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禁毒倡議書(精選3篇)
職工禁毒倡議書 篇1
中心廣大干部職工:
近年來,毒品死灰復燃,毒品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社會問題。特別是新型毒品的泛濫,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吸毒對人的身心健康危害極大,嚴重摧殘人的身體,扭曲人格、自毀前程,引發自傷、自殘、自殺行為,并容易感染艾滋病等傳染性疾病。
面對毒品帶來的巨大災難,為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穩定每個家庭的平安幸福,特向中心廣大干部職工發出倡議:
一、弘揚禁毒文化,倡導陽光生活。努力從我做起,從我的家庭做起,以家庭為單位營造無毒環境;當好禁毒預防宣傳教育工作的宣傳員、監督員、為禁毒工作奉獻愛心。
二、增強禁毒意識,抵御毒品誘惑。增強禁毒法律意識,提高抵御毒品侵襲的能力,牢固構筑拒毒防毒防線;將禁毒作為自己應盡的義務,從身邊做起,拒毒品于家庭之外,關愛自己的家人,積極勸告、提醒自己周圍的人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三、堅決抵制毒品,積極參與禁毒。自覺遠離毒品,不吸食、不傳播毒品,不輕信毒品有治病的功效,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舉報吸毒、販毒的違法犯罪行為,主動配合政法機關打擊處理涉毒案件;關注禁毒、戒毒,對吸毒人員“不拋棄、不放棄”,鼓勵他們下決心戒毒,使他們迷途知返,重獲新生,回歸社會,同走禁毒陽光路,共創和諧新生活。
讓我們攜起手來,積極投身到“珍愛生命,遠離毒品”的禁毒活動中,自覺遠離毒品、永不沾毒,為創建“平安杭州”“美麗杭州”做出積極貢獻!
職工禁毒倡議書 篇2
毒品危害人民健康,破壞經濟持續發展,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威脅,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社會公害。毒品曾給中華民族帶來極其深重的災難,使中國人民蒙受了近百年“東亞病夫”的奇恥大辱。新中國成立后,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一度創造了禁絕毒品的奇跡。如今,毒品猶如洪水猛獸,仍時時刻刻威脅著我們。有效遏止吸毒已成為當務之急,禁毒已成為全社會刻不容緩的共同責任。為此,市商務局向廣大干部職工發出如下倡議:
一、加強學習,提高認識,筑牢禁毒思想防線。
毒品損害身體健康、吞噬寶貴生命,敗壞社會風氣,滋生違法犯罪,毀滅個人前途、破壞家庭幸福,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我們要清醒認識毒品的危害,認真學習國家禁毒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毒品知識,提高拒毒、防毒的技巧和能力,筑起終身抵御毒品的思想防線。牢記毒品禍國殃民的沉痛教訓,積極加入國家禁毒政策的宣傳行列,為禁毒這個“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偉大事業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認識毒品,遠離毒品, 積極參加禁毒行動。
201*年依然是禁毒人民戰爭的推進之年。廣大干部職工要按照“遠離合成毒品、共建平安商務――關愛系統員工及家屬,防范合成毒品危害”的主題,積極投身禁毒人民戰爭,深入開展禁毒宣傳教育,自覺學習識毒、防毒、拒毒知識,不斷增強防毒、拒毒自我保護意識,做到遵紀守法,不吸食毒品,不從事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要對孩子進行監督和教育,關心孩子的身心發展,教育孩子從小就“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讓孩子自覺樹立“防毒拒毒,從我做起”的良好意識,防止社會上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三、積極參與,禁絕毒品,做小康社會的建設者。
禁毒事關中華民族興衰存亡。我國把禁毒作為一項基本政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綜合治理戰略,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力量參與禁毒斗爭。禁絕毒品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要積極投身到禁毒事業中去,積極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成為宣傳禁毒、禁絕毒品的生力軍,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奉獻青春和力量。
愿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唱響“珍惜生命,遠離毒品”的主旋律,為創建和諧美滿幸福的家園,為構建美麗陽江而努力奮斗。
職工禁毒倡議書 篇3
為保障企業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我省制定了《陜西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昨日,該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屆人大會第28次會議初審。
條例規定,職工100人以上的企業應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聽取企業法人或經營管理負責人關于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管理等企業重大事項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企業制定、修改或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選舉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履職情報報告等;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等。
此外,在小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可由鄉鎮、村、開發區等區域工會或縣級以下行業工會,組織企業職工,通過召開區域或行業職工代表大會,開展民-主管理活動。公司制企業應依法建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參與總司決策、管理和監督。
企業應公開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繳納職工社保、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情況。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現拒不建立或不實行民-主管理制度的;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實行企務公開的;打擊報復職工代表、職工董事或職工監事的,由地方總工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通報批評。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國教育工會印發的《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