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庭辯論詞
刑事案件法庭辯論詞3: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接收被告人委托,指派我擔任其非法經營案一審辯護人,接收委托后,我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并參加了庭審,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給予考慮。
一、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非法經營罪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行為系非法經營罪未遂。
盡管非法經營行為客觀上會擾亂市場秩序,但是其目的卻在于獲取非法利益。可以說,獲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經營行為的真實屬性。雖然我國刑法條文并未規定非法經營罪以謀利(或營利)為 目的,但在非法經營罪的具體認定中,應該要考慮行為人的營利目的。而要獲取非法利益,就必須要發生商品流通和交易。無論是生產和購買,還是儲存和運輸,其 實歸根結底都是買賣行為,或者是為買賣所作的準備行為,只有到實際出售并且行為完成方產生社會危害結果。比如儲存行為,必然是為了出賣而暫時儲存,不可能 是沒有任何目的的儲存,也不可能就以儲存為最終目的,如果僅僅以儲存為目的,其與收藏行為無異,顯然不會對市場秩序造成任何破壞。因此可以說,非法經營行 為是一種通過買賣而獲利的行為。通過買賣來獲利,顯然是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的。
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的四種情形,但該條并未規定在非法經營行為中具有買進、運輸、賣出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既遂。因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購進煙花爆竹,在卸貨時被查獲,尚未銷售,應當屬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妻子持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雖然被告人行為是非法的,但并非是沒有任何許可證而從事煙花爆竹買賣,和無證從事煙花爆竹買賣是有所區別的。
三、被告人購買的煙花爆竹經過鑒定,均為合格產品,且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后變賣處理,未進入流通領域,被告人沒有違法收入,社會危害性較小。
綜上所述,被告人行為系犯罪未遂,且其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又主動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證明其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罪態度較好,符合 《刑法》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的規定。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處罰原則,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免于刑事處 罰。
此致
xx人民法院
律師事務所律師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