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畢業論文范文:論環境稅的理論依據
【關鍵詞】環境稅理論依據
(一)外部性理論。
作為經濟學中一個經久不衰的話題,外部性是新古典經濟學的重要范疇,也是新制度經濟學的重點研究對象。自馬歇爾首先提出“外部經濟”概念以來,外部性視角一直是經濟學分析社會成本問題的基本出發點,也是環境稅的理論基點。從最初庇古(arthur pigou)提出的“庇古稅”理論到科斯(ronald h. coase)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論,外部性問題不僅不斷引發經濟理論的創新,而且在環境保護等諸多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外部性是馬歇爾于1890 年在《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提出來的概念,而最先系統論述外部性理論的則是福利經濟學創始人庇古。不同的經濟學家對外部性給出了不同的定義,其中可以歸結為兩類,一類是從外部性的產生主體角度來定義,如薩繆爾森和諾德豪斯指出:“外部性是指那些生產或消費對其他團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或給予了無需補償的收益的情形。”
(二)公共產品理論。
與外部性理論一樣,公共產品理論也是環境經濟學的理論基礎。環境質量惡化的根源就在于環境產品的公共產品性,公共產品性一般表現為市場失靈或外部性。奧爾森(m.olson)1965 年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提出:“任何物品,如果一個集團中的任何一個人可以消費它,它就不能排斥其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則該物品就是公共物品。公共產品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非競爭性(non-rivalness),即在給定的生產水平下,向額外消費者提供產品的邊際成本為零,某人對公共產品的消費并不影響他人同時消費該產品獲得的效用;二是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即某人在消費一種公共產品時,不可能將他人排除再外,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三)可持續發展理論。
正因為環境領域所具有的典型的“外部不經濟”特征和“公共產品”性質,使得市場主體在決定不同層次的生產、投資、消費活動時,往往只從自己的角度考慮所面臨的各種選擇和收益,而對經濟活動中所需的環境要素(如空氣、水、環境的納污能力等)的投入和產出,特別是由此產生的廣泛的社會后果(如對財產、人體健康、生產生活活動、環境舒適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等),卻沒有或沒有完全折合成與該市場主體有關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不能很好地影響其決策。而且,在競爭壓力下,市場主體既便意識到了其活動給社會造成的環境成本代價,只要其行為沒有受到社會嚴厲的懲罰,也往往置之不理,而是將該環境成本轉嫁給他人和未來。
二、法學依據
從法學理論研究環境稅與經濟學不同,它并不從經濟發展規律入手,而是著重于環境稅的權利義務研究。一項法律制度的設立,不僅要考慮經濟的有序性,還必須對社會的公平正義有所考慮。長期以來,人類社會一直的自我中心觀念把所有價值觀念都局限于人類社會自身的關系范圍內,而忽略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人類社會所有制度設計的初衷都是在調節社會關系即人與人關系之上,具體到法律理念和制度設計也是如此,并未對自然與人類社會的關系放入法的基本理念與范疇之中。因此,從法學的角度看,環境法律制度不僅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要協調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
近幾十年來,對于來自自然資源和環境污染加劇的嚴峻挑戰,各國都采取了許多措施來克服人類自身行為對可持續發展的負面影響。而其中一項特別重要的舉措是,各國都將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納入到法治軌道,法律成為人類保護自然資源、維護人類可持續發展的日益重要的手段。各國先后引入了環境權的概念。所謂環境權即是指公民要求其所處環境具有基本生態功能的權利,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優良環境享有權,即公民有要求享受優良環境的權利;二是惡化環境拒絕權,即公民有拒絕惡化環境的權利;三是環境知情權,即公民有知曉環境資源生態狀況的權利;四是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有參與環境保護的權利。
從制度層面上,環境稅制度對可持續發展的實現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個有效率的制度應同時具備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約束機制能促進經濟主體不做制度禁止或限制并且最終不利于自己的行為,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激勵機制有助于經濟主體的行為自覺地與制度取向相一致,降低法律實施的成本。環境稅由于同時具有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成為運用經濟法律手段解決日益激化的環境與發展的矛盾,實現環境制度創新的必然選擇。并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制度的存在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