期間煤礦全部的生產、經營、改造、安全費用和一切稅費。
3、乙方享有承包期間煤礦資產完整的使用權及開采的煤炭的所有權、銷售權。
4、乙方在承包期間對煤礦進行生產、管理和經營,對生產中的人事任免、機構設置和生產人員組織等行使權力并承擔勞動法規定的一切用人責任和法定義務。
5、乙方作為承包期間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措施,承擔煤炭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損失。
第四條 承包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
1、乙方在承包期間,按每生產原煤壹噸支付甲方 佰元購煤款計算。首期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預付購煤款 億元人民幣,按以上計算方式,即乙方每生產一噸煤炭,甲方所收預付購煤款遞減 元,直至扣減至零。二期在首期結束前一個月按照當月產量,以每噸壹佰元預付甲方下一個月的購煤款,每月以此類推,當月末結算一次,多付及少付給甲方的預付購煤款用在下月補齊,直至乙方承包期限到期。甲方按乙方每月產量及扣減預付款金額給乙方開具煤炭銷售增值稅發票。合同到期后乙方有優先續約權。
2、首期承包費 億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ⅹ 日內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其中伍仟萬人民幣作為本合同雙方的違約定金。
第五條 煤礦資產交接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拾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根據合同附件煤礦資產清單完成資產的交接工作,完成之日即為甲方將煤礦交付乙方之日,雙方認可的煤礦資產清單做為本合同附件。
2、合同履行期滿或因不可抗力提前終止的,乙方添附的與煤礦生產經營有關的資產可由有關部門評估作價轉讓給甲方。
第六條 雙方的承諾與保證
1、甲方保證資產清單上所列資產的質量、使用年限,保證資產權屬無爭議、無抵押擔保、無其他司法執行并擁有完全的權利。
2、甲方保證上述資產和產權涉及的文件、證照全部合法、真實、有效。
3、乙方承諾承包期間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煤礦的賦存條件、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政策許可,最大限度的提高生產量。
4、乙方保證煤礦資產交接清單所列明的全部資產在承包期間不受損害(自然使用和損耗除外)。
5、甲、乙雙方對于本合同涉及的對方的一切商業文件、數據和資料等信息具有保密義務,除法律強制性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約定義務,若任何一方有違反以下任一條款事項的,均構成違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擔定金罰則: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約定義務、保證或承諾的;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外,拾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預付的煤炭采購款并承擔乙方承包期間投入的煤礦建設的直接費用。
第八條 爭議之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或分歧,甲、乙雙方應首先嘗試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服務費等費用均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有關煤礦資產、證照、文件的清點、移交清單或列表,以及與該合同有關的附屬協議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有關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可根據承包煤礦的實際情況,另定協議予以細化,作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及其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乙方支付承包費全額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有關部門留存貳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 月 日
礦承包經營包采包銷合同書 篇2
甲方: (發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承包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民法、公司法及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精神,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承包標的
1、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礦權人為:
名稱為: (礦權證號為: )承包給乙方經營。
2、承包給乙方的煤礦資產包括煤礦現有的場地、房屋、其他固定資產和設備,以及和煤礦有關的技術資料、證照等的使用權,具體以雙方資產交接清單為準。
3、承包期間,煤礦名稱、礦權主體及其他相關法律手續、證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進行變更登記,產權仍有甲方所有。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本合同約定的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雙方資產交接完成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煤礦承包期間的債權債務由乙方承擔,如因法律原因導致甲方承擔了上述債務,甲方可向乙方追償或在已交承包費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及律師費、訴訟費等索款費用。
2、甲方對乙方承包期間的煤礦開采、銷售、財務、安全和資產狀況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檢查權,但不得無故干擾乙方的承包經營活動。
3、甲方負責承包期間涉及煤礦的證照年檢、年審或換發及費用,協助乙方和地方政府及行業管理行政部門的關系溝通及接洽。
4、甲方有權在煤礦派駐財務、安全等人員對乙方承包期間的煤炭生產和銷售數量、安全狀況進行審核和檢查。
5、除不可抗力、國家政策原因外,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的,甲方應在乙方要求的時間內解決有關問題,達到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的條件,乙方承包期限按照實際解決時間順延。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不承擔資產交接前煤礦的債權債務,如因法律的規定而使乙方承擔了上述債務,乙方可向甲方追償,并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或在應交承包收益費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比如律師費、訴訟費等。
2、乙方承擔承包期間煤礦全部的生產、經營、改造、安全費用和一切稅費。
3、乙方享有承包期間煤礦資產完整的使用權及開采的煤炭的所有權、銷售權。
4、乙方在承包期間對煤礦進行生產、管理和經營,對生產中的人事任免、機構設置和生產人員組織等行使權力并承擔勞動法規定的一切用人責任和法定義務。
5、乙方作為承包期間煤礦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負責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措施,承擔煤炭安全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損失。
第四條 承包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
1、乙方在承包期間,按每生產原煤壹噸支付甲方 佰元購煤款計算。首期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預付購煤款 億元人民幣,按以上計算方式,即乙方每生產一噸煤炭,甲方所收預付購煤款遞減 元,直至扣減至零。二期在首期結束前一個月按照當月產量,以每噸壹佰元預付甲方下一個月的購煤款,每月以此類推,當月末結算一次,多付及少付給甲方的預付購煤款用在下月補齊,直至乙方承包期限到期。甲方按乙方每月產量及扣減預付款金額給乙方開具煤炭銷售增值稅發票。合同到期后乙方有優先續約權。
2、首期承包費 億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ⅹ 日內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其中伍仟萬人民幣作為本合同雙方的違約定金。
第五條 煤礦資產交接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拾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根據合同附件煤礦資產清單完成資產的交接工作,完成之日即為甲方將煤礦交付乙方之日,雙方認可的煤礦資產清單做為本合同附件。
2、合同履行期滿或因不可抗力提前終止的,乙方添附的與煤礦生產經營有關的資產可由有關部門評估作價轉讓給甲方。
第六條 雙方的承諾與保證
1、甲方保證資產清單上所列資產的質量、使用年限,保證資產權屬無爭議、無抵押擔保、無其他司法執行并擁有完全的權利。
2、甲方保證上述資產和產權涉及的文件、證照全部合法、真實、有效。
3、乙方承諾承包期間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煤礦的賦存條件、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政策許可,最大限度的提高生產量。
4、乙方保證煤礦資產交接清單所列明的全部資產在承包期間不受損害(自然使用和損耗除外)。
5、甲、乙雙方對于本合同涉及的對方的一切商業文件、數據和資料等信息具有保密義務,除法律強制性規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全面、適當、及時地履行約定義務,若任何一方有違反以下任一條款事項的,均構成違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承擔定金罰則: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約定義務、保證或承諾的;
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外,拾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預付的煤炭采購款并承擔乙方承包期間投入的煤礦建設的直接費用。
第八條 爭議之解決
因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爭議或分歧,甲、乙雙方應首先嘗試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產生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服務費等費用均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九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的有關煤礦資產、證照、文件的清點、移交清單或列表,以及與該合同有關的附屬協議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本合同有關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可根據承包煤礦的實際情況,另定協議予以細化,作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及其附件,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乙方支付承包費全額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叁份,有關部門留存貳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礦承包經營包采包銷合同書 篇3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將位于鎮中心南路的賓館轉租給乙方經營,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合同。
一、轉租內容:賓館經營業務(含餐飲、住宿)。
二、轉租期限:暫定五年零一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轉租金及支付方式:轉租金每年 萬元,乙方必須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當年度的轉租金。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將賓館移交給乙方經營。
3.將賓館內現有設備、設施、家具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資移交給乙方使用(具體以《財產移交清單》為準)。
4.協助乙方辦理各類經營所需的證照。
5.甲方如需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書面通知2個月后即告解除。對此,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剩余承包期內應交承包金總額的 計算。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經營賓館。
2.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納承租金。
3.負責辦理各類證照,確保賓館正常營業。
4.承包期內必須愛護甲方移交的財物,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5.負責承租期內公共設施的日常使用、 整理 、維修及保養。
6.不得隨意更改賓館建筑結構及用途,如需小范圍更改,必須先與甲方商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動工。
7.不得經營《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如發生超范圍經營業務,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8.承租期內,乙方保證依法經營賓館,如有違法犯罪活動,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9.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賓館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