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煤炭采購合同(精選3篇)
電廠煤炭采購合同 篇1
電廠煤炭采購合同
供方方:_________________(甲方)
需方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為明確責任、履行約定,經甲乙雙方商訂如下煤炭買賣合同。
一、合同標的和數量:
1.合同標的:煤
2.合同數量:全年噸、每月供貨至少10萬噸(以交貨日期為準)
二、供煤時間及交貨地點和合同價格
1.供煤時間:_______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
3.合同價格:________________
三、驗收方法
1.數量、質量的驗收以發運港共同認可的商檢為準。
2.到達港的數量與發運港的數量以交通部規定的0.5%正常盈虧,到達港后如高于0.5%或接收方對到達港的數量有異議時可申請雙方認可的第三方商檢驗量檢測。
3.質量應以發運港為準,到達港后如大于150大卡公斤,雙方可尋求第三方共同認可的商檢,所發生的費用由差錯方承擔,如在150大卡公斤內,應以發運港的煤質報告為準。
4.無論數量還是質量驗收,甲、乙雙方均應參加共同驗收。若有一方未到驗收現場,即視為認同驗收結果,并不得提出異議;采樣后,共同制樣,對樣品進行封存、備驗。
四、質量標準及結算方法
1.質量標準: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_____,ar)≥5000大卡公斤;空氣干基揮發份(Vad)≥23%;干燥基全硫(St,d)<1%;全水<8%
2.結算方法:
A.合同期內加權熱值大于5000大卡公斤部分,每高100大卡公斤,煤價上浮14元噸.熱值小于5000大卡公斤部分,每低100大卡公斤下浮14元噸。熱值小于4800大卡公斤拒收。
B.合同期內加權干基揮發小于23%部分,每低1%煤價下浮2元噸,小于20%拒收。
C.合同期內加權含硫大于1%部分,每高0.1%煤價下浮1元每噸,大于1.2%部分,每高0.1%煤價下浮2元噸,大于1.5%拒收。
D.合同期內加權全水分超過8%部分,每超1%下浮6元噸。
E.若出現媒質在拒收范圍或上下不一致的情況,乙方有權隨時拒收。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先款后貨,貨到碼頭后,先付所報煤款的60%,待供方票據出具后,付清余款。提報計劃,開具全額增值稅票。
六、委托限制:除了買方委派的執行單位,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將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與職責,委托于他人,除非事先獲得雙方的書面許可。
七、其它約定
1.結算單位為中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八、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執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由委托代理人簽訂本合同,應出具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
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買收方: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電廠煤炭采購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一 交貨時間及數量
二 交貨地點:_________
三 煤炭運輸時間:_________
四 質量要求(以_________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_________
2.揮發份:_________
3.全水份:_________
4.含硫量:
5.焦渣特性:_________
6.灰份:_________
7.粒度:_________
五 價格及金額
六 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數據以_________為準。
2.煤炭到貨后,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_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乙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量供煤過程
(1)汽車運輸甲方每_________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
同,責任乙方自負。
(2)火車運輸到站后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 運輸中每_________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 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后,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并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 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八 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有甲乙雙方共同監磅,并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 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并驗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據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 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黃島區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廠煤炭采購合同 篇3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點:廈門市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規定,供需雙方就煤炭供需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訂本合同。
1、煤炭產地及品種:混煤
2、數量及交貨期限:
2.1 交貨期限:
2.2 交貨日期:煤船抵達裝運港錨地之日
2.3 數量
3、質量標準:
3.1 質量標準及拒收范圍:(正常內貿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裝運港及到達港:
4.1 裝運港:秦皇島
4.2 到達港:廈門港
5、交貨地點、收貨人
5.1 交貨地點: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煤碼頭
5.2 收貨人: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
6、需方應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動態,供方應在船舶到港前辦妥裝船
7、數量、質量的交接驗收
7.1 數量驗收:以裝運港和船方測定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為準。在煤船到達需方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根據裝運港交接的水尺計量報告單,由需方會同供方、船公司對煤炭重量進行交接、驗收。若驗收水尺數量大于裝運港水尺數量或小于裝運港水尺數量1%以內,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結算;若驗收水尺數量小于裝運港水尺數量且相差大于1%,則按裝運港水尺數量扣減超出1%部分結算。
7.2 煤質驗收:
7.2.1 以廈門華夏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化驗結果作為質量驗收基準。雙方同意煤船到達廈門國際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嵩嶼電廠煤碼頭時,供、需雙方派代表現場監督,以機械采制樣為基準,在卸煤過程中若發生入廠煤自動采樣裝置故障人工采樣。供、需雙方各取一個煤樣,另留存一個目的港仲裁煤樣。供方應在開卸前傳真回函是否到現場監督,或憑委托單委托他人監督。若供方在開卸前未傳真回函,視作同意電廠自行采制樣及電廠操作辦法。供方若要到現場監督,電廠應在執行監督事項提前1小時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時無法抵電廠現場,電廠停卸滯期損失由供方承擔,電廠也有權選擇自行采制樣。
8. 價格
8.1 結算價格(一票含稅)=基本離岸價+質量調整價
8.2 基本離岸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基本離岸價格每噸元。
8.3 質量調整價:
8.3.1 低位發熱量調整
8.3.1.1 加價:發熱量高于50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價0.13元/噸,至6000大卡/公斤封頂。超過6000大卡/公斤加卡不加價。
8.3.1.2 減價:發熱量在5000大卡/公斤至48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13元/噸;發熱量在4800大卡/公斤至45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16元/噸。低于4500大卡/公斤,需方有權拒收,若需方選擇接受,低于4500大卡/公斤區段,每減少1大卡/公斤減價0.2元/噸。
8.3.2 含水調整:高于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增加1%減價1.5元/噸。
8.3.3 空干基灰分調整:高于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增加1%減價1.5元/噸。
8.3.4 揮發份調整:每低于本合同質量標準時,每減少1%,按合同價減價2元/噸。
8.3.5 干基硫份調整:含硫量在1%至1.2%區段,每增加0.1減價1元/噸;含硫量在1.2%至1.3%區段,每增加0.1%減價2元/噸;含硫量高于1.3%,需方有權拒收,若需方選擇接收,高于1.5%部分,每增加0.1%減價4元/噸。
8.3.6 若煤炭質量達到拒收標準,且需方要求拒收退貨,供方應承擔實際發生的海運費及接卸費等需方所有損失,并且需方有權要求供方重新按此合同價供貨,若供方無法供貨,應賠償需方重新采購產生的額外損失。
9、結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1 煤炭卸貨驗收完畢后,需方自收到全額增值稅發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煤款。
9.2 若在裝運港發生虧載或移泊,虧載費、移泊所增加的引水、錨泊及拖輪費等相關費用均由供方承擔。若此類費用已由需方支付給船公司,在需方支付供方煤款時予以扣除。
10、違約責任及索賠
10.1 因供方煤源問題造成需方運煤船空駛、滯期、虧載等租船費用由供方承擔。若供方在船舶抵達裝運港96小時內無法備齊煤炭并辦理完畢全船裝船手續,供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必須按合同數量支付違約金10元/噸。船舶抵達裝運
10.2 因供方質量標準違約,按本合同有關減價和拒收條款執行。
10.3 需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限付款,其延期部分按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供方支付違約金。
10.4 由于供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塊、石塊、鐵塊、木塊等雜物及煤質粘堵,造成需方卸煤延誤,則供方應賠償需方延誤損失費(包括:船舶延滯、材料、人工費用等),延誤時間以電廠卸煤現場記錄為準:如因上述雜物造成卸煤機械損壞,甚至影響正常發電,則供方應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不可抗力
11.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區域發生戰爭、封鎖、騷亂、暴動、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的執行,供需雙方毋須對對方負責任。
11.2 發生不可抗力后,受影響一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對方詳情,盡力減少影響,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后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2、爭議解決
供需雙方對執行合同的一切爭執,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本合同約定之供貨期限。
14、其他
合同未盡事宜,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文件一式肆份,需方貳份,供方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