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委托經營協議書(精選3篇)
土地承包委托經營協議書 篇1
我因_________________的需要,欲以每畝元的補償標準,采取___________流轉方式,轉入土地___________畝。意向流轉期限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對地塊的意向要求為__________________。需轉入的土地主要從事(主營項目)_____________生產經營。
委托人(戶主):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土地承包委托經營協議書 篇2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物業名稱:。
物業編號:
甲方購房合同編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本合同以甲乙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委托經營合同》的基礎上,經過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委托經營事宜,達成如下繼續履行經營條款:
一、房屋的概況
該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 層;共 間;房屋結構為 ;建筑面積 平方米。
二、甲方將所購房屋委托乙方經營,委托經營期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簽訂的委托經營合同期限繼續執行至期滿。本合同約定委托經營期滿,乙方按期將該房屋歸還甲方。
三、本合同以乙方就 樓至 樓與 公司所簽訂的整體租賃的 合同的成立且生效之日為其生效之日。
四、租賃房屋在委托經營期間內的經營自主權、經營收益權及其他有關經營的一切權利歸乙方(房屋所有權屬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收回經營權或干涉乙方的經營活動和經營方式。房屋裝修、裝飾風格、布局、色彩等應服從乙方經營需要和統一風格,對此甲方不得予以干涉。
五、委托經營期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年 元委托經營收入。
支付方式為:
六、委托經營期滿,乙方將該房屋交還甲方時,其房屋內由原經營者所進行的地面、墻面、吊頂的裝修均無償交給甲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補償費用。甲方如需拆修移動,其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七、委托經營期滿后,甲方如需繼續向乙方委托經營權,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并訂立新的委托經營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甲方房屋的權利。
八、甲方因轉讓、贈與、繼承、抵押或其他原因導致商鋪所有權發生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前 天書面通知乙方。原商鋪所有權人必須保證變更后的'商鋪所有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 )均由原商鋪所有人負擔。
九、本協議的簽訂后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委托經營合同繼續有效,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支付甲方年收益按照原委托經營合同執行見附件二;以后乙方支付甲方年收益方式按照本合同執行。
十、本合同其它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另行約定;本合同的公約與業主手冊等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委托經營合同須與購房合同或產權證產權證號: 一起方能構成有效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話: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委托經營協議書 篇3
第1條 定義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筑及設備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第4條 技術顧問服務
第5條 管理公司的責任
第6條 酒店業主責任
第7條 保險
第8條 財務項目
第9條 合同期限
第10條 一般期限
第11條 雜項 本合同雙方為:
1、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酒店業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法定企業,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市___路___號。
2、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根據法律注冊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______。
鑒于:
雙方同意訂立合同如下:
第1條 定義 經雙方接受后,下列之各措辭,用于本合同以及所有有關之附加或更改文件時,有以下之定義。
1.1 酒店--應解釋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裝置設置及營業設備,其細則詳列在后,酒店又應解釋為依據本合同而產生之營業運作。
1.2 工程地址--應解釋為大約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于____市___路___號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圖所示,在其上將會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動或被動之附屬建筑物”。
1.3 建筑物--應解釋為所有在性質上或指定上視為地產物業的樓房及設施,以及包括所有為該等樓房及設施所設之設備,例如:熱力系統、空調系統,所有水管類裝置和電器設備,戶外及戶內之標志,升降機等等。
1.4 家私,裝置和設備或簡稱f.f.e--應解釋為所有家私、裝置、辦公室設備、裝飾(無論固定或可移動、包括地毯和墻身裝修),廚房、酒吧、洗燙設備、電話設備、浴室水設備、物料運送設備,貨物車和所有其它酒店業設備和物資(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八百元的企業固定資產)。
1.5 營業設備或簡稱o.e--應解釋為一般用于酒店營業運作之小件,例如:銀器、被單、臺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廚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單件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購置,具體劃分標準按酒店統一會計制度及中外合資會計法規定處理。
1.6 統一制度--應解釋為管理公司集團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國酒店和酒店業公會所出版之“酒店統一會計制度”。此統一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
1.7 會計年度--應解釋為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會計年度應由開業第一天開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獨立公共會計師--應解釋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在中國注冊的中國注冊會計師。
1.9 總收入--應解釋為營業收入減去工商統一稅后之營業收入。任何直接或間接發生于“酒店”經營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間總銷售、寫字樓公寓收入、食物或飲料銷售、洗衣、電話、電報和電傳的`收入,服務費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設備使用費及租賃費等等。也包括商場營業收入或商場出租收入及業主對外投資收入,固定資產收入,存款利息,各種賠償收入除7.1(d)或(e)條外,其他按7.3條處理和在顧客帳單上所加的任何小帳以及用人民幣代替外幣結算時,所產生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