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文化畢業論文:論公司社會責任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構建
一、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隨著公司與社會的聯系愈發緊密,“社會本位”的思想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發展的同時,也要關注公司與社會的二元互動,因現代社會對公司的期望已不再是單純的經濟性組織體,而也賦予其一定的社會性。現代意義上的公司,不僅需要以自身良好的業績來證明其本身的發展能力和潛力,同時也需要以良好的社會責任感來建立起令公眾信服的聲譽,通過關注職工福利、參與慈善活動和社會活動等改善公司的競爭環境,以期在以后的發展中能最大程度的獲得公眾的信任和政府的支持。一項在歐洲進行的調查表明,86%的歐洲消費者聲稱更愿意從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的企業購買產品,89%的受訪者表明信任那些對社會真誠顯示其所作承諾的公司。公司必需認識到,“短期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可能會損害長期生存,認同社會責任可以使得公司被社會所接納,這是公司持續經營必需的”。
二、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現狀
(一)國家立法
我國新《公司法》在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相較于沒有直接出現公司社會責任條文的1994 年頒布的《公司法》,我國學界對新《公司法》第一次將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化的行為給予了高度評價。但是,這一條款被放入《公司法》總則,只是宣示性條款,整部公司法并未再做更進一步的細致和系統的規定。由于缺少具體適用的條款,公司“承擔社會責任”這一提法仍然只處于道德層面,缺乏可執行性和強制性。
(二)公司自覺性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需要公司的主動性和社會的監督和督促。內因是根本,外因總是通過內因起作用,唯有公司以正確的態度對待社會責任,從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和無形競爭力的角度來認識社會責任,摒棄社會責任是損害公司利潤和耗費公司資源的巨大負擔的錯誤認識,增強履行社會義務的主動積極性,才能達到公司社會責任實現的最佳效果。
三、公司社會責任的構建與完善
(一)強化公司治理
現代公司呈現出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特點,公司的外部行為往往是公司內部經營管理層所決定的結果,因此從公司治理結構的強化和改善上規范公司行為,對于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有著莫大的意義。新《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累計投票制度、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等都是對公司經營管理者尤其是公司董事的權力的限制和監督,通過規制以董事為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來促進公司社會責任的實現。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模式理論的提出,也為公司治理結構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公司作為強大的經濟實體,有其他社會組織所不能比擬的經濟優勢和社會影響力,傳統的股東利益至上的理念已被時代淘汰,現代公司應時代要求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可全方位的監督公司外部行為,使公司力量發揮其應有的正面效應,使其經濟行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促使社會有序、和諧的發展。
(二)健全相關制度公司明確對不同利益相關人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并建立相應的制度,是公司能夠良好的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和基礎。
1.對員工的責任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也是企業最可寶貴的財富。
公司社會責任體系所考慮的利益相關人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內容體現在雇員利益上。具體說來公司對員工負有以下責任:為員工營造一個安全、關系融洽、壓力適中的工作環境,在注重生產、創收效益的同時,應致力于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使員工安心工作、安全回家。
公司應根據員工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將其安排在合適的工作崗位上,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在工作過程中,公司應根據情況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滿足員工自身能力提升的需要的同時也滿足了企業長期發展的需要。
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并在公司內部建立起健全的員工管理體制,保障員工個人的基本權利。
積極構建職工參與制度,職工參與公司治理是其保護自身利益保護的重要補充手段。公司所作的每一個決定都將最直接的影響其員工的利益,故職工有權利參與到公司的重大決策過程中去。
職工參與制度主要內容包括職工參與公司機關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主要作用體現在推動公司經濟民主上,并能對公司治理機構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雖然我國相關法律并未實際解決員工如何參與公司運行過程中決策、管理、監督的問題,但在新《公司法》中進一步完善了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規定,足見對職工參與制度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