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倉儲裝卸承包經營協議(通用3篇)
貨物倉儲裝卸承包經營協議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經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承包標的
乙方承包甲方在 從事進出口貨物的倉儲、裝卸等業務的營運工作。
第二條 承包條件
甲方負責提供營運“承包標的”的業務經驗、管理經驗及其現有的其它經營資源;乙方負責投入“承包標的”的營運所需的全部資金。
第三條 承包方式
乙方對“承包標的”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包攬(包括資金投入、市場開拓、人員管理等)方式承包經營。
第四條 承包期限
自合同簽訂日起 年止。
第五條 利益分配
承包期滿,乙方承包經營期間購置(費用計入經營成本)的資產歸甲方所有,其余資產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對乙方承包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權,乙方須對此提供條件;
2.乙方享有承包經營的自主權,甲方不得干涉;
3.甲方須對乙方的承包經營提供的便利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經營“承包標的”的營運管理方案、客戶資源,須為乙方增置業務專用章及財務專用章,在乙方申請時及時出具公函等;
4.乙方不能利用經營“承包標的”進行非法活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如果違反其在本協議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予以賠償。
第八條 承包延期及續約
承包期滿,雙方如未就“承包標的”辦理移交手續,視為本合同自動延期,直至一方通知終止承包后的 月內雙方辦理完“承包標的”的移交手續;如續約,雙方須協商一致并另行協議。
第九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協議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無法開始履行或在履行過程中需要終止的,各方當事人均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本條款所稱“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及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有關法律、政策及規定的相應變化和調整。
第十二條 管轄法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下列方式第 種方式進行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送達方式
1.甲方地址:
傳真:
電話:
2.乙方地址:
傳真:
電話: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五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 份,其他用于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貨物倉儲裝卸承包經營協議 篇2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身份證號:
莆田標準紅木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根據公司紅木原木堆放的特點,將部分裝卸業務委托給(以下簡稱乙方)作業,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包的業務為:甲方倉庫內裝卸紅木原木的部分業務。
二、費用的結算和支付:甲方按包工包任務的形式采用與乙方一次一結或一班一結的辦法,按月支付裝卸費。
三、本合同為承包合同,雙方系發包承包關系,即由乙方完成承包任務,甲方支付承包費。雙方不是雇工合同關系或者勞務合同關系,更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四、乙方承包過程中的職責:
1、自己組織選任裝卸工人
2、自己負責提供裝卸所需的機車、叉車等其他所有設備,甲方一律不提供
3、對參與裝卸的工人人身安全負責
4、負責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5、負責作業期間突發事件的調處
6、負責統一與甲方進行結算
7、負責裝卸工人參與勞動的計工與核對
8、負責分發工人報酬
9、對裝卸過程中受傷事故自行承擔責任
五、乙方在使用自行提供的機車設備過程中圃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和要求操作,在裝卸過程中若出現傷亡事故與甲方無關,乙方承擔一切責任。因甲方堆放貨物為木材,因其特殊性,故因特別注意防火,禁止抽煙,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災事故,則由乙方承擔責任。
六、乙方要給工人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在工作中如果出現傷亡事故與甲方無關,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賠償或者補償要求。
七、乙方應向甲方保證:
1、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承包任務
2、保證工人遵紀守法,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
3、為每位工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或者工傷保險
4、保證工人年滿18周歲并不超過60周歲
5、保證參加裝卸的工人身體健康無殘疾并適合從事此項工作
6、憑證上崗,不得酒后作業,不得抽煙,不得無證進入作業區,不得拋撒糧食
7、不在非裝卸搬運區域隨便走動
8、不得亂拿或者侵占公共財產
9、尊重甲方工作人員,不得頂撞甲方領導,保證服從調配指揮
10、保證文明作業,注意衛生,不得污染木材,做到裝卸完工,場地干凈。
八、在與甲方結算后,乙方應保證及時給工人結算工資,不得克扣工人工資,乙方與工人之間的工資結算糾紛與甲方無關。
九、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和通知及時開不得拖延消極怠工,不得提出無理要求,如果乙方消極怠工耽誤工作,甲方隨時有權解除合同。
十、乙方的搬運裝卸具體工作參照相關法律或行政規章制度等內容和規定進行。
對侵犯甲方財產或者工作人員人身權益者以及違法違紀者的處理:
1、違犯庫內規章制度者,甲方有權立即清除出庫。
2、酗酒鬧事、打架斗毆、侮辱謾罵工作人員及甲方客戶者,甲方有權移交私法機關處理。
3、消極怠工、影響進度、違章操作、野蠻裝卸、損毀財物、敲詐勒索等有上述種種不良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者,甲方有權采取清除出庫、拒付承包費、投訴報案、移交司法機關等方法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
1、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因故中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書面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中止,否則按違約論處,違約方賠付違約金20xx元。
2、在接受委托業務后,任何一方無故不認真履行合同,按所委托業務費用的30%賠付違約金。
3、為確保務工人員的安全和裝卸工作的質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安排未經培訓或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者上崗。任何一方違反規定的,違約方按每人次500元的標準賠付的違約金。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違約,不受上述三款內容的制約。
十二、事故處理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的病、傷、殘、亡均由乙方負責處理、統計和上報。
2、乙方人員在作業中發生的工傷、傷亡事故的處理費用在工傷保險基金和保險公司賠保額中列支,如實際處理費用超出工傷
保險基金和保險公司賠保額的,其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進行分攤;由于甲方責任造成的由甲方承擔經濟損失;由于乙方責任造成的
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損失。甲乙雙方協同作業中發生的事故,由雙方共同進行事故分析,劃定責任,如雙方不能就責任的'劃定達成一致的,以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責任劃定為準,確定各方的承擔費用。
3、由于第三方責任造成乙方務工人員工傷、傷亡的,甲乙雙方應協同處理,共同追究第三方責任。
十三、其他
1、由于乙方的責任造成甲方設施、機械、工屬具的損壞以及貨物損壞和丟失等的直接經濟損失,根據交通部現行有關規定由
乙方全額賠償。
2、甲乙雙方人員協同作業過程中造成甲方設施、機械、工屬具以及貨物的安全和質量問題的,由雙方共同進行事故分析,劃定責任,確定各自的賠付費用。
3、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合同有效期為半年:自20xx年09月01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貨物倉儲裝卸承包經營協議 篇3
甲方:___
乙方:___
鑒于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雇傭乙方為裝卸工,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合同書》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勞務雇傭合同。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雇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應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卸車和清道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保證運煤火車內外煤炭全部卸完并清掃干凈;車門按鐵路要求關閉并加固;對卸車股道必須及時進行清理并保證軌面干凈、殘留物不得高于鋼軌底面。
第四條乙方每周工作時間按照煤車到達量確定,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乙方應注意自身安全,所有發生的勞動安全問題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不得與本崗位其他裝卸工同時請假。
第七條甲方向乙方提供作業用工具、勞保用品及休息場所。
第八條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三、勞務報酬
第十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計件工資標準_______元/車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勞務報酬為轉正后的80%—90%或雙方約定。
甲乙雙方對勞務報酬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1、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2、乙方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并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范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工作任務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任務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五)、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按照離職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七)、非作業期間,乙方不得進入鐵路,凡因此發生的一切問題由乙方負責,與甲方及鐵路無關。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
乙方(簽字):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