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養殖保險合同(精選3篇)
優秀養殖保險合同 篇1
1.養殖保險_____險保險單(正本)
鑒于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養殖保險____________險并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并同意依照養殖保險________險的規定,承擔被保險人下列標的的保險責任。
業務性質: 保險單號:
。
|標的分類|投保數量|何價投保|投保成數|保險金額|費率|保險費|儲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加險 | | | | | | | |
|----|----|----|----|----|--|---|---|
。 計 | | | | | | | |
。
。鼧说淖涞攸c| 經度: 緯度: |
。
。 總保險金額|(大寫) |
。
。 總保險費 |(大寫) |
|------|----------------------------|
。 儲 金 |(大寫) |
。
。 |1.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kU責任期限|----------------------------|
| |2. |
|-----------------------------------|
|本保險標的有無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 |
|-----------------------------------|
。鼈 注 |
。
|被保險人地址及郵政編碼: 保險人:_____保險公司(簽章)|
|電話號碼: 地址:______ |
。兄萍罢加眯再|: 郵碼:______ |
。 電話:______ |
| 年 月 日 |
-------------------------------------
經(副)理: 會計: 復核: 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養雞保險條款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養雞場均可投保:
(一)雞舍飼雞10000只以上;
(二)雞場選址須在非蓄洪行洪區且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場內的建筑物布局應符合畜牧獸醫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濕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暑降溫措施,場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雞只的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投保雞只應為無傷殘、無疾病、營養完全、飼養密度合理。
保險責任
第二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只死亡,保險人依照本規定負責賠償:
(一)特定傳染病(選定責任);
(二)特定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選定責任);
(三)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診患本條中的特定傳染病,并且經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撲殺、掩埋、焚燒的。
(注:選定保險責任原則見通知)
責任免除
第三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只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飼養人員及其家屬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二)保險雞只互斗、中暑、凍、餓致死,淘汰宰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四)在觀察期內因第二條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違反防疫規定、拒絕防疫或發病后不及時治療;
(六)保險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損失。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雞只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雞場設施發生保險責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導致保險雞只損失;
(三)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但屬于第二條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險期限
第五條 根據雞的飼養用途及生長階段,劃分為:
(一)肉用雞:從10日齡起保至56日齡為止;
(二)產蛋雞: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三)種雞:
育雛階段:從1日齡起保至42日齡止。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第六條 保險肉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7天為傳染病觀察期;保險產蛋雞和種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5天為傳染病觀察期。
第七條 保險雞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殺或調離約定的保險地點,該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
(一)每只肉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56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種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第九條 保險費:
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標準計收。
賠償處理
第十條 保險雞只發生保險事故時,以每棟雞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險天數最長定為連續7天)計算死亡數。若死亡數低于或等于實際存欄數的15%時,不負賠償責任;若死亡高于實際存欄數的15%時,按死亡數扣除死淘數予以賠付。
肉用雞、產蛋雞育成階段、種雞育雛階段和育成階段:
每只保額-雞苗單價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雞苗單價+─────────×(出險時已飼養天數+出險天數)〕-殘值
56天或140天
產蛋雞和種雞的產蛋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每只保額×賠付百分比-殘值
賠付百分比
。
。 齡|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
。 %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
一般肉雞死淘率為5%;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死淘率為10%;雞種死淘率分別是:育雛階段為5%,育成階段為10%,產蛋階段為8%。
若保險金額高于保險雞只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時,則按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計賠。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實際飼養只數大于投保只數,按投保數與實際飼養只數比例賠付。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和所屬獸醫師出具的真實合法的診斷和治療證明、死亡證明、防疫證明。
第十三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雞只損害而造成雞只死亡,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若被保險人已取得部分賠款,保險人應在賠償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
賠償金額。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追償權時,不影響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失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 保險雞只發生部分死亡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雞只數應相應減少,具體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雞只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加強雞只飼養管理的規定,搞好飼養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規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記錄,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切實做好防疫、治療及安全防災工作。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有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保險標的數量變動等情況,被保險人應當事前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根據保險人有關規定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一條 保險雞只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救護,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以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到現場查勘,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擅自處理死亡雞只。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約定的各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15日后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凡涉及本保險的約定均采用書面形式。
優秀養殖保險合同 篇2
養殖保險合同
1.養殖保險_____險保險單(正本)
鑒于___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養殖保險____________險并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并同意依照養殖保險________險的規定,承擔被保險人下列標的的保險責任。
業務性質:保險單號:
標的分類
投保數量
何價投保
投保成數
保險金額
費率
保險費
儲金
附加險
合計
標的座落地點
經度:緯度:
總保險金額
(大寫)
總保險費
(大寫)
儲金
(大寫)
保險責任期限
1.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2.
本保險標的有無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相同保險
備注
被保險人地址及郵政編碼:保險人:保險公司(簽章)
電話號碼:地址:
所有制及占用性質:郵碼:
電話:
年月日
經(副)理:會計:復核:制單: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養雞保險條款
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養雞場均可投保:
(一)雞舍飼雞10000只以上;
(二)雞場選址須在非蓄洪行洪區且在當地洪水水位線以上、場內的建筑物布局應符合畜牧獸醫部門的要求,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舍內光照、溫度、相對濕度適宜,通風良好,有防暑降溫措施,場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雞只的品種必須在當地飼養1年以上,投保雞只應為無傷殘、無疾病、營養完全、飼養密度合理。
保險責任
第二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只死亡,保險人依照本規定負責賠償:
(一)特定傳染病(選定責任);
(二)特定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選定責任);
(三)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診患本條中的特定傳染病,并且經當地縣級(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撲殺、掩埋、焚燒的。
(注:選定保險責任原則見通知)
責任免除
第三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雞只死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飼養人員及其家屬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二)保險雞只互斗、中暑、凍、餓致死,淘汰宰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四)在觀察期內因第二條中特定疾病所致死亡;
(五)違反防疫規定、拒絕防疫或發病后不及時治療;
(六)保險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損失。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雞只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雞場設施發生保險責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導致保險雞只損失;
(三)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但屬于第二條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險期限
第五條根據雞的飼養用途及生長階段,劃分為:
(一)肉用雞:從10日齡起保至56日齡為止;
(二)產蛋雞: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三)種雞:
育雛階段:從1日齡起保至42日齡止。
育成階段:從43日齡起保至140日齡為止;
產蛋階段:從141日齡起保至500日齡止。
第六條保險肉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7天為傳染病觀察期;保險產蛋雞和種雞從保險單生效之日起15天為傳染病觀察期。
第七條保險雞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殺或調離約定的保險地點,該部分或全部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保險金額、保險費
第八條保險金額:
(一)每只肉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56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種雞的保額最高不超過購雛費和生長至140日齡投入的飼料費之和的八成。
第九條保險費:
按保險人規定的費率標準計收。
賠償處理
第十條保險雞只發生保險事故時,以每棟雞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險天數最長定為連續7天)計算死亡數。若死亡數低于或等于實際存欄數的15%時,不負賠償責任;若死亡高于實際存欄數的15%時,按死亡數扣除死淘數予以賠付。
肉用雞、產蛋雞育成階段、種雞育雛階段和育成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雞苗單價+×(出險時已飼養天數+出險天數)〕-殘值
產蛋雞和種雞的產 蛋階段:
賠款=死亡只數×(1-死淘率)×每只保額×賠付百分比-殘值
賠付百分比
日齡
141-170
171-200
201-230
231-260
261-290
291-350
351-410
411-470
471-500
%
100
95
90
85
80
70
60
50
40
一般肉雞死淘率為5%;產蛋雞育成階段、產蛋階段死淘率為10%;雞種死淘率分別是:育雛階段為5%,育成階段為10%,產蛋階段為8%。
若保險金額高于保險雞只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時,則按出險時的市場實際價值計賠。
第十一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實際飼養只數大于投保只數,按投保數與實際飼養只數比例賠付。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和所屬獸醫師出具的真實合法的診斷和治療證明、死亡證明、防疫證明。
第十三條因第三者對保險雞只損害而造成雞只死亡,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必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若被保險人已取得部分賠款,保險人應在賠償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行使代位追償權時,不影響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損失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保險雞只發生部分死亡經保險人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雞只數應相應減少,具體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被保險人欺詐行為給保險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生效前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雞只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有關部門加強雞只飼養管理的規定,搞好飼養管理,建立、健全和執行防疫、治療的規章制度,防 疫注射要有記錄,接受畜牧獸醫部門和保險人的防疫防災檢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切實做好防疫、治療及安全防災工作。
優秀養殖保險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就黑豬養殖合作一事,達成一致,簽訂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黑豬養殖
二、合作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合作宗旨
互惠互利、真誠合作、各盡所能、風險共擔。
四、合作方式:
本項目共出資 元,其中:
甲方出資 元,其中以現金方式出資 元,以個人勞務形式出資 元,占總股金的 %;
乙方出資 元,其中以現金方式出資 元,以個人勞務形式出資 元,占總股金的 %;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ㄒ唬┘追綑嗬
1、負責開辦所需一應證件的辦理;
1、對外開展業務,對外訂立合同;
2、決定生產項目、經營方針、長遠發展規模;
3、負責合伙的財務及帳戶資金進出;
4、審查本項目經營管理;
5、決定本項目中各職司的勞動報酬以及報酬核算原則;
7、審改技術改造措施,決定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的方案;
8、確立銷售方向以及銷售時機等;
(二)乙方的權利
1、對外開展業務,對外訂立合同;
2、負責養殖場的業務跟進,債務催討等;
3、檢查養殖場的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5、整理日常規則并且定期交付生產管理中產生的收支賬目明細與甲方;
6、負責勞動生產管理,或經雙方商定另外指派。
7、負責生產中通用原料的采購運輸;
8、協助銷售過程中的執行事宜。
。ㄈ┘滓译p方共同義務
1、對外簽訂合同均需以養殖場名義加蓋公章后生效;
2、勤勉開拓業務,努力擴大養殖場的資產及經營規模;
3、精心作業,合理分配資源,正確把握市場,努力使本項目的效益最大化;
4、合伙人一方提供的經營管理技術等商業秘密,另一方在未取得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
5、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養殖場的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六、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合作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3、債務由共同財產承擔。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其余合作人應當按比例在 日內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七、合作期間約定:
1、合作期間,不得退伙,不得轉讓股份。強行退伙者,出資股金概不返還。除此之外,還要賠償違約金 元。
2、有其它人要求進伙時,需承認本合同,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合伙期間,各方要勤勉敬業,努力完成各自的工作。如有玩忽職守且不聽其他合伙人勸阻者,其它合伙人可商議并予以除名,同時向被除名者返還其所占的股金(以現金方式結算)。
八、合作的終止:
合作期屆滿;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
其它外部原因導致合作中止(如法律法規、市場原因等)。
九、其它約定事項:
1、未盡事宜,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2、如有疑議,雙方協商處理解決。如解決不成,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雙方各2份,雙方確認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公證人或中間人、見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