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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發布時間:2023-03-16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精選26篇)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

  甲方(發包方): 村 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戶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筑、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采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并支付林木價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更好開發山林坡地,發展農村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共同信守:

  一、發包林地的面積、位置:  經甲方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甲方自愿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具體面積、位置以山林證附圖為準)發包給乙方使用,該林地四至范圍:  位于東江山的林地,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界;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界;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界,計______畝;附發包林地的《林權證》及四至范圍圖復印件。

  二、林地承包的用途及經營范圍:  乙方承包期內林地用途為發展生態農業、種植茶葉、果樹、興建茶葉生產加工廠房、倉庫和宿舍,開發經營農業科技園藝、旅游觀光業,農藝科技培訓等。

  三、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該林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林地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該林地________年承包款共計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承擔地上附著物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補償款(補償標準按甲方原定的補償方案執行)。

  2、________年承包金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簽訂本合同之時即支付清所有承包款。

  五、承包林地范圍內地上附著物的處置

  1、原甲方地上附著物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十五天內由甲方向上級有關部門報批砍伐手續,手續到位之后三個月內砍伐完畢。無需辦理砍伐手續的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內清理完畢,不得拖延時間妨礙乙方進場施工,逾期不砍伐不空山的竹、木歸乙方所有。

  2、承包期滿后除由乙方投資的生產設備、花木苗場內培育的苗木歸乙方處置外,地面不動產(包括廠房、宿舍、辦公處所等所用房屋、水電及道路設施、觀光景物以及茶園、果樹等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毀壞。

  六、承包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發包的林地必須為無爭議的土地;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得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3、協助乙方完成國家發包林地的有關手續、解決村民因發包林地引發的矛盾,處理林地權屬爭議等方面的問題。

  4、按照合同約定,保證現有道路暢通,并無償提供現有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5、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否則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

  6、承包期內國家對農村林地的政策性補貼歸甲方所有。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自負盈虧,并負責繳納經營生產過程中國家和政府規定應繳的各種稅費,承擔修繕通往林地通路的責任和義務,如需改變道路現狀(擴大路面,改變走向等),甲方應提供協助,但涉及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2、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在權。

  3、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在不影響甲方及下游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有權使用山溪水源,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4、承包范圍內的各種自然資源(如山洞)為乙方開發利用,但不得破壞。

  5、乙方經營生產的項目、品種,如遇有政府專項扶持資金、補貼歸乙方所有或所用。

  七、為確保甲乙雙方用水安全,山溪兩側的竹林保留。

  八、合同的分包、轉讓  在承包期內,因乙方需要加大投資或重新發展,在不違反合同約定的林地用途和經營范圍的前提下,乙方有權將承包林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開發,有權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開發。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但承包款不予退還。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妨礙本合同的執行。

  3、合同履行期內,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解除或變更,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及政策性征用該林地時,乙方承包林地上的各種農作物,建筑設施等林地附著物,政府給予的賠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

  5、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因甲方人為隨意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由甲方全部賠償。因自然災害造成水資源緊張時,乙方應先滿足甲方及下游生活、生產用水后,才能取水生產。

  6、本合同期滿是否續約,雙方應提前_____個月進行協商。同時,甲方有權公開進行招標。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續約權。續約不成時,乙方應按時依約遷出,逾期不遷出造成甲方損失的,全部由乙方負責賠償。遷出后乙方遺留的財物超過一個月,甲方視作乙方放棄物權處理。

  十、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造成守約方損失的,由違約方負責賠償。嚴重的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權追究其一切責任。

  十一、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如與本合同有抵觸的應作說明,未作說明的按本合同約定的為準,補充協議作本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和擴大經營范圍,不得種植對環境及生態有害的植物,尤其是桉樹,亦不能讓原有的桉樹再生。不得進行工業生產。不得在林地內進行各種違法活動,不得生產和存放各種違禁品。

  2、 乙方在經營生產過程中,包括養殖的禽畜的糞便,不得污染環境,尤其是水源,各種排放物應符合國家環保標準。

  3、 乙方不得在林地內進行任何礦產資源的挖掘和開采,包括土方,應保持甲方林地原有的山形地貌基本不變。

  十四、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公證機關保留_____份。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和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代表簽字后即時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3

  承包方的主要權利是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即承包經營權);主要義務是按企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完成所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范本五篇,歡迎閱讀參考!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一)

  甲方(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稱)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單位全稱)

  姓名或法人:

  聯系電話:

  為加快現代旅游觀光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綠色生德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從維護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發包給乙方。

  單位:畝、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組: 林 班小 班森林類別林 種

  樹 種 樹 齡

  面積(株數)

  林地所有權

  單位 林權證號 林木蓄積量 (待登記發證后填寫)

  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費共計(大寫)人民幣 元,一次性交清________年的承包費。

  二、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期為________年。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2)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源。

  (3)督促乙方植樹造林,綠化所承包荒山并監開發旅游農業生態養殖。

  (4)監督、檢查、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所承包經營林地和的行為。

  (5)依法依規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護權,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按照統一規劃或承包合同約定,組織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承擔的旅游觀光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繼承權;并依法享有開發林地、發展林下經濟的權利。規劃旅游生態放養經營權。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約定依法獲得全部投入賠償補償及社會保障費用。

  (3)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有權自主流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4)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林地,毀壞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設施等違法行為。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依法合理的保護利用用地。做到依法經營,旅游觀光等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毀壞,確保承包的森林資源改造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2)承包經營期限內,可自主流轉所承包林權權屬,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或人員的,須依法經甲方同意,林權需要變更的,要到縣級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須經甲方備案,并及時到縣級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林木需要采伐時,要提出采伐申請,經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時限,負責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工作。

  (4)負責承包期內林木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對盜伐濫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負有直接責任;遇有破壞林地、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須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5)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旅游林木生產經營、林權權屬流轉。

  (8)如遇國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須服從大局需要,配合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合同約定未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三)在承包期內乙方可以在規劃林地的旅游生態種養的項目建設發展,享有自主經營使用權,甲方及生產隊村民,村委會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乙方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四)甲、乙雙方其他違約責任。

  五、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變化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如遇有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由乙方選定仲裁機構或應訴。

  (二)在乙方承包經營合同期限內,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終止合同。其項目規劃發展等林木補償費全部支付給乙方,林地補償費由甲乙雙方屆時依據乙方對林地投入和立地條件改善情況及承包所剩時間等價格因素協商確定。

  (三)承包期滿時,林權所有權交還甲方,林木及附屬物的處置,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在評估作價的基礎上,作價給集體,或再承包方受讓),屆時依約定處理,處結后甲方收回其權屬。甲方在另行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四)如國家法律政策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新的規定時,以修改后的國家法律政策為準。

  (五)本合同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對合同負有法律責任。

  (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鎮、辦事處)政府、縣(市、區)XX局各執一份。

  六、附件

  (一)發包時林木、林地評估材料。

  (二)發包時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材料。

  甲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鑒證機關(蓋章):

  經 辦 人(簽字)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二)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住址: 戶數: 人口數: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 鄉(鎮)人民政府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的 的方案(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戶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__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于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采種、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采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單位)各執一份。縣XX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復印件

  附件3:甲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轉讓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意見

  注:聯戶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后;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后。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三)

  發包方:

  承包方: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 (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________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幣)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臵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____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理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____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鑒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四)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在 片林地發包給乙方,地名 大班號 小班號 面積合計 仟 佰 拾 畝 分 厘,(詳見附表)

  二、該林地所有權屬甲方,林地使用權歸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種果樹,不能造林。承包期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承包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林地使用費,林地使用費標準每畝每年 整,合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費一次性繳清。

  四、甲乙雙方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

  1、承包經營期間內,乙方不得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或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也不得違法將林地連續拋荒________年以上,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采石、取土、筑墳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時,應該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其他方式流轉的,必須在 天內將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雙方均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下列違約行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乙方使林地出現拋荒________年以上時,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拋荒費,從連續拋荒的第________年起,每年每畝按 元標準收取,若出現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依法給予處罰。

  2、甲方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或不提供應盡的義務的服務時,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協議: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站一份,縣林權辦執一份。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辦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范本

  (五)

  發包方:

  承包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情況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雙方權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上乙方擅自損害承包林地、林木行為。

  4、承包期滿,有權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組織發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合作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

  4、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

  四、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不得濫砍亂伐林木,如需采伐必須依法辦理手續,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能采伐。

  5、積極預防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如一旦發生火災或病蟲害,除積極組織滅火和防治外,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五、特別約定

  1、承包期內乙方將承包的林地流轉他人,應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到原頒證機關作變更登記,并將流轉合同報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內,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無林木或依法采伐林木后的采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時,應保留國家規定標準的蓄積量。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林地評估價值的 %。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依法確認的或雙方認可的損失為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

  七、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站存檔一份。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戶主簽名):

  法定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4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在 片林地發包給乙方,地名 大班號 小班號 面積合計 仟 佰 拾 畝 分 厘,(詳見附表)

  二、該林地所有權屬甲方,林地使用權歸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種果樹,不能造林。承包期 年,即從20_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林地使用費,林地使用費標準每畝每年 整,合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費一次性繳清。

  四、甲乙雙方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

  1、承包經營期間內,乙方不得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或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也不得違法將林地連續拋荒2年以上,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采石、取土、筑墳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時,應該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其他方式流轉的,必須在天內將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雙方均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下列違約行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乙方使林地出現拋荒2年以上時,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拋荒費,從連續拋荒的第二年起,每年每畝按元標準收取,若出現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依法給予處罰。

  2、甲方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或不提供應盡的義務的服務時,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協議: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林業站一份,縣林權辦執一份。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辦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5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承包方(乙方):____村____組,戶主:____

  為維護農村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林地改革方案決議,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基本情況及承包期限

  該林地總面積為___畝,四至為:東____,西____,南____,北____。

  承包期限_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1、承包林地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甲方確保承包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債務抵押;承包林地在承包期間發生權屬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甲方應協助乙方登記申辦林權證。

  2、甲方有權按承包合同約定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變更林地使用權等損害林地的行為;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3、乙方對承包林地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自有林木產品及其產品。乙方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限內可以依法流轉經營,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流轉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年限。

  4、乙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扶持資金;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或占用的,乙方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5、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取土、放牧等破壞森林的行為。

  三、承包價格、支付方式和時間

  1、承包價格:

  2、支付方式:

  3、支付時間:

  四、違約責任和其他事項

  1、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不因雙方負責人、經辦人或名稱變更而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五、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鄉政府、縣林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

  發包方(簽字蓋章) 承包方(戶主簽字蓋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6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鄉(鎮) 村 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 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人民幣)

  2.分期付款支付: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臵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臵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7

  發包方: 鄉(鎮) 村 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 (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 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幣)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臵荒蕪。屬生態

  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臵方式

  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

  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8

  發包方(甲方): 鎮 村

  承包方(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在 片林地發包給乙方,地名 大班號 小班號 面積合計 仟 佰 拾 畝 分 厘,(詳見附表)

  二、該林地所有權屬甲方,林地使用權歸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種果樹,不能造林。承包期 年,即從20xx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林地使用費,林地使用費標準每畝每年 整,合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費一次性繳清。

  四、甲乙雙方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

  1、承包經營期間內,乙方不得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或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也不得違法將林地連續拋荒2年以上,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采石、取土、筑墳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時,應該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其他方式流轉的,必須在 天內將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雙方均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下列違約行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1、乙方使林地出現拋荒2年以上時,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拋荒費,從連續拋荒的第二年起,每年每畝按 元標準收取,若出現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依法給予處罰。

  2、甲方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或不提供應盡的義務的服務時,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協議: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林業站一份,縣林權辦執一份。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辦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9

  發包方:

  承包方: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 的林地,宗地序號: 宗地編號: ,樹種: ,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

  1.林地承包價格為 元/畝〃年,承包 年合計 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 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人民幣)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臵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臵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 。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理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臵方式為 。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0

  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村民組 號村民,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承包合同。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雙方權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上乙方擅自損害承包林地、林木行為。

  4、承包期滿,有權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組織發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合作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

  4、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

  四、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不得濫砍亂伐林木,如需采伐必須依法辦理手續,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能采伐。

  5、積極預防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如一旦發生火災或病蟲害,除積極組織滅火和防治外,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五、特別約定

  1、承包期內乙方將承包的林地流轉他人,應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頒證機關作變更登記,并將流轉合同報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內,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無林木或依法采伐林木后的采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時,應保留國家規定標準的蓄積量。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林地評估價值的 %。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依法確認的或雙方認可的損失為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

  七、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存檔一份。

  發包方(蓋章):平灘村委會 村民小組長: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戶主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1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為加快現代林業旅游觀光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_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綠色生德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從維護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發包給乙方。

  單位:畝、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組:

  樹種樹齡

  面積(株數)

  林地所有權

  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費共計(大寫)人民幣 元,一次性交清30年的承包費。

  二、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期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2)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源。

  (3)督促乙方植樹造林,綠化所承包荒山并監開發旅游農業生態養殖。

  (4)監督、檢查、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所承包經營林地和的行為。

  (5)依法依規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護權,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按照統一規劃或承包合同約定,組織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承擔的林業旅游觀光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繼承權;并依法享有開發林地、發展林下經濟的權利。規劃旅游生態放養經營權。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約定依法獲得全部投入賠償補償及社會保障費用。

  (3)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有權自主流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4)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林地,毀壞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依法合理的保護利用林業用地。做到依法經營,旅游觀光等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毀壞,確保承包的森林資源改造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2)承包經營期限內,可自主流轉所承包林權權屬,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或人員的,須依法經甲方同意,林權需要變更的,要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須經甲方備案,并及時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林木需要采伐時,要提出采伐申請,經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時限,負責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工作。

  (4)負責承包期內林木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對盜伐濫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負有直接責任;遇有破壞林地、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須及時上報林業主管部門。

  (5)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旅游林木生產經營、林權權屬流轉。

  (6)如遇國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須服從大局需要,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合同約定未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三)在承包期內乙方可以在規劃林地的旅游生態種養的項目建設發展,享有自主經營使用權,甲方及生產隊村民,村委會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乙方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四)甲、乙雙方其他違約責任。

  五、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變化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如遇有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由乙方選定仲裁機構或應訴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經營合同期限內,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終止合同。其項目規劃發展等林木補償費全部支付給乙方,林地補償費由甲乙雙方屆時依據乙方對林地投入和立地條件改善情況及承包所剩時間等價格因素協商確定。

  (三)承包期滿時,林權所有權交還甲方,林木及附屬物的處置,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在評估作價的基礎上,作價給集體,或再承包方受讓),屆時依約定處理,處結后甲方收回其權屬。甲方在另行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四)如國家法律政策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新的規定時,以修改后的國家法律政策為準。

  (五)本合同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合同負有法律責任。

  (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鎮、辦事處)政府、縣(市、區)林業局各執一份。

  六、附件

  (一)發包時林木、林地評估材料。

  (二)發包時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材料。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鑒證機關(蓋章):

  經 辦 人(簽字)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2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戶 主: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筑、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采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________%。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并支付林木價值________%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3

  江蘇省林業局

  制定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

  使用說明

  一、合同簽訂前,發包方和承包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對合同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咨詢。

  二、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發包方、承包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三、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四、合同簽訂前,發包方應當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關證書、證明等文件的原件,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作為附件,復印件須與相應原件一致。

  五、本合同編號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統一規則填寫。

  六、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江蘇省林業局會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林業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合同范本,結合江蘇實際情況制定,供江蘇省范圍內集體林地承包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__________縣(市、區)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__村_________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體經濟組織代碼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集體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________的林地,林權證號:_______,樹種:____________,林地性質:_________(生態公益林、商品林),面積共____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________(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

  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__元/畝·年,承包____年,合計人民幣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人民幣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人民幣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款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發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照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依法監督承包方按有關規劃進行造林,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等林業生產法定證件。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經營的有林地被劃定生態公益林的,有依法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補償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置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收、征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當地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完善承包林地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發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收、征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_______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承包人對原承包經營的林地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須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______‰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承包方給予賠償。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林業工作站、____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

  鑒證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附件:1.承包林地四至范圍附圖(圖幅比例)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4

  甲方(發包方): 村 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戶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筑、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采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并支付林木價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承包方簽字: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5

  甲方(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稱)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單位全稱)

  姓名或法人:

  聯系電話:

  為加快現代林業旅游觀光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_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推進綠色生德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從維護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發包給乙方。

  單位:畝、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組: 林 班小 班森林類別林 種

  樹 種 樹 齡

  面積(株數)

  林地所有權

  單位 林權證號 林木蓄積量 (待登記發證后填寫)

  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費共計(大寫)人民幣 元,一次性交清30年的承包費。

  二、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期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2)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源。

  (3)督促乙方植樹造林,綠化所承包荒山并監開發旅游農業生態養殖。

  (4)監督、檢查、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所承包經營林地和的行為。

  (5)依法依規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護權,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按照統一規劃或承包合同約定,組織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承擔的林業旅游觀光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1)合同有效期內,在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除家庭承包方式外的其他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繼承權;并依法享有開發林地、發展林下經濟的權利。規劃旅游生態放養經營權。

  (2)所承包甲方的林地,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依法征占用的,依合同約定依法獲得全部投入賠償補償及社會保障費用。

  (3)在承包經營期限內,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有權自主流轉所承包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

  (4)有權依法制止(舉報)破壞林地,毀壞林木,攜帶火種進山、燒荒、野炊,違法狩獵、捕鳥、破壞護林標志物及其它林業設施等違法行為。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1)依法合理的保護利用林業用地。做到依法經營,旅游觀光等林地用途,不造成林地永久性毀壞,確保承包的森林資源改造和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2)承包經營期限內,可自主流轉所承包林權權屬,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以外的其他經濟組織或人員的,須依法經甲方同意,林權需要變更的,要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須經甲方備案,并及時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林木需要采伐時,要提出采伐申請,經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并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時限,負責采伐跡地更新造林工作。

  (4)負責承包期內林木林地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對盜伐濫伐林木、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防止水土流失負有直接責任;遇有破壞林地、毀壞林木等違法行為,在制止的同時須及時上報林業主管部門。

  (5)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旅游林木生產經營、林權權屬流轉。

  (8)如遇國家依法征用、占用林地,必須服從大局需要,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后即生效。承包期內任何一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合同,違約方要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乙方在合同約定未向甲方按時足額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無償收回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三)在承包期內乙方可以在規劃林地的旅游生態種養的項目建設發展,享有自主經營使用權,甲方及生產隊村民,村委會要大力支持和配合,乙方承包的林地及林木權屬。

  (四)甲、乙雙方其他違約責任。

  五、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法)人的變化而變更。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如遇有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事宜,由乙方選定仲裁機構或應訴法院。

  (二)在乙方承包經營合同期限內,國家建設依法征用、占用林地而造成的中途終止合同。其項目規劃發展等林木補償費全部支付給乙方,林地補償費由甲乙雙方屆時依據乙方對林地投入和立地條件改善情況及承包所剩時間等價格因素協商確定。

  (三)承包期滿時,林權所有權交還甲方,林木及附屬物的處置,由甲、乙雙方自行約定(在評估作價的基礎上,作價給集體,或再承包方受讓),屆時依約定處理,處結后甲方收回其權屬。甲方在另行發包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包權。

  (四)如國家法律政策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新的規定時,以修改后的國家法律政策為準。

  (五)本合同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合同負有法律責任。

  (六)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鄉(鎮、辦事處)政府、縣(市、區)林業局各執一份。

  六、附件

  (一)發包時林木、林地評估材料。

  (二)發包時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材料。

  甲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鑒證機關(蓋章):

  經 辦 人(簽字)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6

  甲方(發包方): 村 組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 址:

  乙方(承包方): 村 組 戶 主:

  身份證號: 住 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家庭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承包給乙方。由乙方負責造林,樹木歸乙方。

  宗地號: 單位:公頃、立方米

  二、林地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林地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費標準及給付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林地使用費 元人民幣(大寫) 。

  四、承包林地的用途

  經同甲方協商,承包的林地用于林業生產和發展林下經濟,不得改變林地用途。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在一年內造林。乙方承包的林地需改變林地用途(建筑、開礦等)時,應同甲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雙方權益。乙方應落實管護措施,林木采伐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甲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監督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經營保護好森林、林木;

  2、制止和舉報乙方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的行為;

  3、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

  4、尊重承包方的林業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

  5、為乙方提供生產、經營、技術、信息等服務; 6、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7、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二)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本合同約定的林木所有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地、林木生產經營,有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享有在法律規定內及合同約定內的處臵權;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扶助金;屬于公益林的享有生態補償權。如遇國家征用林地,享有林木補償費、安臵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享有林地補償費的%。

  3、有權制止破壞林地和毀壞林木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

  4、依法保護、管理好承包的林地和林木,合理利用林地,承包的荒山、采伐跡地、小片荒和其他無立木林地應及時造林。不得因發展林地經濟而對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和水土流失,要依法經營;

  5、承包期內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并報甲方備案。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須經甲方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方可進行;承包期內可以繼承。

  6、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采伐后應及時造林更新。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非法牟利。

  7、依法保護好野生動、植物資源,做好護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一旦發生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及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 2.訂立的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3.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4.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災害)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并支付林木價值 %的違約金;

  (三)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應造林而未造林或造成林地破壞的,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四)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五)本合同約定的受讓的林地應及時造林而乙方未造林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到期時如乙方林木繼續存在,雙方應續簽合同,具體條款按當時情況重新制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共同協商解決,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公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承包方簽字: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7

  合同編號: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林廳

  制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五年一月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由湖北省林業廳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供湖北省內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參照使用。

  二、合同簽訂前,發包方和承包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其中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對合同中的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咨詢。

  三、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發包方、承包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者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五、合同簽訂前,發包方應當出示本合同涉及的有關證書、證明文件等。

  六、本合同編號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統一規則填寫。

  合同編號:________

  __________縣(市、區)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_______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宗地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樹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共_____________________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____________(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_年。

  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林種、樹種、蓄積量或者株數):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四至界線指宗地四至界線,以東西南北為順序的四個方向認定的記載明顯的地物標志或固定的標記物。、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_____________人民幣)

  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元/畝年,承包____年合計______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6)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按照《湖北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依法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和省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置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保持森林資源數量不減少,提高森林生態質量。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___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礦、采石、采砂、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依法保護依托森林資源生存的珍貴、瀕危和有益的或者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以及古樹、名木,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______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

  林木保有量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小于或者超過該數量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期滿后,如發包方繼續發包該林地經營權,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須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______‰的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采石、采砂、取土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發包方、承包方、____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鑒證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1.承包林地四至范圍附圖(圖幅比例)

  2.承包林地森林資源現狀一覽表

  3.其他: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8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村組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就集體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管護經營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管護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木經營權及林地使用權發包給乙方管護經營。

  單位:畝、立方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_____年_____月,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經營期滿后,承包方不能結束林下經營項目歸還林地的,可在原林地使用費標準的基礎上,重新協商林地使用費的繳納標準。到經營期滿林下經營項目已結束的,終止合同。 三、林木收益分配

  四、承包管護價格

  五、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不得改變林地用途,乙方應逐塊落實管護措施,荒山應在兩年內造林。 六、其他事宜 七、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依法享有林地、林木所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保護好森林、林木;

  (二)負責對乙方進行《森林法》、《吉林省集體林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并適時派技術人員進行指導。

  (三)甲方給乙方管護經營區須四至清楚、林權明確。

  (四)甲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條款。并按合同規定保障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在不毀壞林木、不破壞水土的前提下,按規定審批程序經批準后,有權在本經營區內開發種植業、養殖業、旅游等行業。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和繼承,但必須經甲方同意后,履行變更手續。

  (四)乙方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管護好本經營區的森林資源,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在承包經營區內毀林開墾、采石、采土、采砂及進行其它毀林行為,不得擅自轉租他人改變林地用途。嚴禁濫砍盜伐林木。

  (五)認真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條例》,在防火期必須根據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工作,一旦發生火災,應及時上報甲方,同時積極組織撲救。

  (六)認證貫徹執行《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積極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一旦發生森林病蟲害,應立即向當地林業管理機構報告,并積極組織防治。

  (七)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應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條款。

  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二)甲方擅自終止合同的,要向乙方賠償損失并支付_____%違約金。 (三)乙方未按合同規定交納承包費的,甲方有權依法終止合同,收回森林、林木、林地。

  (四)甲方包給乙方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爭議、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五)乙方不能按規定時間內還林或造林,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補植補造兩年后仍達不到國家保存率標準,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轉讓承包的林地、林木,甲方有權宣布轉讓無效,并可收回林地、林木。

  (七)乙方沒有按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程經營,造成林地、林木破壞,應按規定向甲方賠償林地、林木損失費,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八)防火期內,隊在乙方經營區發生的野外違章用火或森林火災,除按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外,甲方對乙方按發生野外違章用火的次數,過火面積和損失程度收取違約金。發生與乙方有直接責任的森林火災,除終止承包合同外,還要按規定追究經濟和刑事責任。

  (九)在乙方經營區內發生亂砍盜伐林木或毀壞幼樹等違法行為時,除對當事人追究責任外,甲方對乙方按毀壞林木、幼樹的林齡、株數或材積相應收取違約金。如果乙方參與亂砍盜伐林木,無論數量多少,一經發現,除依法追究責任外,甲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

  (十)在承包的林地上進行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乙方私自進行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十、合同的變更與終止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

  (二)乙方不能按規定時間內還林或造林保存率達不到國家標準,補植補造兩年后仍達不到國家保存率標準,甲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十一、其他

  (一) 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簽承包合同權。 (二)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縣(區)林業局、縣(區)檔案局、鄉鎮林業站各一份。 發包方(簽字并蓋章):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審核機關(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19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組(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______畝山林發包給乙方(具體地塊見登記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權利

  ①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乙方的義務:

  ①維持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

  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③依法依規自覺上繳稅費;

  ④有責任保護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林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甲方的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

  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等服務;

  ④執行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合同變更。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除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動解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山林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要求鄉(鎮)政府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林業站各留存一份,申辦林權證一份。

  十、雙方簽字:

  甲 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 方(簽字):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0

  甲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林地的承包經營轉讓合同。

  一、林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林地名稱:合同檔的為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林地所有人:甲方林權證號坐落:林地類型:面積: 畝,共一宗。

  第一宗( 畝),四至界限為:東至 責任山;西至 責任山,南至責任山;北至 責任山。 詳細四至界線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用途:本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轉讓期限和起止時間

  以轉讓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依法轉讓已登記取得林權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

  3、向發包方提供乙方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策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處理有關流轉的事宜;確保轉讓林地產權清晰、未設定擔保;第三人對本合同轉讓的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和維護發包人的林地所有權,既是報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承包經營權不得損害相鄰森林林地權利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產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依法享有甲方對發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對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權及其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收益權(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行轉讓,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其它方式承包的,還可抵押);享有國家相關扶持、優惠政策;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權利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對在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為進行抗辨,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知悉甲方承包經營情況和林地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轉讓費。

  2、全面履行甲方對林地的發包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斷加大對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推進開發利用進度;不拋荒承包林地,不損害林地和森林資源,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保護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和植物;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制止在林地違章用火的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服從、支持縣(區)、鄉(鎮)林地利用總體規劃;接受發包人依法進行的監督、指導。

  3、向發包人通報有關情況,善意履行合同有關附填義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轉讓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轉讓費每年 元,合計 元,(大寫: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違法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產后,應當善意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合理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六、爭議的解決

  本轉讓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事項

  1、本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成立,經甲乙雙方確認簽字后生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鄉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簽證單位)各執一份,發包方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代表人(簽名):年 月簽證單位(蓋章)

  受讓方(簽名):代表人(簽名):年 月 簽證人(簽名):

  年 日 日 日 月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1

  發包方:

  承包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情況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雙方權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上乙方擅自損害承包林地、林木行為。

  4、承包期滿,有權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組織發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合作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

  4、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

  四、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不得濫砍亂伐林木,如需采伐必須依法辦理手續,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能采伐。

  5、積極預防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如一旦發生火災或病蟲害,除積極組織滅火和防治外,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五、特別約定

  1、承包期內乙方將承包的林地流轉他人,應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頒證機關作變更登記,并將流轉合同報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內,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無林木或依法采伐林木后的采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時,應保留國家規定標準的蓄積量。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林地評估價值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依法確認的或雙方認可的損失為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

  七、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存檔一份。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戶主簽名):

  法定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2

  甲方:

  甲方委托人:

  乙方:

  1.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自身權益,甲乙雙方在公平、自愿、誠信、合作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2. 甲方將粵林證字第號,編號林權證,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除原有桉樹外),林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

  3. 林地原有桉樹歸甲方所有。甲方在辦理過戶前負責砍伐原有林地桉樹,砍伐期為本協議簽字付款后月。

  4.粵林證字第號,編號林權證,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除原有桉樹外),使用權利人轉讓費萬元人民幣。甲方前期收取乙方轉讓費萬元人民幣,辦理過戶給乙方姓名等手續,依收據為證(若過戶不成功,甲方全額退還乙方)。待林權證過戶給乙方姓名后,乙方將剩余款項及時轉到甲方賬戶上。

  5. 林地面積、四至及林權證及其附圖為準。

  6. 轉讓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7. 乙方對轉讓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8.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簽字付款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身份證號: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委托人: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3

  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村民組 號村民,身份證號碼:(以下簡稱乙方)

  為維護甲乙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承包合同。

  一、承包期限

  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雙方權利

  (一)甲方

  1、享有林地所有權。

  2、有權按本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林地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上乙方擅自損害承包林地、林木行為。

  4、承包期滿,有權依法收回承包林地,重新組織發包。

  (二)乙方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享有承包林地經營權依法流轉權利。承包林地經營權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經甲方同意;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甲方備案。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合作林業生產。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林木補償費。

  4、承包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獲得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5、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享有繼續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雙方義務

  (一)甲方

  1、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乙方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擅自在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不得濫砍亂伐林木,如需采伐必須依法辦理手續,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能采伐。

  5、積極預防森林火災和病蟲害。如一旦發生火災或病蟲害,除積極組織滅火和防治外,要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四、特別約定

  1、承包期內乙方將承包的林地流轉他人,應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原頒證機關作變更登記,并將流轉合同報送甲方。

  2、承包合同期內,乙方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3、乙方承包的林地上無林木或依法采伐林木后的采伐跡地,均應當在兩年內完成造林,逾期未完成造林的,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林地。

  4、乙方承包林地到期時,應保留國家規定標準的蓄積量。

  五、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本承包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林地評估價值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依法確認的或雙方認可的損失為限。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

  六、其他事項

  1、本承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外,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影響本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本承包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調解。

  (2)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

  4、本承包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存檔一份。

  發包方(蓋章):村民小組長: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戶主簽名):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4

  發包方:_________省 _________市_________ 縣(市、區) _________鄉(鎮、街道) _________村(社區) _________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主(農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成員(家庭承包方式):

  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戶主關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 宗、面積共 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共 年。承包林地基本情況信息表

  宗地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動產單元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地集體所有/國家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經營權/經營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塊名稱(小地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班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班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益林/商品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工林/天然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樹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終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寫承包經營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填寫經營權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 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

  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元/畝·年,承包期為_____年,合計______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總額為 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 分期付款支付:

  3. 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

  賠償。

  (4)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當地林業發展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設立擔保物權。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林地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請不動產權證并提供有關辦證手續。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在承包期限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在承包期限內,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林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3)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林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并向發包方備案。

  (4)以家庭聯戶形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各聯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分戶經營的,在發包方的組織下,經協商一致,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訂立分割分戶承包合同,明確四至界線和林地林木權利,并依法申辦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5)林地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承包。

  (6)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置荒蕪。屬于生態公益林和天然林的,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依照合同規定,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

  (6)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參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發包(含“四荒地”)的,應提供:

  1.發包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決議記錄復印件;

  3. 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意見書或同意發包的證明材料。(注:發包給本集體經濟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民法典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林地。

  (四)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未繼續承包林地的,承包方應當在合同期滿后 30 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如期交還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林地。如林木未采伐,雙方(發包方、承包方)約定的處理方式為:□將林木折價給發包方,□延長承包方林地承包期限,至林木采伐完畢。□其他 。涉及產權變動的,應辦理不動產登記相關手續。

  (五)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 。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

  (六)合同期滿后,發包方可依法再行發包或延包。再行發包的,原承包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按日承擔應繳資金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30 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約定采用如下方式解決:

  □提請當地農村土地仲裁機構仲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主

  管部門、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5

  發包方(甲方):

  負責人:

  承包方(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住址: 戶數: 人口數: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照 鄉(鎮)人民政府 年 月 日批準的 的方案([ ]號),乙方以 (家庭 聯戶 均股 其它)形式承包甲方林地,在依法、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情況

  林地總面積 畝。具體為:

  1、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2、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3、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4、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5、小地名 小班號 宗地號 面積 畝,地類 林種 主要樹種 。

  以上承包林地四至詳見“林地承包、林權登記現場勘驗表”。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享有林地所有權,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檢查、監督乙方對承包林地的使用,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林地和林業資源的行為。

  2、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縣、鄉人民政府做好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乙方的林業違法行為。

  五、乙方權利和義務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承包期內,乙方轉讓林地,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辦理認可手續;轉包、出租、互轉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2、承包經營林地的收入歸乙方所有。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3、承包期內乙方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毀林開墾、毀林采種、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4、承包經營期內,負責宜林地、采伐跡地的植樹造林。如規劃入縣以上造林工程,應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5、森林火險期內,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和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六、承包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僅限其它承包形式)

  乙方按每畝 元支付承包費,合計 元。承包林地上原有林木,乙方支付林木 元。乙方采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

  1、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

  2、實物方式支付,實物為 ,支付時間為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為損失額的 %。

  2、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頁,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空格部分雙方不做約定時應在空格年打×。合同持有情況為:甲乙雙方、鄉(鎮)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單位)各執一份。縣林業局備案一份。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附件1:權利共有人名單

  附件2:甲方林權證復印件

  附件3:甲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轉讓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附件4: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意見

  注:聯戶或均股均利方式承包的應將附件1附后;承包給甲方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應將附件2-4附后。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承包方(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關于集體林地承包合同 篇26

  ___________縣(市、區)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________組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 所: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雙方(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承包林地情況 發包方將坐落在_______________的林地,宗地序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樹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共__________________畝的林地(具體見下表及附圖)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以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承包形式為協商一致;“四荒地”非家庭承包形式為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形式)的方式發包給承包方,承包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上述林地、林木交付現狀:_______

  第二條 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其他建設。 第三條 承包價款及支付方式、期限 (一)承包價款

  本合同約定林地承包價款總計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1.林地承包價格為______元/畝·年,承包______年合計______元人民幣。 2.林地上附屬建筑及設施承包價款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3.林地上林木承包款為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二)價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承包方采取下列第______種方式支付:

  1.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2.分期付款支付:

  3.其他方式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發包方有權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和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3)承包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向承包方要求損害賠償。 (4)發包方有基于承包林地所有權獲得收益的權利。 (5)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按規劃完成造林任務。

  2.義務

  (1)確認前述承包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沒有作為抵押或擔保物。 (2)維護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經合同約定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協助承包方申領林權證。

  (5)協助承包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6)依照本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林地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2)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5)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使之閑置荒蕪。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內參照國家有關造林標準造林。林木采伐后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實施毀林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積極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在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否則轉讓無效;轉包(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 、出租、互換(僅家庭承包方式適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及時、足額支付承包費。如遇國家征用、占用林地,配合林業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7)配合發包方執行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林業總體規劃、重點工程實施方案,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林業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特別約定

  (一)發包方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四荒地”林地經營權的,應提供: 1.發包方《林權證》復印件;

  2.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決記錄復印件; 3.鄉(鎮)政府批準意見書。 (二)其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本合同法律效力不受雙方(發包方、承包方)負責人變動影響,也不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并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間,如因政府依法征占用該承包林地,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時,本合同自動終止。

  (三)承包合同期滿后,承包方在_______日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發包方。未采伐林木的處理方式約定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原由承包方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設施,處置方式為____________。修建的房屋及其他可拆卸設施,處置方式為

  (五)合同期滿后,如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該林地,在同等條件下,承包方擁有優先承包經營權,但需與發包方重新協商簽訂合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簽訂后,如因發包方發包地手續不合法或因發包地權屬不清產生糾紛,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視為發包方違約,由發包方負責協調處理,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發包方負責全額賠償。

  (二)承包期內,發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或者干預承包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承包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林地用途,未按合同約定落實造林營林等經營及管護責任,或者造成林地永久性損害的,經勸阻無效發包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擔林地恢復費用。

  (四) 承包方不按約定繳納林地承包費用, 按日承擔應繳資金_____‰的滯納金;逾期超過 30 日不繳納的,發包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林地。

  (五)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_____種方式解 決:

  (一)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請訴訟。 第九條 其他約定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由發包方、承包方、鄉鎮林業工作站、______、各執一份。 (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鑒證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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