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場承包經營合同(精選3篇)
山場承包經營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更好地發揮集體林地作用,使荒山得到更一步綠化,提高森林覆蓋率,促進山場穩定發展,做到青山常在,以山養山,以樹養樹,承續利用,經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將集體王家老屋組所有山地承包給乙方進行林業經營,甲乙雙方達成下列條款。
一、甲方將集體王家老屋組陰、陽山地,山場承包乙方進行植樹造林發展經營,承包時間為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承包費:頭三年不收任何租費,期滿三年后乙方不愿意承包,合同作廢,如果乙方繼續承包按每年 元收取。
三、乙方在承包期內甲方配合乙方辦理林權證及有關政策事項。
四、甲方山場承包給乙方后,山場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歸乙方所有。山上原有零星樹木由乙方處置。原學校無償提供乙方使用。
五、承包期間,甲方負責處理周邊村民關系,維護好山場內的正常經營,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工作,不得借故推諉。
六、本協議簽字生效后,乙方在遵守承包合同規定的前提下自主經營,甲方不得干涉,且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乙方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七、林木成林后,乙方同意砍伐才能砍伐,甲方不得隨意在此
山場砍伐,違者按村規,民約處罰,不得反悔,否則,按市場價兩倍賠償給乙方。
八、乙方如違反協議或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責任,甲方不負責責任。
此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鎮政府一份。
甲方(簽章):
甲方代表:
乙方(簽字):
年 月日
山場承包經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經清泉村青山隊群眾會議通過決定,特將本隊的荒山荒地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同意協議如下:
一、荒山總面積 畝,包括 山,該承包金額按荒山每畝 元計,合計大寫 元。備注:經村民雙方協商, 年付款一次,承包期為 年。承包期滿后,乙方有優先承包權。如甲方不優先承包給乙方,甲方將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本著不污染環境開辦養殖業及種植果樹等,有責任保護生態環境。
三、荒山承包期間,若國家開發修路等,需征收其土地,土地歸甲方所有,苗木及附屬設施歸乙方所有,同時承包款自征收之日起停付。
四、山林改造,經營方式等管理自主權一切歸乙方,但不得毀壞山上現有祖墳,但甲方自承包期內不得買賣墳地。
五、在合同期內,任何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訂本合同外的補充合同。
六、如甲方重復發包上述林地或長時間停電停水,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乙方承包期間,甲、乙雙方不得隨意更改經營方式,如有違約,責任自負。
八、付款方式與時間為 年付一次。付款時間為村民簽名當日之內付清,否則甲方有權收回山和地,本合同作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 月 日
山場承包經營合同 篇3
出租方(簡稱甲方): 代表人:
住址: 聯系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為合理開發塢葛村村后荒置多年的荒山荒坡地、旱地,配合完善虎鹿鎮的旅游開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現就承包荒山荒地等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的范圍:
本合同所訂立的承包荒山荒地地點在東陽市虎鹿鎮塢葛村村后,小地名為大巖山。其四至界限為(見附圖):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二、承包的期限:
承包期限為70年。即20xx年6月1日起至2084年5月31日止。 三:承包的方式、用途:
甲方將采取出租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方式將其村里的荒山荒地流轉給乙方使用和經營。合同標的為荒山荒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荒山荒
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權)。
乙方將承包的荒山荒地主要用于:荒山綠化、栽植果樹、生態(農家樂)旅游等。不改變林地用途和用于非林建設,因為旅游需要建設的永久建筑,必須取得甲方同意并辦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手續。
四. 承包的面積、價格及支付方式:
1.荒 山: 畝, 畝/元。
2.荒坡地: 畝, 畝/元。
3.承包款的支付方式:承包費每年支付一次;自承包之日起,每年12月20日前,足額支付下一年的承包費;乙方每次承包費打入村集體帳號,甲方需要提供蓋章簽字的收據。
五.地面附屬物的處置
1.紫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2. 雜樹: 株(含大中小);合計 元。
承包范圍內樹木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次性作價補償后,乙方一次性付款給甲方;甲方在收款后不再享有其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其后的各種收益也歸乙方所有。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依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應將承包范圍內山林完整的交給乙方使用,保證所承包的荒山荒地無權屬爭議,協助維護乙方的合法權利。
3、甲方不得干涉、破壞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乙方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乙方享有所承包荒山荒地的自主生產經營開發、使用及產品占有權、收益權和繼承權以及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承包后所種植的林木的所有權。
4、在承包期內,甲方需協助乙方處理好所出租的荒山荒地與周邊的村民關系及承包期范圍施工或生產經營時影響承包范圍外的突發事情。
5.甲方應無償提供給乙方通行的道路,修路費用由乙方承擔。
6.甲方應及時向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地、林木權屬變更登記,并積極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第三人對本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對其承包范圍內的荒山荒地進行自主經營利用和管
理。乙方對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登記取得林權證書后,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
2、承包期內,因政策等原因給乙方帶來的的扶持、優惠、補助等合法權益,一切歸乙方獨自享有。
3、乙方保證依照本合同并且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此承包的荒山荒地。
4、乙方需依約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5、乙方在承包期內除交納所承包費外,不負責其他任何目的的費用,乙方對甲方擅自更改合同內容或不合理要求有權拒絕。
6、 承包期內乙方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的需要,可對承包范圍內的路網、供電及灌溉等設施進行合理改造,也可建設相應的護林用房等護林設施,其費用自理。
7、在承包期內如遇政府部分征用時,其補償費用為乙方所有,所剩余未征用部分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也可平等協商后選擇終止合同。
8、承包期間乙方工程項目及經營過程中的用工,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使用甲方的人力、物力及設備。
9、承包期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政策,不得經營違法事業和做違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合同自行終止。
10、承包期內乙方在施工或經營過程中不得破壞和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及環境,并保證無水土流失等其他原因給村民造成損失。如有此事發生,其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1、在承包期間乙方如自動放棄經營,需通知甲方,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合同自行終止,且乙方不得故意破壞不動產。
12、乙方無故不履行合同約定付款義務,經甲方催繳后仍不付款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限期搬出,所有不動資產歸甲方所有。
1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不正當的費用。
14、本合同實施期滿后,甲方愿意繼續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繼續承包。
1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本合同簽訂后需由當地司法部門蓋章鑒證公證。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利益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因不可抗拒力(自然災害、國家征占用等),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主動放棄承包期或喪失承包經營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應提前60天書面通知對方,若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2、乙方不按時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所出租的荒山荒地。
3、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占用出租給乙方的荒山荒地的,非法占有乙方所栽植的植物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直至追究甲方法律責任。
4、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處置或轉租所承包的荒山荒地及其設備、設施,但轉租第三方時必須通知甲方,并三方當面重新簽訂合同,本合同廢除。
5、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無合理合法的理由不得終止本合同,如有違約,則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當善意履行合同。如果出現下列情形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1、承包期間,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者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非法占有乙方種植植物的,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2、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交付承包的荒山荒地,則每延遲一個月應向乙方償付 萬元的違約金。
3、乙方如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承包費的,每延遲一月,應當向甲方按每畝 元償付違約金。
九、合同糾紛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雙方均可向林業部門、鄉鎮政府或司法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均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約定并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一起時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鎮政府各持一份。
附件:1、承包租賃荒山荒地地形圖
2、甲乙雙方法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林權證復印件
甲方(蓋章):
虎鹿鎮政府(蓋章):
乙方(蓋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