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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協議

發布時間:2022-10-17

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協議(精選5篇)

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協議 篇1

  甲方:

  負責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甲方)就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招標項目,確定(乙方)為中標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協議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協議”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協議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協議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辦公家具供應及有關服務”是指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為用戶提供辦公家具生產、供貨、運輸、安裝、維修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1.3“用戶”是指按本協議約定在乙方處采購辦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各直屬機構及其下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歷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協議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制品等資料。

  2.適用范圍

  2.1本協議條款僅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

  3.協議的組成

  3.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1.1本協議條款;

  3.1.2中央國家機關家具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附件1)

  3.1.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工作聯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協議的其他有關文件

  3.2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認乙方為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供應商。甲方確認用戶采購辦公家具在定點供應商處采購,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辦公家具供應及有關服務。

  4.2在協議期內,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購網()”參與網上競價及有關產品維護的權利。

  4.3如用戶提出要求,乙方有義務免費為用戶設計家具樣式、制定采購需求。對乙方設計的家具,用戶應給予乙方參與競價的機會。乙方按本協議向用戶供貨時應與用戶簽訂供貨協議,確定產品數量、質量要求、價格、服務等。如乙方在供貨協議中的承諾優于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時,以供貨協議為準。

  4.4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必須是符合國家強制性環保要求,至少應滿足以下環保要求:達到或高出“GB18580-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18581-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3-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和“GB18584-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4.5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是貨物生產廠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優良的工藝和優質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要求。

  4.6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通過貨物制造廠商的出廠檢驗,并向用戶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4.7為方便用戶采購訂貨,乙方同意將投標文件中《標準產品名錄》和《推薦產品名錄》中的產品、圖片及其有關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購網上公布,投標價格在未經申請變更的前提下,一經公開不可隨意調整。

  4.8乙方應接受由甲方組織的在協議期內至少兩次關于家具產品質量的檢查,抽檢費用由乙方承擔。

  4.9乙方應按雙方協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驗收單》。并于每月初前個工作日以EXCEL文檔格式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月報表》報送甲方(傳真:)。

  5.違約責任

  5.1乙方對所提供的服務與協議要求不符負有責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

  5.1.1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的,向用戶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終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

  5.1.2乙方不按協議規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驗收單》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月報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戶可向甲方投訴:

  (1)乙方向用戶提供的家具,質量明顯不滿足定點采購、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規定標準的;

  (2)乙方向用戶提供的家具,明顯高于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3)乙方其他違反協議規定的行為。

  用戶對乙方的有效投訴超過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用戶對乙方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取消乙方下一協議期參與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采購項目的資格。具體要求見附件1《中央國家機關家具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簽署本協議視作同意并承諾遵守本細則。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協議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3履約保證金的扣除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5.4對乙方履行協議情況,甲方有權在中央政府采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協議任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協議時,履行協議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議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協議或終止協議的協議。

  7.履約保證金

  7.1乙方原履約保證金轉為本期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協議規定全部服務義務時止。

  7.2履約保證金被扣除后3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予以補足。

  7.3甲方將在本協議期滿后1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8.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協議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協議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秘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協議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協議標題僅供查閱方便,并非對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9.3對本協議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2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10.3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協議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11.協議的終止

  11.1本協議有效期至。協議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1.2.1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11.2.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11.2.4一方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后,協議終止。

  11.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對于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1.3.1乙方未按協議規定及時補足履約保證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戶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戶對乙方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適用

  12.1本協議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3.2如果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的,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協議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為有效條款,并盡量符合本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13.3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盡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協議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協議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協議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通知

  15.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應以專人送遞、傳真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信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后視為送達。

  15.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均應發至以下通訊地址,付款或收款應使用以下賬號,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賬號,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通訊地址和賬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聯絡方式以附件2《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工作聯系表》為準。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賬號:

  乙方:

  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賬號:

  15.3上述發出通知、回復的費用由發出方承擔。

  16.協議修改

  16.1對于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協議修改書,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16.2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協議生效

  17.1除非協議中另有說明,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后,即開始生效。本協議有效期至。

  17.2本協議中的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協議期滿后,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與用戶簽訂的供貨協議,在其約定的協議期限內繼續有效。

  17.4本協議正本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兩份備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協議 篇2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負責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甲方)就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招標項目,確定(乙方)為中標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協議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協議”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協議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協議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辦公家具供應及有關服務”是指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為用戶提供辦公家具生產、供貨、運輸、安裝、維修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1.3“用戶”是指按本協議約定在乙方處采購辦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各直屬機構及其下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歷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協議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制品等資料。

  2.適用范圍

  2.1本協議條款僅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

  3.協議的組成

  3.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1.1本協議條款;

  3.1.2中央國家機關家具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附件1)

  3.1.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工作聯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協議的其他有關文件

  3.2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認乙方為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供應商。甲方確認用戶采購辦公家具在定點供應商處采購,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辦公家具供應及有關服務。

  4.2在協議期內,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購網()”參與網上競價及有關產品維護的權利。

  4.3如用戶提出要求,乙方有義務免費為用戶設計家具樣式、制定采購需求。對乙方設計的家具,用戶應給予乙方參與競價的機會。乙方按本協議向用戶供貨時應與用戶簽訂供貨協議,確定產品數量、質量要求、價格、服務等。如乙方在供貨協議中的承諾優于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時,以供貨協議為準。

  4.4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必須是符合國家強制性環保要求,至少應滿足以下環保要求:達到或高出“GB18580-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18581-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3-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和“GB18584-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4.5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是貨物生產廠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優良的工藝和優質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要求。

  4.6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通過貨物制造廠商的出廠檢驗,并向用戶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4.7為方便用戶采購訂貨,乙方同意將投標文件中《標準產品名錄》和《推薦產品名錄》中的產品、圖片及其有關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購網上公布,投標價格在未經申請變更的前提下,一經公開不可隨意調整。

  4.8乙方應接受由甲方組織的在協議期內至少兩次關于家具產品質量的檢查,抽檢費用由乙方承擔。

  4.9乙方應按雙方協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驗收單》。并于每月初前 個工作日以EXCEL文檔格式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月報表》報送甲方(傳真: )。

  5.違約責任

  5.1乙方對所提供的服務與協議要求不符負有責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

  5.1.1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的,向用戶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終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

  5.1.2乙方不按協議規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驗收單》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月報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戶可向甲方投訴:

  (1)乙方向用戶提供的家具,質量明顯不滿足定點采購、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規定標準的;

  (2)乙方向用戶提供的家具,明顯高于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3)乙方其他違反協議規定的行為。

  用戶對乙方的有效投訴超過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用戶對乙方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取消乙方下一協議期參與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采購項目的資格。具體要求見附件1《中央國家機關家具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簽署本協議視作同意并承諾遵守本細則。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協議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3履約保證金的扣除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5.4對乙方履行協議情況,甲方有權在中央政府采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協議任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協議時,履行協議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議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協議或終止協議的協議。

  7.履約保證金

  7.1乙方原履約保證金轉為本期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協議規定全部服務義務時止。

  7.2履約保證金被扣除后3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予以補足。

  7.3甲方將在本協議期滿后1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8.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協議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協議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秘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協議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協議標題僅供查閱方便,并非對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9.3對本協議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2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10.3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協議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11.協議的終止

  11.1本協議有效期至 。協議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1.2.1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11.2.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11.2.4一方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后,協議終止。

  11.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對于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1.3.1乙方未按協議規定及時補足履約保證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戶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戶對乙方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適用

  12.1本協議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3.2如果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的,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協議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為有效條款,并盡量符合本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13.3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盡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協議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協議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協議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通知

  15.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應以專人送遞、傳真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信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后視為送達。

  15.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均應發至以下通訊地址,付款或收款應使用以下賬號,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賬號,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通訊地址和賬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聯絡方式以附件2《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工作聯系表》為準。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賬號:

  乙方:

  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賬號:

  15.3上述發出通知、回復的費用由發出方承擔。

  16.協議修改

  16.1對于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協議修改書,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16.2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協議生效

  17.1除非協議中另有說明,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后,即開始生效。本協議有效期至 。

  17.2本協議中的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協議期滿后,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與用戶簽訂的供貨協議,在其約定的協議期限內繼續有效。

  17.4本協議正本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兩份備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附1:中央國家機關家具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定點家具供應商的履約管理,保障家具質量及售后服務水平,特制定本辦法。定點范圍內各類別(木質類、鋼制類)的家具供應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對各定點家具供應商的考核實行分數考核制,采用扣分懲處及加分鼓勵的辦法,優勝劣汰。依據下述規定扣分直至可能會同有關部門取消定點資格,加分有助于保證定點供應商資格。定點供應商在履約期間的得分將影響其參加下一次定點項目的評審得分。

  第三條 本期定點期間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質量抽檢,抽檢不合格者費用由定點家具供應商承擔。質量抽檢工作由采購中心組織專家及有關機構進行。

  第四條 采購中心每年對每個家具供應商抽取(或采用網上平臺)5個以上項目進行用戶滿意度調查,滿意程度分別為滿意、基本滿意、合格、較差四類,采購中心將依據調查結果進行考核。

  第五條 各定點家具供應商應根據分類,按照電子驗收單和統計報表格式,每季度報送業務報表,采購中心將依據報表完整性、時效性等對定點供應商進行考核。

  第六條 每年隨機抽檢不少于5個各定點家具供應商承接項目的報價,并組織專家及有關機構了解相同水平其它家具供應商的報價(不少于3家),采購中心將根據報價對投報明顯不符合市場平均水平價格的供應商進行懲處。

  第七條 扣分細則。經查實,出現以下情形者每次扣十分:

  抽檢過程中發現,家具質量差,不能完全滿足用戶需求的;

  投標或報價時響應履約時間,但未能及時供貨的;

  服務質量較差,遭采購單位投訴的;

  經價格調研,如果項目的價格高于其它家具供應商報價的平均價30%的;

  采購人滿意度調查中,滿意率(包括滿意和基本滿意)低于80%的;

  根據每季度各定點家具供應商的承接業務量報表,每一類業績排名后10%(家數取整數)的。

  經查實,出現以下情形者每次扣五分:

  (1)所承接的項目未填寫或未及時填寫電子驗收單的;

  (2)未按照要求報送定點統計月報表的;

  (3)未能按采購人要求提供免費設計或咨詢的。

  第八條 加分細則。經查實,出現以下情形者每次加十分:

  采購人滿意度調查中,滿意率(包括滿意和基本滿意)100%的;

  根據每季度各定點家具供應商的承接業務量報表,每一類業績排名前10%(家數取整數)的;

  能主動按采購人要求提供免費設計或咨詢,并得到采購人書面表揚的。

  第九條 警告與除名。采購中心將每月對各家具供應商的扣分情況進行統計。各定點家具供應商如累計扣分達到30分的,采購中心將予以警告;每半年對所有定點家具供應商得分匯總,各包排名后10%(家數取整數)的供應商或分數累計超過-50分的,將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請,可被除名。

  第十條 遞補。按照除名的供應商數量,通過補招等方式進行遞補。

  第十一條 各定點家具供應商有以下行為的,經調查屬實,將報財政部直接取消其定點資格,并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取消其下期參加定點家具供應商投標的資格。涉嫌違法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投標或報價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或蓄意填報不實情況的;

  未經同意將定點業務轉包、轉讓給其他經營者或提供貼牌產品的;

  有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各定點家具供應商須積極配合采購中心在管理過程中的各項合理要求,否則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直至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采購中心有權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起執行。

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協議 篇3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負責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甲方)就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招標項目,確定(乙方)為中標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協議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協議”是指甲方和乙方已達成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協議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協議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辦公家具供應及有關服務”是指本協議約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為用戶提供辦公家具生產、供貨、運輸、安裝、維修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

  1.3“用戶”是指按本協議約定在乙方處采購辦公家具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各直屬機構及其下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歷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協議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協議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可的,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制品等資料。

  2.適用范圍

  2.1本協議條款僅適用于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

  3.協議的組成

  3.1下列文件應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1.1本協議條款;

  3.1.2中央國家機關家具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附件1)

  3.1.3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工作聯系表(附件2)

  3.1.4形成協議的其他有關文件

  3.2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以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但甲、乙雙方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認乙方為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供應商。

  甲方確認用戶采購辦公家具在定點供應商處采購,乙方按甲方要求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辦公家具供應及有關服務。

  4.2在協議期內,乙方有在“中央政府采購網()”參與網上競價及有關產品維護的權利。

  4.3如用戶提出要求,乙方有義務免費為用戶設計家具樣式、制定采購需求。對乙方設計的家具,用戶應給予乙方參與競價的機會。乙方按本協議向用戶供貨時應與用戶簽訂供貨協議,確定產品數量、質量要求、價格、服務等。如乙方在供貨協議中的承諾優于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時,以供貨協議為準。

  4.4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必須是符合國家強制性環保要求,至少應滿足以下環保要求:達到或高出“GB18580-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18581-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3-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和“GB18584-20__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4.5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是貨物生產廠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過的,是用優良的工藝和優質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質量要求。

  4.6乙方應保證提供給用戶的協議貨物通過貨物制造廠商的出廠檢驗,并向用戶提供質量合格證書。

  4.7為方便用戶采購訂貨,乙方同意將投標文件中《標準產品名錄》和《推薦產品名錄》中的產品、圖片及其有關信息在中央政府采購網上公布,投標價格在未經申請變更的前提下,一經公開不可隨意調整。

  4.8乙方應接受由甲方組織的在協議期內至少兩次關于家具產品質量的檢查,抽檢費用由乙方承擔。

  4.9乙方應按雙方協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驗收單》。并于每月初前個工作日以EXCEL文檔格式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月報表》報送甲方(傳真:)。

  5.違約責任

  5.1乙方對所提供的服務與協議要求不符負有責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扣除相應的履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

  5.1.1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中標的,向用戶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終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約保證金。

  5.1.2乙方不按協議規定填報《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驗收單》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月報表》。

  5.1.3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戶可向甲方投訴:

  (1)乙方向用戶提供的家具,質量明顯不滿足定點采購、招標文件、乙方投標文件和本協議規定標準的;

  (2)乙方向用戶提供的家具,明顯高于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3)乙方其他違反協議規定的行為。

  用戶對乙方的有效投訴超過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用戶對乙方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并取消乙方下一協議期參與中央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供應商采購項目的資格。

  具體要求見附件1《中央國家機關家具定點供應商履約細則》,簽署本協議視作同意并承諾遵守本細則。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協議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3履約保證金的扣除不影響乙方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

  5.4對乙方履行協議情況,甲方有權在中央政府采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協議任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協議時,履行協議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議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協議或終止協議的協議。

  7.履約保證金

  7.1乙方原履約保證金轉為本期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協議規定全部服務義務時止。

  7.2履約保證金被扣除后3個工作日內,乙方應予以補足。

  7.3甲方將在本協議期滿后1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8.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協議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協議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

  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秘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協議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協議標題僅供查閱方便,并非對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9.3對本協議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協議中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端,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甲乙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2除另有裁決外,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負擔。

  10.3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的仲裁部分外,協議其他部分繼續執行。

  11.協議的終止

  11.1本協議有效期至。

  協議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1.2.1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11.2.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11.2.4一方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后,協議終止。

  11.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對于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1.3.1乙方未按協議規定及時補足履約保證金的。

  11.3.2乙方向用戶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3用戶對乙方有效投訴達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適用

  12.1本協議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

  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3.2如果本協議部分條款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且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的,本協議其他條款繼續有效;同時,協議各方應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部分無效或無法履行的條款進行調整,使其依法成為有效條款,并盡量符合本協議所體現的原則和精神。

  13.3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中國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致使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相沖突、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時,甲乙雙方應盡快修改本協議中相沖突或無效或失去可強制執行效力的條款。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協議書寫應用中文。

  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協議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協議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通知

  15.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應以專人送遞、傳真的方式發出。

  如果以專人送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信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后視為送達。

  15.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或回復均應發至以下通訊地址,付款或收款應使用以下賬號,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賬號,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通訊地址和賬號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聯絡方式以附件2《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工作聯系表》為準。

  甲方: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賬號:

  乙方:

  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賬號:

  15.3上述發出通知、回復的費用由發出方承擔。

  16.協議修改

  16.1對于本協議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協議修改書,作為本協議的補充協議。

  16.2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協議生效

  17.1除非協議中另有說明,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后,即開始生效。

  本協議有效期至。

  17.2本協議中的附件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協議期滿后,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與用戶簽訂的供貨協議,在其約定的協議期限內繼續有效。

  17.4本協議正本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兩份備案。

  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法定代表/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

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協議 篇4

  甲方: (采購人)

  乙方: (定點供應商)

  甲、乙雙方根據柳財采[20__]26號文件的規定,按柳州市第四期本級預算單位小額辦公家具定點采購項目(采購編號: )的結果,經協商一致,簽訂此合同

  一、采購內容及合同金額

  產品名稱品牌規格、主要材質及配置單位數量市場單價優惠率成交單價小計

  金額合計:¥ 元

  ( 大寫 )人民幣: 圓整

  質量保證期:

  二、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2.1 本合同貨物的交貨時間為 年 月 日前。

  2.2 交貨地點為柳州市 。

  2.3 乙方負責將貨物免費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并派出相關人員到現場免費安裝。

  三、驗收

  3.1 甲方應在貨物到交貨地點安裝完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驗收時乙方必須在場。

  3.2 甲方對乙方所交付貨物依照合同約定及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簽收;驗收不合格的,退還乙方,后果由乙方負責。

  四、貨款支付

  4.1甲方在貨物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按柳州市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支付款項。

  4.3 乙方應在收到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開具正式的銷售發票并送達甲方。甲方應將發票和驗收單作為原始會計憑證一同入賬。

  五、違約責任

  5.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或逾期驗收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請處理。

  5.2 甲方無正當理由在驗收簽收后5個工作日內不向乙方支付貨款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請處理。

  5.3 乙方逾期超過合同約定交貨時間十個工作日不能交貨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5.4 乙方違約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6.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貳份,乙方壹份,其余壹份通過中介代理機構收取后集中送柳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6.3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文執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簽訂地點:廣西柳州市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機關辦公家具定點采購協議 篇5

  甲方: (采購人)

  乙方: (定點供應商)

  甲、乙雙方根據柳財采號文件的規定,按柳州市預算單位小額辦公家具定點采購項目(采購編號: )的結果,經協商一致,簽訂此合同。

  一、采購內容及合同金額

  產品名稱品牌規格、主要材質及配置單位數量市場單價優惠率成交單價小計

  金額合計:¥0.00元

  ( 大寫 )人民幣:元整

  質量保證期:伍年

  二、交貨時間、地點及方式

  2.1 本合同貨物的交貨時間為 年 月 日前。

  2.2 交貨地點為柳州市 。

  2.3 乙方負責將貨物免費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并派出相關人員到現場免費安裝。

  三、驗收

  3.1 甲方應在貨物到交貨地點安裝完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驗收時乙方必須在場。

  3.2 甲方對乙方所交付貨物依照合同約定及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予以簽收;驗收不合格的,退還乙方,后果由乙方負責。

  四、貨款支付

  4.1甲方在貨物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按柳州市國庫集中支付規定支付款項。

  4.3 乙方應在收到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開具正式的銷售發票并送達甲方。甲方應將發票和驗收單作為原始會計憑證一同入賬。

  五、違約責任

  5.1 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貨物或逾期驗收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請處理。

  5.2 甲方無正當理由在驗收簽收后5個工作日內不向乙方支付貨款的,乙方可向柳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請處理。

  5.3 乙方逾期超過合同約定交貨時間十個工作日不能交貨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5.4 乙方違約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6.1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其余壹份通過中介代理機構收取后集中送柳州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6.3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文執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委托代理人:(簽名)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帳 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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