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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技巧的具體運用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0-10-22

法庭辯論技巧的具體運用是什么

  五、說理也要講究策略

  法庭辯論中,既要重說理又要講策略,在關鍵時刻要善于選擇最容易使人接受的理由和辯論方式.在辯論的時候我們可能有很多的道理,但是如何表達?選擇什么樣的落腳點才會使對方易于接受?這一點非常重要.有時法庭辯論很激烈也很精彩,但水火不相容,雙方陷人僵局,又確有各自的道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僅僅是各執一詞,一味僵持下去,也并不見得總是上策.反過來,如果能夠不失時機地跳出圈外,找到一個有可能打破僵局的新的思路作為切人點,側面迂回地發起新的攻勢,卻很可能取得成功.

  例如,不久前我在江蘇辦了一個受賄案,是同鄧斌非法集資案相關聯的.鄧斌案中不是有五朵金花嗎?其中第三號人物(被判死緩)是此案的行賄人黃某,我的被告是受賄人,是當地的一個領導干部,也姓黃.被告托黃某買了一處房子,價值12萬元,他沒有給黃錢.被告供稱,因為他只有9萬元,不足以支付房款.所以,他將9萬元作為集資款交給黃,待集資返利后就會遠遠超過12萬元(因集資利率很高),再用這錢補齊房款.后來黃將房子手續辦了,鑰匙交給了被告.這時被告感到房子比較貴,找到了更便宜的房子,于是他沒有辦房產證,也沒有住進去,房子一動沒動,同時,他又找好目標,打算把這房子轉賣給別人,他另買的一處房子也聯系好了,后來就把房子鑰匙還給了黃某.但是,在此期間該房的鑰匙已經在他手里放了一年多.起訴書認定他受賄了這套房子(12萬元),主要理由是:第一,買房沒有交錢,集資款和房款是兩碼事.第二,鑰匙在他家放了一年多,退還鑰匙是在鄧斌案發之后,是為了掩蓋罪行.這件案子可以說控辯雙方在證據上都比較欠缺,如果按照無罪推定原則來適用證據,作無罪辯護還是比較容易的,但在目前情況下就相當困難.針對這種情況,我在第二輪辯論中就采取了一種新的思路:我首先客觀地擺出了控辯雙方對此案認識的兩種截然相反的思路,而后再對此兩種思路作以分析.我指出,按控方思路去分析, “被告為什么要黃某以自己妻子的名義買房?為什么自己有9萬元卻不交房款而交了集資款?為什么房子鑰匙在你手里放了一年多?為什么歸還鑰匙發生在鄧斌案發生之后?如果將這一系列問題聯系起來,站在控方的角度,越分析越是受賄.”反過來,我又從辯方的角度提出了另一種被告不構成受賄的思路.然后指出,從這兩套完全相反的思維模式來看,雖然見仁見智,各有理由,都有符合邏輯的一面.但是,在這兩種可能性之中事實卻只有一種.因此,如何認定,以什么原則來認定被告的行為性質就成為問題的關鍵.首先,第二種情況(辯方的思路)比第一種情況有更多的證據支持,更有說服力.其次,退一步講,即使前后兩者分量相等,那么,在控方的思維模式和證據不具備排他性,從而無法否定辯方證據和思維模式的情況下,也同樣是不能作出有罪認定的結論的,至少是證據不足,而證據不足就不能認定有罪.我這種辯論方式超出了公訴人和法官的意料,但是效果很好.庭上公訴人頓時感到無法反駁,休庭后公訴人表示我的理由確有一定道理,值得考慮.法官態度則更明朗,采納了無罪辯護的意見,并明確表示辯護意見精彩而客觀.所以,有時候講點策略換一種方式還是非常必要的.

  六、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離主題

  在法庭辯論時,還要注意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讓對方牽著走,以免誤入歧途而不能自拔.有時候,對方會有意識地避實就虛,轉移話題,然后攻其一點,不及其余,達到改變辯論主題的目的,這時候一定要反應敏捷,切勿上當.

  兩年前我在廣西玉林辦了一件133名客戶集團訴農業銀行的期貨糾紛案.這個案子影響也比較大,國內10余家報紙曝光,新華社發了國內動態清樣.基本案情是農行與外商合作搞非法外匯金融期貨交易,結果加拿大外商把錢全騙走了.這案子開庭前對方沒有提交答辯狀,我當時就有察覺,估計到他們可能要搞突然襲擊,但襲擊的方式和內容我卻無法預料.這次開庭是比較熱鬧的,我方是一百多個原告,5位律師,因為除了我代理集團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的共同原告單獨委托的律師,對方是兩個被告3位律師,再加上十幾個訴訟當事人和訴訟代表人,庭上一共坐了20多人,簡直是一場混戰.應當說,對方的律師陣容是比較強的,其中主辯的就是法大畢業的研究生.不出所料,答辯一開始對方就企圖轉移話題.原告起訴的是他們非法經營外匯期貨,經營中有大量欺詐行為.可對方一開口就講他們根本沒有經營外匯金融期貨,他們搞的是外匯見證業務,然后就大談見證業務的內容,見證業務與金融期貨的區別,簡直就像作學術報告.有的律師一時反應不過來,就想著這個話題去同他辯.我立即識破了對方的意圖,是想改變主題,金蟬脫殼.而且,我對外匯見證業務并不熟悉,如果跟著他的思路去理論,勢必陷于被動.所以,我在辯論時立即跳出了外匯見證業務的圈子,針鋒相對地直奔主題.我首先宣讀了廣西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幾份文件,指出,這些文件已經明確定了玉林農行非法經營外匯期貨的基本性質,所以,關于被告開展業務的性質和內容已經不存在爭議.然后指出,關于外匯見證業務的內容及其與外匯期貨業務的區別問題與本案無關,如果作為學術探討可以專門安排時間,但在法庭辯論中無此必要,除非法庭同意把開庭變成學術討論會.這樣一來,終于破了對方突然襲擊、避實就虛的招數,使辯論的基調回到了主題.如果當時稍不慎重,只是出于急于反駁的心理,順著見證業務與外匯期貨業務兩者區別的思路去辯論,就會被引入歧途,不僅扭轉了辯論的主題,而且會使自己陷入一個陌生的領域,造成被動.

  七、法庭辯論中的應變能力

  在法庭辯論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對于這情況如何應付?

  這確實是對律師應變能力的考驗.在法庭上,有些情況是不可能提前做好準備的,所以,應變能力對于律師來說非常重要.《三國演義》中孔明說郭嘉:“坐說立議,無人可及,臨機應變,百無一能.”就是說郭嘉沒有應變能力.可見,缺乏應變能力的只能做謀士,不適合做律師.

  我在1990年至1993年承辦的那個“河北省企業家商祿”案,就出現過這種情況,這個案子影響較大,好多報紙都報道了,《民主與法制》曾連載八期,題目是:“著名企業家商祿為何被數罪并罰”,這個案子歷時3年,從有期徒刑十八年打到無罪.商祿案開庭審理時曾有過這樣一段插曲:公訴人借發表公訴詞的機會,宣讀了一篇文革期間大批判式的文章,歷時50分鐘,嚴重地污辱了被告的人格.商祿當時是59歲,公訴詞從他十幾歲上初中時開始,分析他所謂的犯罪思想根源,例如從十幾歲開始,就借人家鋼筆不還,占小便宜,從而養成了愛占便宜的惡習,所以導致了貪污公款.還說廠里有句順口溜“商祿說話十句話九句空”,甚至講廠里許多女工都被他玩弄了,完全是個大流氓,如此等等,羅列出一大串罪狀,但是一件具體事實都沒有.當時商祿氣得臉都白了,我與另一位律師也感到十分氣憤.這種情況我們是萬萬沒有料到的,如果不加駁斥,就等于放任,難以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而且會使被告因心理嚴重失衡而過于激動,影響審判效果.可是駁斥的角度又不好選擇,因為他打出的旗號是分析犯罪根源.所以,當時我確實是既氣憤,又緊張,真是有些無可奈何的感覺.后來,我強制自己冷靜下來,考慮對策,終于找到了反攻的突破口.對方花了足足50分鐘,洋洋灑灑地宣讀這篇精心撰寫的杰作,然而,這50分鐘也給我留下充分思考的時間.公訴詞不僅充滿了污辱性的語言,而且還列舉了一大堆起訴書中沒有指控的“罪行”,按照公訴詞的說法,其中有些行為不僅已構成犯罪,而且比起訴書中指控的罪行還要嚴重.于是,我把其中的一些內容和數字迅速記下來,這些內容成了我駁斥對方的重磅炮彈.在開始辯論的時候,我針對公訴詞首先作了一些一般性的駁斥,比如法庭上控辯雙方應有的態度,公訴人的立場,公訴人和辯護人的關系和地位等等.進而指出:“法庭既不是控辯雙方互相攻擊的場所,也不是控方污辱、攻擊被告人的場所,法庭上的每一句話都要有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十句話九句空’,空在何處?必須拿出事實來.難道順口溜也可以作為公訴詞的內容?也可以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嗎?如果可以這樣做,那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豈不成了一句空話?”最后,我直指要害,點中了對方致命之處,我重復了公訴詞中列舉幾項已經足以構成犯罪的卻又在起訴書中沒有指控的事實.嚴肅的指出:“上述行為早已經構成犯罪,而且犯罪的程度遠遠超過了起訴書中指控的其他罪行.但是,對于這些罪行公訴人卻沒有向法庭提出指控.原因何在?

  這個問題公訴人必須作出解釋.辯護人認為,這種解釋只存在兩種可能:要么是公訴人袒護被告,避重就輕,在起訴書中回避了更加嚴重的罪行,若如此,就是徇私枉法;要么就是公訴人無中生有,污辱誹謗,將莫須有的罪名強加到被告身上,借發表公訴詞之機肆意貶低被告的人格.除此之外,不可能再有第三種解釋.因此,公訴人對此必須承擔責任!”這個問題,的確是個要害,一旦抓住,對方是無法解脫的.因為他無法作出解釋.你說人家構成那么多犯罪,你為什么不起訴?這樣一來一下子扭轉了整個局面,法庭上一片騷動.休庭后,十幾名旁聽的記者找公訴人要公訴詞,但公訴人就是不給.此后,任何人都再也沒有見到這份公訴詞.

  我對這個例子的體會是,遇到突然情況時一定要冷靜,應變的前提是冷靜,如果缺乏冷靜,就難以找出應變的對策.這件事在開始時我就不夠冷靜,只是感到氣憤加緊張,而且是越氣憤,越緊張,真是有點發懵的感覺.如果繼續懵下去,肯定會十分被動,幸好我終于冷靜下來了.反過來,一旦你找到了反擊的對策,對方就會陷入尷尬的境地.所以,換一個角度來講,當你進攻的時候也不能盲動,不能沒有退路.否則,反倒蠢引火燒身,自找麻煩.

  又如在東北那個企業家的案子中,就是那個出納員做假證的案子,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也有一個小小的插曲.那個公訴人的辯才是很不錯的,在當地很有名氣,在整個辯論過程中思路都很清楚,但是在最后卻出了一點問題.在最后一輪辯論中,我指出,認定被告有罪的證據明顯不足,但被告在經濟問題上確有錯誤,這一點辯護人并不否認,被告作為一名企業管理者,在改革的大潮中放松了警惕,確實犯了一些很嚴重的錯誤,對此應當引以為戒.我是從宏觀角度來談這個問題的,意思是要分清犯罪與錯誤的界限.結果公訴人不加思索,自以為抓住了我的話柄,立即反擊說:“看來,連辯護人都不得不承認被告確實犯有嚴重的錯誤,問題不是很清楚了嗎?既然如此,還有什么好辯的呢?”大家想一想,這句話純粹是自找麻煩.這句話本來是多余的,完全可以不講,他只是想找個漏洞攻我一下,結果反把自己繞進去了.當然,我也可以不作回擊,但作為律師在那種情況下似乎不該放過反擊的機會.所以,我立刻回答:“我非常贊同公訴人剛才所說的一番話,不能否認,被告人確實犯有非常嚴重的錯誤,但是必須提醒公訴人,錯誤不等于犯罪.”話音剛落,聽眾席上立刻反應過來,我聽見前排有人說:“掉進去了,掉進去了!”意思是說,公訴人掉進自己的圈套了.很明顯,錯誤與犯罪怎么能混為一談呢?可見,在關鍵的時候,一句話被抓住了,就顯得特別被動,這一點是很值得注意的.當然,這種例子中的失誤并不會涉及什么實質性的問題,純粹是一些技巧.但有時在不失體統的情況下,利用某些技巧來取勝,還是可以收到一些辯論效果的.但是,在法庭上一定要避免人身攻擊,切忌用惡劣的語言攻擊對方,這一點我是很不贊同的.作為律師,應當看重自己的身份,也應當尊重別人.

  我也時常遇到在法庭上惡意攻擊的現象.有一次我在江蘇某地辦案,我們四個教授出庭,辦一個共同犯罪的案子.公訴人在法庭上拍著桌子說我們四個教授連起碼的常識都不懂,語言十分尖刻.面對這種情況,我們都沒有采取以牙還牙的做法,而是用一些得體的語言予以回擊.這個案子辯論的焦點是概念,因為它涉及到次數.這個案子有8個被告,、了很多女孩,確實是一起惡性案件,但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出入很大.這些被告年齡都不大,多數是20歲左右,有的還不滿18歲,大多數是汽車司機.他們開著車領著一些女中學生出去玩,玩的當中,有的沒有發生關系,有的是自愿發生兩性關系,有的確實是.但是起訴書認定,凡是一起去玩并發生關系的都是,沒有發生兩性關系的也是共犯.公訴人堅持說,在這些被告中玩的概念就是,所以認定人數和次數很多.這種認定是很不嚴肅的,而且在辯論的時候語言十分尖刻.針對這種情況,我與人民大學的周振想教授商量一下,決定就在“玩”的概念上展開辯論.我們從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等各個方面,輪番論證了“玩”與本質區別,當然也時常點出對方所暴露出的一些真正的常識性錯誤,指出了究竟什么問題才屬于常識.這場辯論的確使對方顯得很不自在,收到了反擊的效果.但是盡管如此,我們并沒有使用過激的言辭.我認為,對于律師來講,一個很好的素質很重要,包括人格素質、語言素質、心理素質等等都非常重要.不能為了一時的痛快而有失你的身份,使人覺得你沒有層次,沒有涵養,沒有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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