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辯(通用3篇)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辯 篇1
局長:(眼睛一亮)還有一點:當事人砸門的時候,用的是什么工具?
賴斯:他用的是拳頭。
局長:(大聲道)拳頭?這不可能!拳頭會有如此大的威力嗎?這顯然是個漏洞!
賴斯:那好吧!我現在就證明給你看!(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厚木板)看看這塊木板,和這扇門相比怎么樣?
局長:差不多!
賴斯:那么要是有人能用拳頭打破這塊木板,也同樣能打破這扇門,對不對?
局長:可以這樣理解!
賴斯:好!請布魯斯•李先生進來吧!(李小龍被帶進來)布魯斯•李先生,你說你能一拳打破這塊木板,對嗎?
李小龍:當然!
賴斯:那好!現在有很多人期待你完成這個實驗!不介意的話請示范一下,好嗎?
(李小龍請一位警官舉著木板,一拳把它砸成了兩半。在場的警察都大吃一驚,一齊鼓掌稱贊:“太神奇了!”局長也目瞪口呆。)
【點評】現場推演,借“拳”定音
此時,局長仍然試圖挽救“英雄”的命運,質疑砸門的“工具”,興奮地指出“這顯然是個漏洞!”不料,準備充分的賴斯早已成竹在胸,她不慌不忙,層層鋪墊,采用了一個簡單的三段式推理——大前提:厚木板和門差不多;小前提:拳頭能打破厚木板;結論:拳頭能打破門。接著,賴斯請當事人李小龍現場演示一番。在活生生的事實面前,局長終于無言以對。大家熱烈的掌聲,是對李小龍非凡功夫的贊嘆,又何嘗不是對賴斯警官秉公執法、能言善辯的欽佩呢?
終于,賴斯警官以公正的態度、翔實的證據、縝密的推理駁倒了局長,也征服了同事們,從而使見義勇為的李小龍無罪釋放,卑劣無恥的伯頓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辯 篇2
局長:(面帶嘲笑)是嗎?可是你有別的證詞或目擊者嗎?
賴斯:如果阿羅約小姐的自訴是事實的話,那么她當時的高聲呼救,一定會被鄰居或者恰好路過案發地的行人們聽到。而我們的調查也正是從尋找聽到過呼救聲的證人開始的。(出示證人的筆錄)這是一對夫婦提供的證詞。他們說,案發時他們路過案發地,曾經聽到屋里傳出女子的呼救聲。而這一證詞與當事人阿羅約自訴案發時正在遭受伯頓先生強暴的證詞是完全一致的!
局長:但他們沒有親眼目睹屋里究竟發生了什么!
賴斯:但是,他們卻親眼目睹了另外兩名女生趕過來敲門。隨后,又看到了那位叫布魯斯•李的小伙子砸開了房門,沖了進去,屋里的女子的呼救聲也同時停止了。難道這還不能說明屋里究竟正在發生什么嗎?這也是一個證據!如果當時屋里不是正在發生房東強暴阿羅約的事,那么,我們的當事人布魯斯•李也就不可能采取如此緊急而粗暴的辦法破門而入了。
【點評】追根溯源,步步為營
面對局長的追問,賴斯首先假定“阿羅約小姐的自訴是事實”,然后追根溯源,斷定其呼救聲一定有人聽到,隨即亮出了當時路過案發地的一對夫婦的證詞,毫無疑問,“阿羅約小姐的自訴是事實”!但是,局長以“他們沒有親眼目睹屋里究竟發生了什么”為由,試圖否認證詞的真實性。賴斯警官步步為營,列舉證人“親眼目睹”的種種事實,以犀利的反問回擊對方,之后的因果假設,更是合情合理,不容辯駁。
法庭上的女警官妙辯 篇3
局長:(蠻橫地)好了,好了!本案已經很清楚了!
賴斯:不!局長先生!本案還可能有另外的情形。假設……
局長:(擺了擺手)我們要的是事實或證據,而不是什么假設!
賴斯:恰恰相反,我們對本案的進一步調查,正是從假設推理開始的。當事人阿羅約說,案發時她的房東伯頓先生,正在對她實施強暴。布魯斯•李(李小龍的英文名)是為了解救阿羅約才攻擊伯頓先生的。
【點評】引述證詞,針鋒相對
表面看來,伯頓的指控倒也合乎邏輯,言之有據,因此,局長以偏概全,草率作出案情“很清楚了”的結論。但賴斯警官針鋒相對,指出“還可能有另外的情形”,提醒對方:伯頓的指控僅僅是一面之詞,未可輕信。面對局長對“事實和證據”的強調,賴斯立即點明假設推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接著引述了阿羅約的證詞,提供了了解案情的最佳突破口。雙方當事人解釋的李小龍動用暴力的原因大相徑庭,孰真孰假?顯然,案情仍需探究,此時結案為時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