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通用5篇)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篇1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現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鼓勵主動排查并及早發現案件、減少損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20xx年12月31日前發現的發生在20xx年1月1日前案件的問責工作適用原規定。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工作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前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備。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20xx年11月11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落實案件風險責任,促進案件風險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杈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惡性案件;
(一)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
(二)性質惡劣,造成擠兌、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惡性的案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問責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對案件發生負有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作案人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責任的人員。
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責任的人員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有關環節內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發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
對案件發生資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發現而未能及時發現、報告案件及風險的人員。
第七條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權限、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問責主要方式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第十一條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對于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代替紀律處分。
第三章 問責基本標準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追究案發層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對其上一級機構涉案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除追究案發層級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對案發層級機構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涉案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第十三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發生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記大過(含)以上處分;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上一級機構分管負責人降級(含)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免予追究有關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違法違規的;
(二)因緊急避險,被迫釆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于不釆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后及時報告并積極釆取補救措施的;
(四)案發前已發現相關環節內部控制問題并及時提示風險、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動反映、舉報案件線索的;
(五)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記錄的;
(六)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損害的;
(二)因抵制無效,被迫執行上級錯誤決定或命令而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但執行上級明顯違法違規決定或命令的除外;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落實案件風險責任,促進案件風險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杈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惡性案件;
(一)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
(二)性質惡劣,造成擠兌、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惡性的案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問責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對案件發生負有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作案人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責任的人員。
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責任的人員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有關環節內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發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
對案件發生資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發現而未能及時發現、報告案件及風險的人員。
第七條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權限、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問責主要方式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第十一條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對于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代替紀律處分。
第三章問責基本標準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追究案發層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對其上一級機構涉案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除追究案發層級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對案發層級機構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涉案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第十三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發生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記大過(含)以上處分;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上一級機構分管負責人降級(含)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免予追究有關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違法違規的;
(二)因緊急避險,被迫釆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于不釆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后及時報告并積極釆取補救措施的;
(四)案發前已發現相關環節內部控制問題并及時提示風險、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動反映、舉報案件線索的;
(五)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記錄的;
(六)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損害的;
(二)因抵制無效,被迫執行上級錯誤決定或命令而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但執
行上級明顯違法違規決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發現、主動揭露案件的;
(四)主動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五)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為案件調查、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發揮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惡意欺詐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后及時報告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情形。
第十六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
(一)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或一年內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
(二)監督管理嚴重失職,致使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從而引發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發生案件的;
(四)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從而引發案件或導致案件情節進一步加重的;
(五)對上級機構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釆取落實措施或落實不到位,發生案件的;
(六)案發后,瞞報或故意漏報、遲報、錯報案件信息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七條 案件責任人員被撤職后,二年內不得安排擔任同職(級)及以上職務。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發生負有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做出責任認定,并報告監管機構,案件責任人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的,應當將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移送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案件問責工作中應當依法保障案件責任人員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條 案件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第三章 問責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 發生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暫停案發層級機構分管負責人職務,并視情況暫停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職務,責成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暫停案發層級機構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職務,并視情況暫停案發層級機構上一級機構分管負責人職務,責成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案件調查結束后,確認被暫停職務的人員履行了相關職責的,即予恢復原職。
第二十二條 案件查清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員工管理權限組織開展具體案件問責工作。
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法人機構總部或省級(一級)分支機構牽頭組織開展具體案件問責工作,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法人機構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具體案件問責工作。
案發層級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案件問責工作,但案發層級機構為法人機構總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責任人員做出免責、從輕或減輕處理的責任認定,應當逐一提出處理意見和理由,并由案發層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對案件責任人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落實案件風險責任,促進案件風險防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杈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與案件直接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惡性案件;
(一)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的;
(二)性質惡劣,造成擠兌、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惡性的案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問責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責任人員實施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案件責任人員是指對案件發生負有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作案人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實施人或參與人以及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監督責任的人員。
對案件發生負有管理、領導責任的人員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導致有關環節內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發生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或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
對案件發生資有監督責任的人員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
發現而未能及時發現、報告案件及風險的人員。
第七條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權限、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問責主要方式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第十一條 案件問責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對于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不得以經濟處理或其他問責方式代替紀律處分。
第三章 問責基本標準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追究案發層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對其上一級機構涉案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責任認定,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除追究案發層級機構及其上一級機構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對案發層級機構上一級機構的上級機構涉案條線部門負責人、機構分管負責人、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責任認定,根據責任認定情況進行問責。
第十三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發生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記大過(含)以上處分;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上一級機構分管負責人降級(含)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免予追究有關案件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違法違規的;
(二)因緊急避險,被迫釆取非常規手段處置突發事件,且所造成的損害明顯小于不釆取緊急避險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脅迫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后及時報告并積極釆取補救措施的;
(四)案發前已發現相關環節內部控制問題并及時提示風險、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動反映、舉報案件線索的;
(五)在集體決策的違法違規行為中明確表達不同意意見且有記錄的;
(六)其他可以免責的情形。
第十五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且未造成損害的;
(二)因抵制無效,被迫執行上級錯誤決定或命令而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但執行上級明顯違法違規決定或命令的除外;
(三)自查發現、主動揭露案件的;
(四)主動釆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五)積極配合案件調查,為案件調查、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發揮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惡意欺詐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后及時報告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
(七)其他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情形。
第十六條 根據責任認定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有關案件責任人員從重處理:
(一)發生重大、惡性案件,或一年內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
(二)監督管理嚴重失職,致使內部控制嚴重失效,從而引發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脅迫他人違法違規操作,發生案件的;
(四)對違法違規事實或發現的重要案件線索不及時報告、制止、處理,從而引發案件或導致案件情節進一步加重的;
(五)對上級機構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出的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或提出的整改意見,未釆取落實措施或落實不到位,發生案件的;
(六)案發后,瞞報或故意漏報、遲報、錯報案件信息的;
(七)隱瞞案件事實或隱匿、偽造、篡改、毀滅證據,抗拒、妨礙、不配合案件調查和處理的;
(八)對檢舉人、證人、鑒定人、調查處理人實施威脅、恐嚇或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七條 案件責任人員被撤職后,二年內不得安排擔任同職(級)及以上職務。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離職人員對離職前的案件發生負有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做出責任認定,并報告監管機構,案件責任人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的,應當將認定結果及擬處理意見移送離職人員現任職單位。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案件問責工作中應當依法保障案件責任人員申訴的權利。
第二十條 案件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第四章 問責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 發生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暫停案發層級機構分管負責人職務,并視情況暫停案發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職務,責成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暫停案發層級機構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職務,并視情況暫停案發層級機構上一級機構分管負責人職務,責成其積極配合案件調查。
案件調查結束后,確認被暫停職務的人員履行了相關職責的,即予恢復原職。 第二十二條 案件查清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員工管理權限組織開展具體案件問責工作。
發生重大、惡性案件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法人機構總部或省級(一級)分支機構牽頭組織開展具體案件問責工作,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法人機構總部牽頭組織開展具體案件問責工作。
案發層級機構人員不得參與具體案件問責工作,但案發層級機構為法人機構總部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責任人員做出免責、從輕或減輕處理的責任
認定,應當逐一提出處理意見和理由,并由案發層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對案件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并在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由案發層級機構的上一級機構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對確需延長案件辦理時間的,應當征得銀監會或其省級派出機構同意。
第五章問責監督
第二十五條 問責工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追究負責具體案件問責工作層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責任。涉嫌犯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展問責工作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釆取監管措施,督促其嚴肅問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八條 個別金融機構組織構架和層級不適用本辦法有關要求的,機構法人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后,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 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篇4
為加強和改進我校德育工作,發揮班主任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強班主任工作的規范性,提高實效性,全面提升我校的教育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班主任常規工作考核和班級每日常規考核,總分為200分,班主任常規工作考核和班級每日常規考核各為100分。(不含加分)
(一)班主任常規工作考核(100分)
1.大課間、課外文體活動管理。班主任要現場督促指導學生參加大課間、課外問題活動,確保活動秩序正常。(10分)
2.班會課。班會課要按規定每周一次,要有明確的主題,要解決一定的實際問題。(10分)
3.上交各種材料。班主任必須按要求完成和送交有關材料。(10分)
4.班主任會議。按時參加班主任例會或班主任培訓活動,及時落實會議精神,安排、改進班級工作。(10分)
5.學生午餐管理。督促學生排隊到食堂,確保學生午餐的文明有序。(10分)
6.家校聯系。組織開好學生家長會,接待好家長的來訪,做好家訪、電話或短信交流等工作,其中“家校路路通”每月群發短信不少于8條。(10分)
7.大型學生活動管理。學生參加學校的大型活動,班主任必須到場,維持好學生秩序。(10分)
8.學生的考評。按照學校要求,做好平時、期中和期末的學生考評工作,學生成績冊等填寫規范。(10分)
9.出勤。按照學校要求,每天按時到校,關心學生,尤其要做好班級學生的早晨、午間、放學前的管理工作。(10分)
10.認真完成學校的其他即時性工作。(10分)
(二)班級每日常規考核(100分)
包括自行車停放、室內外環境衛生、學生行為習慣、紀律、黑板報、升旗和兩操、用餐和愛護公物等。詳見《xx中學常規管理考核要求》。
(三)加分項目
1班主任撰寫有關教育管理、德育論文、案例、隨筆等在市級以上的刊物發表或評比中獲獎,市級一篇加3分,大市級一篇加5分,省級一篇加7分,國家級一篇加10分。
2.當月校園文明監督崗得“星”數量達年級前三名,分別加3、2、1分。
3.班主任或學生的事跡在市級以上報刊報道,市級加3分,大市級加5分,省級加7分,全國級加10分。
4.學生做好人好事,拾金不昧,受學校表揚或記錄一次獎1分。
5.學生競賽獎:市級以上一等獎5分,二等獎4分,三等獎3分,學校一等獎3分,二等獎2分,三等獎1分。
6.學生勇于向不良現象作斗爭,檢舉揭發違紀事件一件加1分。
7.班級集體獎。市級以上一等獎7分,二等獎6分,三等獎5分;學校一等獎3分,二等獎2分,三等獎1分。(包括運動會等)
二、考核辦法
(一)班主任常規工作考核辦法。在校長室領導下,由德育處牽頭,充分發揮各處室的職能作用,按月對班主任常規工作逐條進行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月班主任常規工作考核扣5-20分,并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1.因班主任管理不當而造成學生出走、流失或安全事故。
2.班級中有學生違法犯罪。
3.班主任有體罰或變相體罰現象造成不良影響。
4.向家長索要錢物等。
5.向學生亂征訂或亂收費。
6.其他有損教師形象的。
(二)班級每日常規考核辦法。
1.由德育處組織學生文明監督崗負責檢查,采用每天抽查一個項目的辦法,開展班級爭星競賽。即當天所查項目不扣分,則在該班級的《爭星競賽榜》上加一顆星。按月考核,每少一顆星則在當月班級每日常規考核中扣2分。
2.班級中發生學生嚴重違紀事件受到全校通報批評以上處理的在當月的班級每日常規考核中扣2-5分。
(三)加分項目的考核由德育處負責,按月考核。
(四)班主任的貼津以當月考核總分代分。其測算公式為:班主任津貼=班主任津貼總額 ÷ 班主任考核總分班主任個人考核得分。(人均津貼每月400元。)
(五)寒暑假班主任工作由德育處另行制定方案考核。
(六)班主任的考核結果為評選優秀班主任的主要依據,對不能勝任班主任工作的學校有權進行崗位調整。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篇5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全市婦幼保健圍繞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作重點,堅持“以保健為中心,以生殖健康為目的,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認真貫徹執行《母嬰保健法》,積極實施婦女健康行動和婦幼衛生項目,各項工作取得了階段性進展。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指標完成情況
1-6月,全市共發現孕產婦2492人,保健管理2492人,孕產婦保健覆蓋率100%;產婦1402人,住院分娩1402人,住院分娩率100%,活產1411人,新法接生1411人,新法接生率100%;篩選高危孕產婦529人,高危篩選率21.23 %,高危孕婦分娩522人,住院分娩522人,高危住院分娩率100 %;孕婦產前艾滋病檢測1402人,檢測率100%;無孕產婦死亡。
全市七歲以下兒童18409人,保健管理16754人,兒童保健覆蓋率91%;三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7488人,三歲以下系統管理率90.91 %;五歲以下兒童死亡9例,五歲以下兒童死亡率6.38‰;嬰兒死亡4例,嬰兒死亡率2.83‰;新生兒死亡2例,新生兒死亡率1.42‰;無新生兒破傷風。
二、取得的主要成績
(一)“三個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取得明顯進展
1、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落實到位,資金運行安全。在全市醫療保健機構的共同努力下,1-6月全市共有719名符合補助條件的農村孕產婦領取住院分娩補助,其中通過接生醫療機構現場直補21.57萬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14.38萬元,總計補助35.95萬元。
2、農村婦女增補葉酸的服用率明顯上升。20xx年,我們拓寬了葉酸的發放渠道:一是由婚檢醫生在婚前保健的同時對目標人群進行相關知識的宣教,并免費發放葉酸;二是由市、鄉、村保健人員定期在走訪網,至6月底,目標人群發放762人次,葉酸服用率54.35%,按要求已隨訪。
3、農村婦女乳腺癌檢查項目:6月24日,本年度乳腺癌檢查項目在高壩洲鎮啟動,目前正在開展中(至7月7日完成20xx人次,查出可疑乳腺癌2例,待確診)。
(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婦幼項目全面推進。
20xx年,基本公共衛生項目在我市全面啟動,全市各鄉鎮衛生院按上級要求開展9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4月份中旬,市衛生局組織專班,對照《湖北省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考核辦法(試行)》,對各鄉鎮衛生院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考核,產前檢查、產后訪視、產后42天檢查、新生兒訪視等9大婦幼服務項目均已開展,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問題。檢查組現場反饋了考核組的意見,并給予了技術指導。
(三)婦女健康行動基本實現全覆蓋。
3月份,由市婦聯、市人社局聯合開展“關愛女職工”健康體檢活動在市婦幼保健院啟動,歷時一個月,全市有300多家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事業單位3955名女職工享受了由市醫保局埋單的免費“兩癌”普查服務。至此,我市婦女健康行動(20xx-20xx)基本實現了從鄉村到城鎮、從農村婦女、城鎮居民到企事業單位女職工的全覆蓋。全市應查133925人,實際普查166515人,普查率124.3%,查出婦科病85415人次,婦科疾病患病率51.3%。其中查出宮頸癌26例,宮頸癌發生率3.04/萬;乳腺癌8例,乳癌發生率0.94/萬。
(四)積極開展“關愛兒童”健康教育及義診服務活動。
市婦幼保健院以“青春綠絲帶進校園”活動為平臺,將青春期健康教育課堂開進校園,分別在市職教中心、松木坪鎮中學給1000多名師生傳授青春期保健知識,以通俗易懂的語言、生動活潑的形式,從婦幼保健的角度對師生進行青春期健康教育,讓師生們更多地了解青春期心理、生殖健康知識,幫助青少年提高自我了解、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的能力。同時,與勝利社區聯合,開展了“關愛留守兒童”送健康義診活動,免費給200余名留守兒童進行健康體檢、生長發育監測、視力篩查等服務。
(五)依法開展婦幼保健技術服務。
1、婚前保健工作更加規范。1-6月,全市婚姻登記2049對,免費婚前醫學檢查1793對,婚前醫學檢查率87.15%,比去年同期上升3個百分點,其中:初婚婚前醫學檢查98.66%,比去年同期上升2個百分點;檢出疾病人數155人次,疾病檢出率4.3%,其中:傳染性疾病5例,占疾病總人數的3.23%;性病6例,占疾病總人數的3.87%;生殖系統疾病10例,占疾病總人的6.45%;提出暫緩結婚醫學意見6人,對所有來院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均進行了有關婚姻保健知識、孕前保健知識、優生優育指導,免費發放《湖北省孕產婦保健手冊》。通過婚前檢查,宣傳增補葉酸預防神經管缺陷知識,免費發放葉酸片,提高目標人群增補葉酸知識知曉率和葉酸服用率。
2、嚴格執行《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已全部實行網絡管理,電子辦證,市一醫院、市二醫院、市婦幼保健院、枝城港口醫院、紅花套衛生院均購置了專用設備,其他具備助產資格的單位《出生醫學證明》仍在市婦幼保健院辦理,1-6月,全市接生人數1317,出生活產1336,共辦理《出生醫學證明》1191份,辦證率89.15%。全市各醫療保健單位均未發生違規收費辦理現象,各種登記按要求規范填寫,原始資料資料定期裝訂成冊歸檔備查。
3、孕婦艾滋病自愿檢測率達100%。艾滋病母嬰阻斷工作逐漸規范,各醫療保健機構產科常規進行艾滋病母嬰阻斷知識宣傳和咨詢,表冊登記規范,孕產婦艾滋病檢測血樣采集1402人,檢測率100%,確診HIV陽性1例,已終止妊娠。
4、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運轉良好。市一醫院、市二醫院、市婦幼保健院、枝城港口醫院等6個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單位已經開展這項工作,1-6月,轄區內出生活產數1336人,新生兒疾病篩查1212例,新生兒疾病篩查率90.72%。
5、新生兒聽力篩查正逐步規范。目前僅市婦幼保健院開展了新生兒聽力篩查工作,1-6月轄區內出生活產1336(市婦幼保健院出生活產738人),新生兒聽力篩查683例,聽力篩查率51.12%(市婦幼保健院篩查率92.55%)。
(六)婦幼衛生統計工作步入規范化軌道。
1、婦幼衛生信息平臺高效運轉。全市所有醫療機構的兒保門診、產科門診、產科住院部均按要求使用宜昌市婦幼衛生信息平臺,所有兒童、孕婦檢查信息及時錄入,目前運行狀態良好。
2、堅持一月一次報表、工作例會,一季度一次業務培訓,基礎報表逐步實行電子報表,統計分析總結全部實行電子打印,資料按統一規定存檔保存,每季度對報表進行一次質量控制分析,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反饋,及時糾正,保證了報表質量。
(七)“兩大系統管理”取得良好成績。
1、孕產婦保健系統管理質量不斷提升。一是各醫療保健機構產科門診每月上報孕婦建卡信息,保證機構孕情不漏報;二是村保健員摸孕情,每月上報鄉衛生院,保證轄區孕情不漏報;三是市、鄉、村三級保健網絡互通孕產婦信息,保證所有孕產婦不漏管;四是孕產婦保健管理仍實行“雙簽字”制,要求保健人員對每位孕婦產前訪視村級三次、鄉級二次、市級一次以上,高危孕婦增加訪視次數;五是加強育齡婦女中高危人群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計劃外懷孕婦女的漏篩漏管;六是加強高危孕產婦的管理力度,高危孕婦實行分級管理。各醫療保健機構每月按時上報高危評分在30分以上孕婦的基本信息,危重高危孕產婦隨時電話上報市婦幼保健院,市婦幼保健院及時將信息反饋到轄區鄉鎮衛生院進行監護。王家畈鄉、松木坪鎮、潘家灣鄉、枝城、聶家河鎮有幾例重點高危對象,在市、鄉、村級保健人員的重點監護下分別在市級以上醫院順利分娩或行終止妊娠手術,保證了孕產婦的安全。
2、兒童保健工作更加規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開展,促進兒童保健工作逐步走向正軌,市婦幼保健院不斷加強兒童保健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各鄉鎮衛生院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兒童保健服務,一是開展預防接種的同時,對轄區內7歲以下兒童進行健康檢查和隨訪;二是組織兒童體檢專班到各村進行健康檢查、宣傳兒童保健知識;三是每年春、秋季對入園兒童進行健康檢查及生長發育評價,使農村兒童得到了系統的保健服務;四是鄉鎮衛生院加強了對轄區內幼兒園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協助市婦幼保健院對幼兒園衛生保健的督導,負責轄區幼兒園炊事員健康檢查和一年一次《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核證發證工作,保證了集體兒童的飲食衛生安全,至目前為止沒有發生幼兒園食品安全和疾病暴發流行等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
(八)強化基層培訓,婦幼保健工作質量不斷穩步提高。
每季度對全市鄉級保健人員進行一次相關知識培訓,今年已培訓了重大公共衛生專項婦幼衛生項目相關知識、圍產期保健內容及方法、《湖北省預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傳播工作實施方案》、兒童營養保健與指導等。通過培訓,進一步規范了孕產婦保健和兒童保健工作的管理,提高了基層保健人員對孕產婦保健和兒童保健重要性認識,強化了基層婦幼保健工作職責。
三、存在不足
(一)依法開展工作的意識淡薄。
1、托幼機構管理待規范。由于鄉鎮衛生院無專業的兒保醫生,導致鄉鎮衛生院對托幼機構的管理還不夠到位,管理僅僅限于幼兒體檢,且體檢質量較低,對不合格幼兒不能提出指導性建議。少數幼兒園不具備辦園基本條件,仍然在辦,存在執法力度不足的問題。
2、產科質量待提高。一是人員問題,鄉鎮衛生院產科技術人員不足,門診、住院僅1-2人;二是超執業范疇服務,不具備開展剖宮產、子宮全切等較大手術條件的仍然開展手術;三是剖宮產手術指征掌握不嚴,剖宮產率高;四是利益驅動,高危評分30分以上孕婦轉診不及時,存在較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基層婦幼保健工作人員兼職多、專業素質參差不齊、責任心不強、非本專業人員從事工作,導致有些工作不到位。一是信息統計工作不理想,報表錯誤多;二是孕產婦系統管理有難度,孕產婦走訪“雙簽字”流于形式,較大的鄉鎮如枝城鎮,所轄區域人口多,面積大,僅靠一名保健員無法完成孕產婦管理任務;三是兒童保健工作薄弱,無專職兒保醫生、兒保知識缺乏,導致兒保質量多年無法提高,不能適應現階段兒童保健工作。
(三)各醫療保健機構產科技術人員、基層保健人員電腦操作不熟練,導致婦幼衛生信息錄入不及時、報表不規范,有個別單位產前檢查信息錄入工作到目前還未開展,將影響全市婦幼衛生信息的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