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范文—淺析國家審計與反腐敗
摘 要:當前社會腐敗問題已不容忽視,國家也在加大力度打擊各種腐敗行為,腐敗已引起了社會各界高度重視,腐敗行為會給社會帶來嚴重危害。國家審計機關是國家反腐倡廉的關鍵職能部門,承擔著反腐倡廉的責任。本文在對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發揮作用的理論基礎進行簡單闡述后,進一步分析了國家審計對腐敗治理的作用及作用途徑,發揮作用中的問題及針對問題提出的對策。
關鍵詞:國家審計;反腐敗;腐敗治理
腐敗是指個體為謀求私利濫用職權的行為,而從狹義上來講,腐敗是國家及政府人員為謀求私利濫用權力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權力的行使和濫用是腐敗產生的根源,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的經濟監督機構理應承擔起國家反腐敗的法定職責。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同其他職能部門對腐敗行為的遏制既有相同的特性也有其自身獨特的優勢。本文主要研究狹義腐敗,從分析國家審計推動腐敗治理作用、作用途徑出發,并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揭露從而對國家審計如何更好地發揮反腐敗作用提出建議。
一、 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發揮作用的理論基礎
委托代理理論是國家審計進行腐敗治理的理論基礎。人民群眾是社會公共資源的擁有者,他們委托國家職能部門對公共資源進行管理,國家職能機關承擔受托責任并管理公眾資源。基于受托責任理論,國家職能部門有責任也有義務為人民群眾謀利益,并且使得他們的利益實現最大化。政府部門管理過程中肩負著受托責任并獲得相應報酬,但基于人的利己行為當私人收益與公眾收益不協調時腐敗行為就會產生,因為腐敗會使他們自身收益遠遠高于他們作為受托者所獲的正常收益。為監督政府部門受托責任的履行,國家審計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發揮作用,使得公共權力得以正確行使。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能體現在它可通過其認證服務對政府部門預算草案、財政收支等的制定與執行等進行監督,國家審計還具有咨詢功能,它可以為政府職能部門提供反腐倡廉方面的培訓咨詢等。
二、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的作用及作用途徑
(一)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的作用
一是預防作用。公職人員之所以會產生腐敗行為,是因為他們擁有相應的權力,并且對該權力的實施監督機制不夠到位,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可避免會發生,隨之而來的是腐敗行為。而審計監督可以在發現了體制、制度等方面的問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對他們提出改進建議從而有效預防腐敗行為的產生,建立健全相關制度。
二是揭露作用。國家審計在揭露和查處違法行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發現違法違紀線索始終是國家審計的重要工作。國家審計對有關部門的權力執行過程進行監督治理,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進行揭露和查處。
三是懲治作用。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腐敗行為,國家審計針對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國家審計有處理權限的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腐敗行為作出相應懲罰;而對于審計沒有處理權力的行為按法律規定交給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四是威懾和警示作用。我國當前審計制度及其法律體系正在逐步完善,執法力度也在不斷加強。審計在反腐敗中發揮的重要作用越來越受到普遍關注,在社會上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在審計的監督下,政府部門的日常財政財務收支得以規范化,政府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受到威懾和警示。
(二)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發揮作用的途徑
一是國家審計有利于揭露查出腐敗。國家審計是治理腐敗的經濟監督機構,在揭露查出腐敗行為方面有其自身優勢。首先,國家審計工作圍繞著國家財政資金展開,一旦國家財政資金被侵占,國家審計能對其進行揭露查處。其次,作為獨立機構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無利益往來,因此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腐敗行為進行揭露。最后,國家審計已建立了卓有成效的監督制度能夠及時有效的掌握腐敗行為的線索并對其進行揭露。
二是合規性審計有利于加強制度約束力。合規性審計是指國家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規則或條例等進行審計。合規性審計不僅能有效揭示腐敗行為,還有利于進一步分析揭露腐敗產生的原因,從而有利于從根源上預防腐敗問題的再次產生。
三是績效審計有利于建立健全反腐機制。績效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管理活動的經濟性,人力、物力、財力等的利用效率進行審計。制度缺失或制度存在漏洞是腐敗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是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的重要手段。績效審計對經濟性、效果性、效率性問題進行審計,從而有利于建立健全反腐敗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
四是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它能有效查處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性。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情況下需要較長的審計期間,因此更有利于發現揭露腐敗行為;此外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從而有助于廉政建設。
三、國家審計在推動腐敗治理中面臨的問題
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促進腐敗治理的同時也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
(一)國家審計獨立性有限。國家審計的獨立性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除審計機關外,其他政府機構會對審計機關客觀公正的反腐行為造成阻礙。
(二)是問責機制缺失。問責權力的缺失使得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問題上,往往出現在發現查處了腐敗問題后后續的懲罰措施不到位。由于國家審計問責機制缺失,往往會出現審計部門在查出了違法違紀行為后追責力度不到位,使得違法行為不能受到有效懲治。
(三)各職能部門腐敗間的溝通協作不到位。我國的反腐合作機制尚未完善,各部門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尚未建立,整體合力不夠。紀律檢查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我國的眾多的監督主體的尚處于獨立行使權力狀態,各部門在腐敗治理上協作不夠,信息尚未實現共享。
(四)是審計隊伍反腐能力有待加強。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因此審計人員的能力、素質、工作作風等直接影響到審計目標能否有效實現,當前我國審計人員的總體反腐能力還有待加強,審計隊伍能力越強,其反腐能力也越強。
四、國家審計如何更好地發揮反腐敗作用
為更好地發揮國家審計的反腐敗作用,針對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
(一) 強化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審計作用的發揮直接受到審計獨立性的影響。為使國家審計能充分發揮其功能,我國應建立健全相關審計制度及相應法律法規,使國家審計擁有更多的權力和權威。
(二)建立審計問責機制 。審計機關在查出腐敗問題后要進一步明確責任,進而落實責任,如此才能加強審計工作能力,建立健全審計問責機制。
(三)加強國家審計機關與其他職能機構協作。為提升國家審計機關反腐能力,必須認識到審計機關與其他職能部門協作的重要性,只有審計機關與政府各職能部門密切合作配合才能顯著提高審計機關的效率。
(四)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從而提升審計隊伍反腐敗能力。審計目標的實現,審計工作的有效完成直接受到審計人員素質高低和能力大小的影響。只有建設高效強有力的審計隊伍才能有效提升審計隊伍的反腐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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