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畢業論文:《海商法》
古典文學中常見論文這個詞,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為論文。以下就是由編為您提供的海事畢業論文。
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工作中,當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后,合同當事人就應依法履行各自根據合同承擔的義務。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下的義務,主要有船舶適航、管理貨物、不得進行不合理繞航等。其中妥善保管好貨物,將貨物按時、安全運達目的地,是有效履行運輸合同、圓滿完成運輸任務的關鍵。
根據《海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即承運人的貨管義務貫穿于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的全部過程,貫穿于從貨物裝船到貨物卸船的整個過程。在管理貨物方面,承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不能有過失,否則因其過失造成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承運人應付賠償責任。因此,在保管貨物工作中,承運人應當充分利用各種資源,確保貨物安全、完好。現就做好非集裝箱件雜貨物的貨管工作,船方如何利用好理貨資源,充分發揮理貨積極作用,作一淺析。
根據國際海運慣例,船舶在港口裝卸貨物,通常委托港口專業理貨機構代表船方辦理貨物交接工作。理貨工作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船方對貨物的保管工作。船方應當與港口理貨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充分發揮理貨專業優勢,確保貨物按要求裝卸、積載,為保質保量完成貨物運輸任務提供保障。
就非集裝箱件雜貨物而言,船方自裝貨港接收貨物至卸貨港卸下貨物,根據合同約定,必須單貨相符。應分票計數,數量準確,包裝或裸裝貨物完好,合理裝艙積載、無油水漬異常狀況等等。這些專業性比較強的工作,通常委托專業理貨機構代為辦理,船方相關工作人員應做好協調、配合和監督工作。為此,在貨物進行裝卸作業前,船長或大副應與理貨組長進行充分的溝通,要根據不同貨物的裝艙積載要求,對理貨人員的工作提出詳細、明確的要求。一般來講,著重將理貨崗位、計數方法、溢短貨物處理、驗殘、監督裝艙積載、襯墊、隔票、分票及理貨單證的簽認等工作作為重點。
1 對理貨崗位要提出明確要求
由于船方對貨物所承擔的責任界限所決定,在船舶裝卸貨物過程中,理貨員的工作崗位要求在船艙內、甲板或船邊。甲板,是指作業艙口周圍的露天甲板。船邊是指船舶直接起落貨物的地方,可以是船舶停靠的碼頭岸邊,躉船邊,駁船上,除此之外的場所,不應視為理貨崗位。
為了更好地劃分承、托運雙方的責任,貨物交接一般以船邊為界,交前由交方負責,交后由接方負責。這不僅是國際慣例,也是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限要求,即從貨物裝上船時起,到卸離船時止。這一崗位,一方面可以較好地體現船方履行貨物船邊交接責任界限的有關原則要求,另一方面,更便于船方工作人員與理貨人員進行實時溝通,指導、監督理貨人員的工作,保證理貨工作質量。
2 要準確分票計數
確保裝卸船貨物數字準確,是貨管工作的重要內容。理貨計數方法恰當,是保證計數準確的關鍵。因此,對理貨計數方法的要求,應根據不同貨種和作業形式的不同,與理貨人員商定不同的理貨計數方法。通常,只要是能在船邊點清的貨物,都應以船邊為界,按鉤交接,一鉤一清。
除非在特定條件下,如船舶發生海事、嚴重混票、特種貨物及對在船邊不易按鉤點清數字的貨物,而又能從貨垛外表點清貨物的條件下,可以將點垛計數作為一種輔助的方法。一般不采取碼頭堆場點垛交接的方法。
同時,理貨計數要分票計數。由于船舶在卸貨港要按票交付貨物,因此,裝貨時,應要求理貨人員嚴格按裝貨單列明的貨物提單號分票計數,防止裝上船的貨物混票和隔票不清,影響卸貨港交付貨物。如托運人對相同貨物有區分規格、件號等特殊要求時,還應要求理貨人員按要求準確區分。
3 處理好溢短貨物
理論上講,如果發貨人數字準確,理貨計數方法適當,交接清晰,貨物保管恰當,裝卸貨物的數量應該單貨相符。實際情況是,由于多種原因,往往造成裝卸船貨物數字不準。其中,理貨數字不準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作為受船方委托的理貨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船方利益,采取嚴謹的工作態度和最佳的計數方法,確保裝卸船貨物的數字準確。這就既要求船方人員與理貨人員相互配合,又要對理貨工作做好監督和指導。如果發生溢短貨物,應認真對待。
對出口貨物,要求理貨人員嚴格按裝貨單數字裝船,對經準確理數后仍發現某票貨物溢出,應由發貨人通過船舶代理人更改裝貨單數字;對短少的貨物,應通過船舶代理人聯系發貨人補足缺貨、退關或更改裝貨單數字。理貨人員要實事求是將裝船貨物數字情況報告船方,如實批注裝貨單。
對進口貨物,按艙單載明數字卸船。如果因裝貨港數字不準而溢出或短少貨物,應要求理貨人員準確編制貨物溢短單;對散件的貨物,盡量折合成原件,對無法折合的和不同票的相同貨物,可以通過理貨或代理人,聯系碼頭或收貨人商定短件溢支按如數處理及相同貨物溢短相抵,從而盡量避免和減少溢短貨物簽認。
以上僅是通用辦法,實際上,不同國家、地區港口的習慣、環境、人員素質等等情況千差萬別,還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有些國家港口理貨人員是船方雇請,往往發生貨物卸畢有多余時,則說如數卸下;相反如發生短卸,則一定作短卸單要船方簽認。當然,船方應實事求是地對待貨物溢短問題,如果現場理貨人員工作認真負責,與船方密切配合,無惡意或刁難等情況發生,對他們理貨數字應該相信,需簽認的則應該簽認。但是在相反的情況下,或是溢短數字較大,尤其是短少,則不能輕易簽認,需經過認真研究后再作處理。如果雙方僵持不下,可以采取加批注的慣例做法,即在相關單證上批注船方的意見。這種情況下,常見的批注有“上述短卸貨物數字在爭議中”,“對以上數字有懷疑,有待重新清點”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