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精選4篇)
有關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 篇1
為了規范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有關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 篇2
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由國家瀕管辦核發;國家瀕管辦辦事處代表國家瀕管辦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
國家瀕管辦辦事處核發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的管轄區域由國家瀕管辦確定并予以公布。 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由國家瀕管辦組織統一印制。
有關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 篇3
依法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包括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進出口列入《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中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出口列入商品目錄中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管理。
進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錄中的其他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實行物種證明管理。商品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瀕管辦)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調整并公布。
有關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管理辦法 篇4
國家瀕管辦及其辦事處依法對被許可人使用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物種證明進出口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