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崗石采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通用3篇)
花崗石采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 篇1
需方:--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上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會議中心一期(工程項目)石材加工供應,經友好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一、加工物概述:
序號品名加工形狀規格尺寸(㎜)數量單價金額備注
注:1、如工程需要,甲方花崗巖用量超過合同約定面積的5%,如要求乙方繼續供貨,則必須提前通知乙方,給予乙方合理的時間備料加工。
2、最后結算以實際出貨量及實際加工量為準。
3、合同暫定金額為貳佰伍拾捌萬貳仟柒佰陸拾元人民幣。
4、單價為貨到工地落地價,不含異形加工費等費用。
二、原材料及生產加工
本合同貨物所需原材料由甲方指定,乙方提供并依據甲方簽署的加工清單、加工圖紙及雙方確認的樣板進行加工。
三、質量標準
1、花崗巖屬天然產品,難免存在天然色差與瑕疵,盡量保證石材顏色基本一致;
2、根據花崗巖產品屬性,天然花崗巖按國家頒布的JC/T204-20__和GB/T18601-20__標準。
3、花崗巖的放射性符合國家標準GB6566-20__《建筑材料產品及建材用工業廢渣放射性物資控制要求》。
4、花崗巖材質、顏色應與會議中心使用石材保持一致。
四、包裝標準
花崗巖側面(非裝飾面)注明該石材尺寸。包裝時按裝飾面相對,并按石材的品種、規格分別裝入不同尺寸的木箱中;包裝物使用木箱,木箱須安全、堅固、防雨水、防潮、防震、適合運輸及搬運并注明規格、數量。
五、乙方隨貨提供的附隨資料
1、產品合格證;
2、裝箱單;
3、安裝圖紙及安裝說明(必要時)。
六、交貨地點、交貨方式、運輸和運輸費用承擔
1、交貨地點:。
2、交貨方式:乙方將產品交甲方人員驗收合格清點無誤,并辦理簽收手續。
3、甲方收到乙方貨物時應向乙方出具蓋章的收貨清單或甲方委托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乙方提貨單和裝箱單上簽字確認。
4、乙方委托身份證號碼( )同甲方辦理貨物交接手續。
5、運輸方式:乙方自理
6、費用負擔:運輸、裝卸費用已含在合同價里。
7、運輸中的損耗由乙方承擔,如包裝箱完好無損,則箱內的石材破損由供貨方承擔。工地落地后的石材損耗由甲方承擔。
七、驗收條款
1、原材料的檢驗及加工質量的驗收按照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的參照建材行業標準。板面的顏色和花紋與乙方提供的樣板基本一致。
2、貨到工地兩日內,甲方與乙方共同開箱驗收,驗收內容為:對裝箱單所示數量、加工的規格尺寸以及外包裝破損情況進行驗收,如有異議應在貨到工地二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雙方協商解決。否則視為該批產品全部符合合同約定。如貨物在晚上到,當晚清點箱數,于第二天進行具體驗收。
八、交貨期限
1、花崗巖的交貨方式為分批交貨;
2、乙方在自收到甲方全額預付款并雙方確認圖紙、技術資料無誤后的15天內開始交付首批花崗巖,以下各批次花崗巖的交貨時間和數量由乙方根據甲方實際要求提供并被甲方確認的供貨計劃執行;
3、如設計變更圖紙及實際交貨量和合同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數量和暫定金額則交貨期順延;
4、最后一批圖紙的技術資料甲方應于發貨前20天提供給乙方,否則順延交貨期;
九、貨款的結算
1、簽訂本合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暫定金額30%預付款,預付款于最后一批貨款中沖抵貨款結清。
2、結算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書面訂貨單、甲方出具給乙方的收貨清單或乙方提供的并由甲方代表簽字確認的提貨單、裝箱單為依據;
3、到貨量達到總供量的50%甲方應向乙方全額支付該批貨物價款,此批貨款按約支付后,始發后批貨物;最后一批貨到工地三個工作日內結清所有貨款。
4、如合同實際金額預計超過合同暫定金額,甲方按超過部分金額向乙方交納同比例預付款;
5、當甲方在乙方帳戶余款不足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額時,乙方可以中止合同訂單生產。
十、所有權轉移
每批石材的所有權自甲方支付合同約定的該批石材貨款給乙方之日起轉移給甲方。
十一、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無法履行本合同時,應償付對方此批貨款總價5‰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能按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貨款的1‰違約金。
3、乙方如未能按約定期限交貨,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貨物價值1‰違約金。
十二、索賠
發生索賠事件時,甲方或乙方應在發生引起索賠事件的十五日內向對方書面提出索賠,對方應在按到索賠書后十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如任一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出,則喪失索賠權。
十三、不可抗力
在合同履行期內,如發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范圍包括水災、海嘯、地震、臺風、戰爭以及重大公共疾病)時可以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但不能免除告知義務。
十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如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一方可依法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其他
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附件有加工圖紙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經雙方在改動處簽字蓋章確認,任一方擅自對本合同條款的改動均屬無效改動。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電話及傳真:電話及傳真:
開戶銀行:
帳子號:
花崗石采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買方):_____________ 乙方(賣方):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職務: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有關_________(船名)船的買賣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買賣標的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 總長:_________ 船寬: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總噸:_________ 凈噸: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 建造廠家:___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記號:_________ 登記地點:____________ 登記噸位:_________
二、質量要求
1.賣方向買方出售的船舶,其質量必須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船舶標準;
2.賣方保證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3.賣方保證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適航或其他妨礙、可能妨礙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賣方保證其擁有本合同下的標的船舶的全部產權,并保證該船舶不在光
船租約下。
三、價款
本合同標的船舶的價款為_________元。
本合同結算貨幣為□人民幣□美元□英鎊□歐元□_________。
四、保證金
為了確保本合同的嚴格履行,買方應在合同簽訂日后的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應以銀行匯票方式匯到賣方指定的帳戶(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買方在本合同簽訂后,按照第_______種方式,如期足額將船款支付給賣方。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保證金可抵作船價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為預付款。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預付款可以抵作船價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3)交船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支付合同價款的百分之
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六、船舶檢查
1.買方有權查閱船上的船級記錄,并在________(時間)內宣布是否予以承認。
2.賣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為買方安排船舶檢查。
3.買方不得因船舶檢查而延誤船期,否則,買方應向賣方賠償由此引起的損失。在不延誤船舶正常營運的前提下,賣方應盡可能為買方看驗船提供方便。
4.買方檢查處于漂浮狀態的船舶時,不可將其拆解開,也不可給賣方造成費用上的負擔。在檢查過程中,船舶的輪機日志和航海日志應提供給買方查閱。經檢查,憑賣方在船舶漂浮檢查后四十八小時內收到買方的書面或電傳通知為準,一旦船舶獲得認可,賣買關系即告確立。賣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買方關于船舶船級記錄的認可通知,應退還保證金,本合同宣告無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點進行交接。
2.移交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賣方應及時地將船舶動態、船舶預計進塢時間和地點告知買方。
4.船舶按買方看驗船時的狀況移交,自然損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本合同自行解除,賣方應將買方已付款項全額如數退還;交船前,倘若船舶發生部分損害,賣方應將船舶恢復至買方看船時的狀況。買方應給賣方合理的恢復原狀的修理時間。
5.為方便船舶的移交,賣方應將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塢內,由買方檢驗船底及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或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有斷裂、損壞或缺陷,以致于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則上述缺點應由賣方自費修復直至買方對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滿意為止。
6.船舶在塢期間,在買方的要求下,賣方應安排抽出尾軸。倘若尾軸完全毀壞或發現有缺陷,以致于影響船舶清潔船級證書的取得,賣方應自費將其新換或修復直至買方完全滿意為止。尾軸的抽出和換新之費用由買方承擔。
7.倘若發現船舵、螺旋槳、船底、夏季水線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軸上述斷裂、損
壞或缺陷,則與船舶進出塢有關的費用包括驗船師費均應由賣方承擔。
8.賣方確認收到全部船款后,雙方即簽訂交接協議書。交接協議書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公章后,該輪產權正式移交給買方。賣方全體船員立即離船,船員離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費用由買方承擔,并負責安排將船員送回。買方同意付船員補貼每位_________(幣種)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時,賣方應將現有的船檢證書及船舶技術圖紙無償提供給買方。若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將其現有的船舶的其它技術檔及時交給買方。船舶的船籍證書、船舶的所有權證書、電臺執照、船舶簽證薄、海關監管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營運證、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造船廠提供的該輪的穩性計算書、船舶防油污計劃和ism檔(如有)等應由賣方收存取回,但買方有復印的權利(船舶油污計劃和ism檔不提供復印)。
2.同時,買方應將下述文檔遞交給賣方:
營業執照復印件;
買方辦理船舶登記所在登記機關名稱、地址、傳真、電話、聯系人和郵政編碼。
九、備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屬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應由賣方移交給買方。屬于賣方專用的船上圖書、數據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內,船員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內。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潤滑油、備用品和伙食應由買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場價格付款。本條款下的付款時間、地點和幣制與合同價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護賣方保證其對出賣船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船舶在移交前沒有任何
船舶優先權、船舶抵押權及其他隨船債務;并承諾交船后若因該船移交前的隨船債務發生第三人對船舶提出主張,而導致糾紛的賠償、費用、開支等均由賣方承擔。
十一、費用負擔
船舶交付前所發生的包括雇傭人員薪資,船員分紅、稅賦及其他債務等各項費用由賣方承擔;船舶交付后所發生的與購買和登記有關的稅、費以及其它開支等各項費用由買方承擔。在船舶進行交易時,費用有買方承擔。
船舶移交后,賣方應向原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注銷登記;買方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登記費用各自承擔。
十二、違約責任
1.若買方未能按時支付保證金,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應承擔賣方因此遭
受的損失和按年利率______%計算的全部損失費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證金后,若買方決定不再購買該船,并拒絕支付船款,賣方有權沒收保證金;若買方未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規定支付購船價款,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保證金及其利息歸賣方所有。若保證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彌補賣方損失,買方還應賠償賣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費用。
2.若賣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續,或未能辦理船舶注銷手續,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收到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后,應在________個銀行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到全部船價款(包括保證金)及按年利率________%計算的利息;若買方按合同規定支付保證金和船款,賣方違約拒絕出售該船,買方有權獲得船款保證金的兩倍賠償。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買方(簽章): _________賣方(簽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花崗石采購合同2023年標準格式 篇3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署地)
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稱)(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的__________號船舶(船旗國: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號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下稱"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稱)(地址: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的代表_____________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救助方應以應有的謹慎救助__________號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并將它們送到_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點,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商定地點,可送往任一安全地點。當獲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財產已被送到前款規定的地點時,被救助方應及時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時接受,被救助方應對非屬救助方過失造成的后果負責。
第二條被救助方應與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獲得準許進入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地點;免費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機器、裝置、設備、錨、錨鏈、物料和其他屬具,但救助方不應無故損壞、拋棄或犧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財產。
第三條救助方有義務在合理需要的情況下,尋求其他救助方援助。被救助方或船長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參與救助作業時,救助方應接受此種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報酬金額不受影響。
第四條在救助作業過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長均有義務以應有的謹慎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條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外,救助方對本合同規定的救助標的進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權獲得救助報酬;未取得效果的,無權獲得救助報酬。
第六條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對獲救人員不得請求酬金,但是有權從救助船舶或其他財產、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救助方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的份額。
第七條確定救助報酬,應體現對救助作業的鼓勵,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險的性質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時間、支出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設備所冒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務的及時性;(九)用于救助作業的船舶和其他設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十)救助設備的備用狀況、效能和設備的價值。救助報酬金額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
第八條由于救助方的過失致使救助作業成為必需或更加困難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的,應當取消或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
第九條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所獲得的救助報酬,少于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得到的特別補償的,救助方有權依照本條規定,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于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救助方進行前款規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規定應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數額可以達到救助費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組成的仲裁庭認為適當,并且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因素,可以裁決進一步增加特別補償,但在任何情況下,增加部分的總數額不得超過救助費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條所稱救助費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業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費用和實際使用的救助設備、投入救助人員的合理費用。確定救助費用應當考慮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八)、(九)、(十)項規定的各項因素。在任何情況下,本條規定的全部特別補償,只有超過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能夠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方可支付,支付金額為特別補償超過救助報酬的差額部分。由干救助方的過失未能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剝奪救助方獲得特別補償的權利。
第十條為了保全救助方應得的救助報酬,在救助作業結束后,被救助方應根據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個銀行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除外)提供滿意的擔保。船舶所有人及其雇傭人、代理人應在獲救的貨物交還前,盡力使貨物所有人對其應承擔的救助報酬提供滿意的擔保。在按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供擔保以前,未經救助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獲救船舶和其他財產從救助作業完成后最初抵達的港口或地點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認為被救助方將要違反或企圖違反本款規定,有權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上述擔保金額應包括利息和進行仲裁可能發生的合理費用在內。
第十一條在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可能適用的情況下,船舶所有人應根據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滿意的擔保。
第十二條如果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長沒有明確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對遇險的船舶及/或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務,本合同的規定應適用于這種服務。
第十三條本合同是由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貨物、運費、燃料、物料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簽訂的,各所有人應各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救助報酬金額應由獲救船舶和其他獲救財產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財產各自的獲救價值占全部獲救價值的比例承擔。
第十四條參加同一救助作業的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及/或特別補償,根據第七、八、九條的規定由各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間以及簽訂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間根據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委員會依照該會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依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組成的仲裁庭,有權根據救助方的請求,在合理條件下,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的金額。被救助方根據仲裁庭上述裁決先行支付的金額,其提供的擔保金額應作相應扣減。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除另有明確約定外,本合同和根據本合同進行的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七條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稱、地址、傳真號、電傳號和郵政編碼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仲裁委員會和對方。否則,一切按該地址郵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該號碼傳送的傳真和電傳,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認為已經過合理的時間即視為已經送達。
代表救助方:_____________代表被救助方: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