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了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不含別墅)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限價商品住房小區和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準為中準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七條 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機電設施設備技術參數或者實際運行成本據實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滾動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會同意的其它費用構成。
第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通過招標程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年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準》,從四個等級中選擇相應級別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并在雙方簽訂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首先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第十一條 已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入住兩年以上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或服務等級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擬定調價方案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調價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 面積計算,按月交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預收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四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護、養護責任。
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銷售場所或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場地占用費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 日起施行。原天津發展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發改價房地〔20xx〕1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