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通用3篇)
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1
上訴狀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_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2
上訴人范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___縣_____鎮朱_____村。
被上訴人_____縣_____鎮朱_____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_____,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_____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回_____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_____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__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__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__年和20__年連續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__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__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議在協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民法典規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四、被上訴人的反訴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訴人并非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作為轉讓協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請求權,因此被上訴人不是反訴的適格原告,對該反訴依法應予駁回!
(二)被上訴人口口聲聲說轉讓協議系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串通上訴人所簽訂,這根本就不符合事實,因為轉讓協議涉及的關鍵是原審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審第三人不同意,僅僅有上訴人和楊秀海的串通,轉讓協議是根本就不能簽訂的!此外,被上訴人并未證據能夠支持其主張!
(三)被上訴人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對法律的誤解和歪曲。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承包合同簽訂需要經民主議定程序,轉包等行為無需所謂的民主議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發包方并非當事人,因此無需發包方去民主、去議定!被上訴人反訴狀所引用的解釋第15條針對的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轉包的情形,上訴人是被上訴人村民,不存在此種情形。因此該條文引用純屬牽強附會、肆意歪曲!
(四)中國只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轉讓協議均簽訂于農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據立法法關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土地承包法不能適用,也不存在所謂的參照!
(五)被上訴人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承包期內,下達所謂的處理意見,橫加干涉訴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權,其實質在于國家“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使上訴人可以得到部分補償,而被上訴人又想染指這部分利益!被上訴人屬于典型的“紅眼病”行為!
五、一審法院解除轉讓協議將造成林權證“有證無權”
《林權證》是_____縣人民政府政府確認上訴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權益的法定有效證件,是縣政府對上訴人林地承包權的行政確認,在該證件依法撤銷或者變更之前,上訴人依法對承包的荒山擁有合法權益!一審法院不顧核發林權證書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轉讓協議,這將造成上訴人持有合法權利證書,卻享受不到權利,其他人無權利證書卻能享受權利的怪現象,造成上訴人的“有證無權”,一審法院等于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撤銷權,民事審判機構在實質上行使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被上訴人反訴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認定錯誤從而導致最終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的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為保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林地承包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 篇3
甲方:
乙方:
為引進資金,發展林業產業,經雙方認真協商,甲方將本村所屬的荒山、荒地發包給乙方經營管理,現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管理范圍
1、甲方村所屬山林,具體四界至為:
東至:西至:
南至:北至:
總面積為畝
2、與林地生產經營配套生產生活的室外場地、道路、供水供電等設施。
二、承包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承包金及其支付
1、________年屬承發包雙方交接期及乙方承包籌備期,不計承包金。
2、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期間承包款為每年人民幣元整。
從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每年的承包款為人民幣元。
3、乙方應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當年承包款。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必須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本合同項下的承包標的交與乙方經營,并保證其合法有效性。
2、凡涉及乙方需要新建房屋、維修改造設施、增加用電能力等與承包經營有關事項時,甲方必須予以配合。
3、甲方必須保證乙方擁有完整有效的承包經營權,并承諾其村民將不會干擾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否則,甲方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4、甲方應在其職責范圍內幫助協調解決乙方生產經營中的困難。
5、甲方有權按合同的約定收取承包金。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合同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2、乙方必須本著科學、負責的態度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嚴禁采取掠奪性方式進行生產。
3、乙方有權對經營土地的設施進行整理、改造。
4、乙方有權自定林業經營活動。
5、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添臵設施的,乙方可自行采購,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承包期滿或本合同解除后由乙方處臵。
6、乙方擁有優先取水權。
7、承包經營范圍內的生產生活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使用,需要進行改造的,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8、乙方必須做到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自負。
9、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的規定支付承包金。
六、違約責任
1、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金的,則每逾期一天按未交部分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如超過四十天仍未全部支付,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2、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乙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時,甲方應對乙方的所有投入予以賠償,并支付乙方違約金元。
七、其它
1、承包期內如遇不可抗力等自然災害,甲方同意對承包金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
2、凡涉及承包范圍內的產權事項,由甲方負責處理,但當其與乙方的利益沖突時,事先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3、本合同未盡事宜之處由雙方另行協商,形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但如因甲方債務的原因導致乙方利益受到損害的,除按比例調整承包金及首先用承包金沖抵后,不足部分仍需對乙方賠償。
5、為確保乙方完整的經營自主權,甲方不得隨意處臵土地使用權,在此,甲方同意將土地使用權證交與乙方保管,直至本合同終止。
6、在承包經營期內,乙方可以由親屬繼承和向其他人轉讓經營權,轉讓后的經營活動符合本合同約定。
7、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優秀續簽合同,但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8、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優先續簽合同,但須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9、承包經營期滿,甲方雙方共同對林業進行估價,40%歸甲方,60%歸乙方。
八、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下列抗力致使不能實現本合同目的。
2、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情形。
3、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出現重大變化,致使乙方無法經營的。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____縣各執壹份,并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