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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有關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基本現狀:
1994年,我國實施了分稅制改革。新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這個稅率對我國大中型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是比較合適的,但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稅收負擔水平與原實際稅負相比有所上升。為了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 另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1年至21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做到合理避稅。
(二) 企業所得稅概述
內容:企業所得稅是對各類內資企業和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是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的。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和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轉讓資產收益、特許權使用費和營業外收益等所得。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各類內資企業或組織。具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股份制、聯營企業和其他組織。
(三) 計稅依據概述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減除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等項目后的余額。
(四)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
計算應納稅額根據的標準,即根據什么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計稅依據與征稅對象雖然同樣是反映征稅的客體,但兩者要解決的問題不相同。征稅對象解決對什么征稅的問題,計稅依據則是確定了征稅對象之后,解決如何計量的向題。有些稅種的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如各種所得稅,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都是應稅所得額。但是有些稅種則不一致,如消費稅,征稅對象是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則是消費品的銷售收入。再如,農業稅的征稅對象是農業總收入,計稅依據是稅務機關核定的常年應稅產量。計稅依據分為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類型,從價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作為計稅依據;從量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自然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該項實物量以稅法規定的計量標準(重量、體積、面積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