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選官制度探究范文
(四)回避
回避是選官制度發展到一定階段后產生的關于選任官吏的限制規定。今史籍中能夠見到的較早的回避制度,是東漢制定的“三互法”。《后漢書•蔡邕傳》李賢注載:“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歷史上選任官的回避制度,可以歸結為兩種類型:一曰籍貫回避,即本籍人不任本籍官。三互法中便有籍貫回避內容。越到封建社會后期,這種回避就越復雜,如明代不僅郡縣守令要回避鄉邦,而且有時還限制同一籍貫者不許在同一機關中任職,甚至有某些官不由某些籍的人擔任的特殊規定。二曰親屬回避。東漢時關于婚姻之家不得交互為官的規定,即為親屬回避的一種形式;而北宋時確立的“別試”制度,則是科舉考試方面親屬回避的典型制度。回避原理有著廣泛的實用價值,現代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即是一例。
(五)保密
我國古代科舉考試的保密制度的全面建立,始于北宋。其具體做法,主要有這樣幾項:
1、鎖院制度。鎖院制度即一經任命為知貢舉(即考官)的官員必須立即鎖宿,在大約五十天左右的鎖院期間,不得回家,不準見親友或與院外臣僚交往。后來,負責各類發解試的考官也需與知貢舉一樣鎖宿。這實際是采用隔離法達到保密的目的。
2、封彌制度。“封彌”又作“彌封”,亦稱“糊名”,即把試卷封起來,糊去舉子試卷上的姓名、鄉貫以及初考官所定的等級。大凡封彌官不評卷,評卷官不知姓名。
3、譽錄制度。所謂“謄錄”,就是抄寫試卷。舉子的親筆試卷稱真卷,譽錄后送歸封彌官存檔;譽錄的卷子稱草卷,送給考官評閱。謄錄與封彌合稱彌封謄錄制。
北宋時建立和健全的各項保密制度,在后世的科舉考試中,一直沿用下來。這些做法,即使在今天的各種重要考試中,仍然是適用的。
(六)保任
“保任”即保舉之意,它的最基本特征是人事與法制掛鉤,任人者要對被任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如《史記•范睢列傳》載:“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保任的原則不論在察舉制時代還是在科舉制時代,在選官中都被廣泛運用。由于實行保任制,薦舉得人與否及被薦人任職后的功過優劣,舉主與之同其賞罰,所以就能比較有效地防止濫舉現象發生,這對于保證人才選拔的質量以及維護選政的公正廉潔,均有積極作用。
(七)儲才
我國古代選官過程中,每每將已選出的人才,放在某種特定的位置進行考察培養,然后再擇優任用。這一做法即所謂的“儲才”(亦作“貯才”)。歷史上較早的儲才形式是戰國時的客卿制度。此制實是在以客出仕與軍功拜授官爵之間,增加了一個儲才的環節—— — 客卿,而形成的。按此途仕進,第一步先由“客”拜“客卿”,此后便進入儲才階段。這時人才一般需要按軍功授官爵制的要求,經受嚴峻的戰爭考驗,立下軍功為主的功勞,才能實現第二步升遷—— — 由“客卿”拜“相”(即當國之正卿)。秦漢時期,最重要的儲才形式是郎官制度。所謂郎官,實際就是皇帝的衛士,郎官組織& 主體為三署’ 即皇帝的衛隊,郎官的首領郎中令(光祿勛)便是衛隊的司令官。漢代選官,入仕者大率先拜郎,然后再內遷或外放;尤其孝廉拜郎,更為常見。這一做法時人謂之“宿衛”,其目的是讓入仕者先在皇帝衛隊中任職服務,接受鍛煉,同時也學習各種禮儀,為以后出任其它職務奠定基礎。郎署的儲才性質正體現于此。科舉制時代,儲才被賦予了更加廣泛的意義。首先,由于舉士、舉官的分途,所舉之士便成為后備官吏,故舉士實際已具有了儲才性質。其次,因為學校與科舉合流,所以從廣義上看,學校育才亦即儲才,這正如《明史•選舉志》所言:“學校儲才以應科目者也”。此外,該時代還存在同客卿制度、郎官制度一類的狹義儲才形式,如明清的庶吉士制度即其一例。庶吉士又稱庶常,系從新科進士中經過考試(如清之朝考)選出。其與選者,稱作館選,俗稱點翰林。庶吉士三年學習期滿,經散館之試,然后按成績授職。優者一般留翰林,次者則出為中央及地方官。顯而易見,庶吉士這一儲才形式,實際是經最高一級科舉考試后的再學習、再選拔,是較完善的儲才形式。如果再把明清時的各種儲才形式聯系起來作考察,可以發現,從學校儲才,舉士儲才,直到庶吉士儲才,構成了一個以科舉制為基礎的金字塔式的儲才系統。盡管古代儲才的形式和做法不盡相同,但!"最終目的卻完全一致,即“為慎重之意”。儲才與我們今天干部隊伍建設中的第三梯隊建設(或稱后備干部隊伍建設)有相通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