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生效的法律范文
保險合同也不例外。“要約”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險業務中,一般將投保人填寫保險單視為要約,保險人簽發保單被認為是對投保人要約的承諾。投保人提出要約后,保險人對要約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承保。其結果一般有三種:(l)保險人拒絕承保。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沒有達成合意,當然就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2)保險人無條件承保。這種對投保人要約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構成承諾。保險人承諾之時即表明雙方達成了合意,保險合同成立;(3)保險人有條件承保。比如:保險人在簽發的保險單中提出某項條件:“投保人巧天內繳納保費,保險合同成立”。這時雙方意思表示還未達成一致,保險人的承諾構成一項反要約,經投保人承諾,保險合同才能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險合同成立于雙方達成合意之時。但法律對保險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決定保險合同能否成立的條件。我國保險立法對保險合同形式的確認經歷了從要式向非要式的嬗變。
我國傳統的保險立法確認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1 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25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據此,保險合同須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書面形式。1983年頒布的《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5條進一步規定保險合同必須經過“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險單”、“并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后”,保險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經濟合同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第25條刪除了以前把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作為保險合同形式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這一條并未要求保險合同應采取的形式,但根據《經濟合同法》第3條,保險合同仍要以書面形式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