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種植經營合同(精選3篇)
承包地種植經營合同 篇1
甲方 (租賃方) :
乙方 (承租方) :
為保護耕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種植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耕地的使用管理
為對耕地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甲方對乙方租賃的全部耕地屬于基本農田,在國家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允許乙方自主決定種植品種和耕種方式,乙方不得進行與農業種植無關的產業。
第二條 租賃面積、位置
由 在 租用土 畝。
第三條 租賃期限
租賃時間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租地租金為 元/畝,年 月 日支付年 月 日年 月 日的租金,次年 月 日之前付下一年的租金。
第五條 如土地被國家、政府征用,普通青苗費屬于農戶所得,地表基礎設施和鋼架大棚為公司所得(田埂及界石不動)。
第六條 土地退還農戶須提前半年通知農戶,如未通知,損失由乙方承擔,土地內的所有設施由乙方負責清理干凈。
第七條 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包地種植經營合同 篇2
轉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接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包面積
甲方將其經營的古牧地(鎮) 村 組 畝土地(詳情見下表)轉包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大棚蔬菜生產經營。
轉包土地詳細情況表
二、轉包期限
轉包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轉包期限不得超過 年)
三、轉包價格與支付方式
以現金方式支付。即每畝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轉包金 元(大寫: )作為轉包金。每年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
四、支付時間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付轉包金。
1、( )年一付,即于每年 月 日之前支付。
五、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之前將轉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雙方權得和義務的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轉包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流轉的土地。
2、在土地轉包期內甲方與發包方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承包關系不變,所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應履行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了一事一議和籌資籌勞)。
3、甲方應協助乙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他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農用設施等方面的糾紛;不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約定交付轉包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義務。
5、乙方在轉包土地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6、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土地流轉費。加強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7、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應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蕪,不得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合同期滿后土地保持良好。
8、其他約定:
1全部被征收、(1)當甲方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國家征收、征用后征用,甲、乙雙方的合同關系終止,村集體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轉包前形成的歸所有者,轉包后形成
2部分被征收、征用。甲、乙的歸乙方所有,青苗補償費歸甲方所有處理。 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涉及土地各種補償費、補助費按○
(2)轉包期內發生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國家及相關部門的補助歸乙方所有,但不能因該因素對抗甲方收益。
(3)國家給予的土地流轉補貼應根據明文規定來實施,如果是補貼給流轉土地的農民就歸甲方,如果明文規定是補貼給合作社的就歸乙方,流轉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歸乙方自行處理
八、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6、因政府征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1、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蕪土地的,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水利等基礎設施的;
3、不按時限交納土地轉包費的。
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500元,(甲方必須退還乙方的承包費每畝500元,此款不含違約金)。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3、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情況而定,可由甲乙雙方協商或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十、解決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調解解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生效條件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十二、其他條款
1、 甲、乙雙方合同生效后必須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2、 在本合同期滿后,若甲方需繼續流轉該土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3、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雙方和發包方各執一份,一份送村委會,一份報鄉(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章) : 乙方代表人(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地種植經營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王弼臣 身份證號碼:6102411 乙方(承租方):賈富旺 身份證號碼:6022417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自愿將自本村承包的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出租給乙方,并就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的承包地位于昌黎縣大蒲河鎮楊家營村村南,地塊名為“賈家墳”,土地畝數為3畝,東臨賈玉林承包地,西臨賈志宏承包地,南臨卜營村的土地,北臨賈志廣的承包地。
二、租賃期限為20xx年,即自20xx年8月9日至20xx年8月9日為止。
三、該承包地的租金為每年每畝1000元,一年一給付,給付時間為上打租,即于每年的8月9日前給付下年租金。
四、乙方租賃甲方土地的用途為進行農業生產經營,包括種植農林作物,進行畜牧養殖等。
五、甲方允許乙方在該塊土地上興建進行農業經營等所必須的臨時性建筑物或其它設施。租期屆滿時,臨時性建筑物或其它設施由乙方負責拆除并歸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履行期內,如遇國家征用該土地,則因該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歸乙方所有,其它補償歸甲方;如其它單位、組織、個人等因需使用該土地而解除本合同,必須征得乙方同意,且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歸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履行期內,乙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自主經營、自由種植,甲方不得干涉。
八、甲方必須保證交地時水、電、路等暢通無阻,履行期內,如出現水、電、路等人為障礙,甲方需協助乙方向有關機關、個人協調解決。
九、本合同到期終止后,如甲方有意繼續出租,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甲方不得將該承包地以轉包、轉租等形式將承包經營權再流轉給第三人,否則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賠償。乙方無故也不得擅自解除、終止本合同,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年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十一、如乙方在該承包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以及興建臨時設施、建筑須向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則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