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精選3篇)
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篇1
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1.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一)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室內裝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 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于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及制品,玉器、首飾、古市、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于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表,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墻、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墻、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征用、占用的房屋,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處于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于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 體的倒塌。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雇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洼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2.金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二)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 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占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占40%(農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農村15%),室內裝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農村農機具等占25%。
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保險費第九條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根據下 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篇2
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 凡是被保險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下列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房屋及其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室內裝潢;
三、室內財產:
(一)家用電器和文體娛樂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投保。
第二條 下列財產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可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第一條載明的財產;
二、存放于院內、室內的非機動農機具、農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內的糧食及農副產品;
三、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財產。
第三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及制品,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字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書籍、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軟件及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日用消耗品、各種交通工具、養殖及種植物;
四、用于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的房屋;
五、無線通訊工具、筆、打火機、手表,各種磁帶、磁盤、影音激光盤;
六、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墻、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墻、無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財產;
七、政府有關部門征用、占用的房屋,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處于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八、其他不屬于第一條、第二條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臺風、龍卷風、暴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一、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
二、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盜搶;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雇傭人員的違法、犯罪或故意行為。
四、因計算機20__年問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第七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四、座落在蓄洪區、行洪區,或在江河岸邊、低洼地區以及防洪堤以外當地常年警戒水位線以下的家庭財產,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五、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六、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七、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
第八條 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購置價或市場價自行確定。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保險價值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室內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當時實際價值分項目自行確定。
不分項目的:按各大類財產在保險金額中所占比例確定,即室內財產中的家用電器及文體娛樂用品占40%(農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農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農村農機具等占25%.特約財產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保險期限和保險費
第九條 保險期限分別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險單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保險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十條 被保險人根據下列規定交納保險費:
一、保險費:基本險費率、附加險費率按費率表規定執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費率計算應收保險費。
2、普通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裝潢: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應根據實際損失或恢復原狀所需修復費用乘以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二、室內財產的賠償計算: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在分項目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賠付。
三、特約承保財產的賠償計算:參照本條第一、二款執行。
四、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若該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發票、費用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各項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詐。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先向第三者索賠。如果第三者不予賠償,被保險人應提起訴松。保險人可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五條 保險標的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其有效保險金額應當是原分項保險金額減去分項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后的余額;如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險年度,則自動恢復原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 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本保險人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作為自動放棄而失效。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險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險費后生效。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被保險人的地址發生變更或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的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約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 篇3
保險漁船范圍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的漁船應當具有國家漁業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適航證明和捕撈許可證明,并專門從事漁業生產或為漁業生產服務(以下簡稱保險漁船)。油船、漁港工程船、拖輪、駁船、不足一噸的小型漁船,不在本保險范圍內。
第二條 本保險承保的漁船包括
船體、輪機、儀器、設備。
漁網、子船、艇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漁船范圍內。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屬本保險承保范圍:
保險漁船上所載貨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備用機件、漁獲物、給養品、漁需物資及船上所有人員的私人財產。
保險責任范圍
第四條 保險漁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擱淺、傾覆、沉沒、碰撞、觸礁;
二、火災、爆炸;
三、雷擊、八級以上大風、龍卷風、海嘯、洪水、崖崩、破壞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蹤六個月以上。
第五條 保險漁船因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救助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六條 保險漁船上的錨、櫓、螺旋槳、纜、鏈、繩索、消防設備、救生設備與船體遭受同一保險事故而同時受損時,本公司負責賠償。
經特別約定承保的漁網、子船、艇只有與船體同時滅失,本公司才負責賠償。
第七條 保險漁船在航行或作業中發生碰撞,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公司按本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八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漁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九條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費用或碰撞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適航或不具備作業條件;
二、戰爭、軍事行動、暴力行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條 下列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正常維修、保養、油漆費用以及蝕損、自然磨損、潛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費用;
三、任何人員傷亡或疾病引起的費用;
四、因遭受保險事故導致停航、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和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價值。
第十二條 保險漁船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險漁船完全滅失或嚴重損毀不能恢復原有效用,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保險漁船在航行中失蹤超過六個月,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三、保險漁船實際全損已不能避免,或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總和達到保險價值時,在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發出委付通知后,為推定全損,本公司不論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
四、保險漁船發生部分損失,本公司賠付恢復、修理費用;
五、對施救費用和救助費用,本公司根據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船、貨總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三條 保險漁船發生碰撞責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船塢、碼頭、港口設備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以及出險當地漁港水域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價值時,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碰撞責任以及救助費用、施救費用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五條 本公司對保險漁船損失(含恢復、修理、救助費用)、碰撞責任以及施救費用的賠款分別計算,每次賠款各以不超過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為限。當漁船損失的一次賠款達到保險漁船的保險金額時,本公司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保險漁船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也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后,本公司有權放棄對保險漁船殘余部分的權利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利,而按保險金額賠償,同時解除保險合同中的一切責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權利,必須從收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內通知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費用,本公司仍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需要修理時,被保險人必須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進行修理,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項目和修理費用。
第十九條 本公司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規定扣除免賠額。
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漁船的情況必須如實申報,并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依照主管部門關于航行、作業、停泊的規定或慣例,按期對保險漁船進行維修、保養和檢驗,確保保險漁船的適航性。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盡力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救護,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時內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險當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保險漁船如果發生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等情況,被保險人應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索賠事項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出險通知書、保險單(證)、海損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船舶主管部門簽發的有關證書及各種涉及索賠的原始單證。本公司應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在十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六條 保險漁船發生保險事故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被保險人應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賠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