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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發布時間:2025-03-29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通用3篇)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篇1

  總則

  第一條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任何非書面形式的約定對保險合同當事人均無法律約束力。

  第二條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承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單載明的客運車輛從事合法客運經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本車旅客人身傷亡或隨身攜帶物品的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運輸憑證乘坐客運汽車的人員、按照運輸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免費乘坐客運車輛的兒童以及按照承運人規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員。

  第四條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如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海嘯、洪水、臺風、龍卷風、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六條 發生意外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一)客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行駛證、車輛營運證;

  2.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3.客運車輛不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2.駕駛人不符合《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應當具備的要求的;

  3.無有效駕駛執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四)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利用客運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非本保險合同所稱旅客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根據合同應該承擔的責任(不包括如果該合同不存在,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五)任何間接損失;

  (六)旅客在客運車輛外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七)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運車輛感染的傳染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八)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違禁物品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九)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因自身的自然屬性、質量缺陷或包裝、放置和保管不善遭受的損失;

  (十)客運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十一)本保險合同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第八條 下列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電腦、現金、票據、有價證券、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稀有金屬、貨幣、郵票、藝術品、文物、古幣、古玩、古書、字畫、文件、賬冊、技術資料、電腦資料、圖表及任何動物、植物。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第三條和第四條約定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賠償限額

  第十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一旅客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其中,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的5%。

  對于每次事故,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5%,但在保險期間內該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的30%。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累計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違反此義務的,保險人可以依法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交納保險費或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發生任何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應當做好客運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不得擅自改裝,并按規定進行檢驗,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對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兩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怠于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或不接受保險人的安第三、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保險期間及保險費

  第十一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期間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篇2

  醫療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一、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以下簡稱“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三、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所注明的保險期間、追溯期以及承保的醫療區域范圍內,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醫療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并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向保險人提出賠償申請,保險人將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于確認構成醫療事故的,負責對下列各項進行賠償:

  1.患者由于遭受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醫療事故而發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

  3.由于醫療事故而給予患者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

  上述1、2、3項損失及費用的每次和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計賠償限額。

  四、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明細表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的故意行為和非執業行為或重大過失;

  2.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恐怖活動、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3.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療發生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4.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

  5.直接或間接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損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合格的醫務人員進行的診療護理工作;

  2.不以治療為目的的診療護理活動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

  3.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從事未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的診療護理工作;

  4.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被吊銷執業許可或被取消執業資格以及受停業、停職處分后仍繼續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5.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在酒后或藥劑麻醉狀態下進行診療護理工作;

  6.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偽劣藥品、醫療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7.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但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進行臨床實驗所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不在此限;

  8.被保險人或其醫務人員在正當的診斷、治療范圍外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9.被保險人從事的美容整形業務(治療性與功能恢復性的整形除外);

  10.在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因被保險人不作為而導致的損失;

  1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列舉的無醫療行為過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醫療意外。

  七、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或其代表的人身傷亡;

  2.罰款或懲罰性賠款;

  3.保險單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4.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在診療護理期間的人身損害無過失,但由于發生醫療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與患者或其近親屬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責任,但不包括沒有該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6.自被保險人的醫務人員終止在被保險人的營業處所內工作之日起,所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7.患者的故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造成的傷害;

  8.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9.患者發生難以避免的并發癥。

  10.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金額:

  (1)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2)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以上兩者以高者為準。

  八、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間

  九、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合同明細表上注明的起保日的零時起至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十、本保險的追溯期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上列明,最長不超過兩年。保險合同明細表上未列明追溯期的,追溯期為零。

責任期限(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十一、責任限額包括醫療責任每人責任限額(賠償限額)、每家醫療機構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十二、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費

  十三、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合同訂立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應按照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以合同規定的期限按期繳納保費為本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保險人義務

  十四、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十五、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十六、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十七、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十八、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十九、訂立保險合同,投保人應如實提供投保醫務人員名單,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十、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對于保險費交付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十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及保險單中列明的事項發生變化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保險人,經與本保險人協商一致后,變更保險合同有關內容。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二十二、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應該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量避免保險事故的發生。

  二十三、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

  1.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3.被保險人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或進行調查、分析、鑒定。被保險人應妥善保管病歷等有關的原始資料,防止涂改、偽造、隱匿、銷毀、遺失,并對引起不良后果的藥品、醫療器械等現場實物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二十五、被保險人收到醫療事故鑒定報告或法院送達的任何文書后,應于24小時內將上述報告或文書復印件送交給保險人。如保險人認為需審閱原件時,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提供原件。

  二十六、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二十七、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八、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下列單證材料:

  1.保險單正本;

  2.有關醫務人員的資格和執業證明、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

  3.患者完整的病例資料:患者傷殘的,應當提供國家批準或認可的醫療事件鑒定機構或部門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書

  4.患者的書面索賠申請;

  5.事故情況說明、賠償項目清單;

  6.經國家批準或認可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當提供判決、裁定文件或調解書;

  7.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二十九、賠償依據

  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在被保險人提供了上述單證后,保險人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相關規定,確定賠償金額,在扣除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或免賠率(兩者以高者為準)后,且在保險單明細表所列明的賠償限額之內,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

  三十、賠償責任確定方式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1.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2.仲裁機構裁決;

  3.人民法院判決;

  4.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三十一、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三十二、事故損失賠償金額計算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1.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2.免賠計算:

  (1)在依據本條第1、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

  (2)在依據本條第1、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

  按以上兩種計算方式計算的免賠額以高者為準。

  3.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賠償)限額。

  三十三、法律費用賠償金額計算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保險人在第三十二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三十四、其他保險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三十五、代位求償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三十六、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三十七、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三十八、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三十九、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四十、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四十一、釋義

  追溯期: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并載明在保險單明細表中的一段與保險期間相連續的時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由于在該段時期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也負保險責任,但患者或其近親屬的索賠必須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如果這種人身損害是在追溯期之前發生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醫務人員: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核、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也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后勤服務的人員。

  醫療事故: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及嚴重毀容等事件(指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各級各類醫療事故)。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 篇3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范能力,促進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一、合作范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托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于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后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后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后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注冊會計師。

  3、委托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托被保險人為其辦理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并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托業務:指注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范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托方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于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系,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并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并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于疏忽或過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并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雇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托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托人的誣陷或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托業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注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注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托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托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并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后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注冊會計師證書》、與委托人簽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十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生效后,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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