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扶兒童結對倡議書(精選3篇)
幫扶兒童結對倡議書 篇1
各級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愛心人士:
大家好!
“我們羨慕你們,生活在城里面的孩子。因為,在你們待在父母身邊被疼愛被呵護時,在明亮寬敞的教室里開心地學習時,在興奮地接過兒童節禮物時,而我們卻只能苦苦等著一年中那僅有的幾次長假,期待著與父母的久別重逢......這一切,只因我們生長在山里頭,父母都要背井離鄉,去很遠很遠的地方打工,用微薄的收入供我們上學;這一切,只因為我們都有一個共同的名字——留守兒童......”
這是一封留守兒童寫來的信。一筆一劃,一字一句,都透著他們的無奈與渴望。是的,當我們迎著朝陽微笑,枕著月亮安寢的時候,當我們愜意地享受著美好生活,感嘆人生的幸運與幸福的時候,他們的童年被淚水打濕,他們的夢想被生活攪碎,他們的快樂被現實埋葬。家庭清貧,經濟拮據,讓這些稚嫩的雙肩,過早地擔起生活的重任,獨自承受著成長中的傷痛。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該拿什么來愛你,我的孩子?在20xx年“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河源市婦聯決定向社會各界發出倡議:開展“微公益”項目認捐愛心幫扶活動,奉獻一份愛心,送達一個夢想!我們相信,只要我們愿意,再細小的事情都可以成為行善之道;只要我們愿意,“微公益”也能匯聚如泉涌般的愛心,讓困境兒童真正體會到社會的關愛和溫暖。
贈人玫瑰,手有余香。幫助一個孩子,成就一個人生。讓我們凝聚愛心城市之魂,匯集全社會之力,共同托起留守兒童的未來,努力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我們期待著您的熱情參與,衷心感謝您的鼎力支持!
倡議人:
20xx年xx月xx日
幫扶兒童結對倡議書 篇2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我市成立了關愛困境、留守兒童公益聯盟。留守兒童在期盼,公益聯盟在行動!為了讓留守兒童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我們倡議:
關愛一個孩子,奉獻一份愛心,溫暖一個家庭,和諧一方社會!
關愛、呵護留守兒童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您,可以是一個單位、一個組織、也可以是家庭和個人。您可以捐建留守兒童之家、留守兒童工作站、留守兒童愛心書屋等公益項目,給留守兒童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娛樂場所。您可以結對幫扶留守兒童,給留守兒童生活上關心、精神上撫慰、心理上疏導、學習上輔導。您可以擔當留守兒童的“代理家長”,做孩子們生活的知情者、學習的引路者、品德的教育者、成長的保護者。您可以適當給予困難留守兒童生活、學習方面的資助,幫助貧困留守兒童解決生活、學習中遇到的困難。您也可以向留守兒童家長及其監護人宣傳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方法,使他們真正承擔起教養孩子的責任和義務;您更可以為留守兒童工作奔走呼吁,形成輿論聲勢,擴大社會影響,進一步引起全社會對留守兒童問題的廣泛關注,促使更多的單位、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讓“我陽光、我快樂、我幸福、我成長”滋潤每個留守兒童的心田。
朋友們,也許您的點滴付出,就能改變一個孩子的命運;也許您的一份關愛,就能點亮他們的青春夢想! 比如,給留守兒童打一次電話,做一次家訪,抑或是一句撫慰的話以及一個微笑,就會點燃他們心中希望的火花;也許您的一次談心,會使孩子們的性格更加開朗,行為不會偏離規范;也許您送的一個文具、一本書,便能給他們帶來生活的信心,人間的溫情。
幫助一個孩子,成就一個人生。讓我們凝聚愛心城市之魂,匯集全社會之力,共同托起留守兒童的未來,努力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為寧波建設名城名都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倡議人:
20xx年xx月xx日
幫扶兒童結對倡議書 篇3
各位愛心人士們:
當 我們的孩子坐在寬敞明亮的教室里讀書寫字的時候,當我們的孩子吃著肯德雞、麥當勞,玩著高檔玩具的時候,有誰會想起偏遠山區那些即將失學的孩子,有誰會在意他們的飲食冷暖?他們對書本同樣渴望,他們有屬于自己的自由和夢想,然而現實生活的殘酷剝奪了他們接受教育的權利,他們甚至不知道自己的父母在哪里?當他們睜大迷茫的雙眼看著這個世界的時候,他們幼小的心靈在吶喊:誰來幫幫我?我要上學 !
您的一份愛心、一份關懷,足以點燃一個孩子一生的希望!您的慷慨解囊將永遠被他們銘記,您的高尚品德將永遠鼓勵他們奮發向上,您的義舉是對孩子的一次深刻的教育和啟示,讓他們感受愛,懂得愛! 請伸出你溫暖的手吧,也許一次善舉,一顆愛心,就可以改變一個家庭的命運,就能改變一個孩子一生的命運 。
因為有陽光,萬物茁壯成長,因為有愛心,希望無所不在!愿我們用千萬顆至誠的愛心伴隨厚重的責任,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陽!
我們熱切希望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奉獻一片愛心,圓困難學生的求學之夢。只要社會各界行動起來,就能讓迷惘無助的孩子看到生活的希望,鼓起奮發的勇氣,揚起起航的風帆!
我們鄭重承諾,本次活動的捐款將全部用于扶持以下或是更多的木里縣貧困學生 。
“ 愛心伴我成長”結對幫扶活動期待您的關注與參與!
倡議人:
時間: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