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制定了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歡迎大家閱讀。
濟南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xx﹞)17號)、《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xx﹞53號) 、《關于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魯建發﹝20xx﹞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城鄉建設委促進房地產業和建筑業穩定增長健康發展重點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濟政辦發﹝20xx﹞23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本市市區內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其預售資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自愿從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應與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 按照“合作協議”約定條款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監管工作。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以下簡稱“監管銀行”)名單由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從主管部門公示的監管銀行中,選擇監管銀行開設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并與之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確保預售資金用于商品房項目工程建設,并納入信用管理體系。監管協議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取得綜合驗收(或分期綜合驗收)備案為止。
第七條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應全部存入專用賬戶。購房人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專用賬戶提供給貸款銀行,作為貸款到賬賬戶,貸款銀行應將貸款直接存入專用賬戶。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建安造價和施工進度確定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以基礎(正負零)以上平均建安造價1800元/平方米乘以開發項目申請預售面積計算值為基數,根據工程施工進度核減。濟南市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定為AAA級企業按照重點監管額度50%計算,AA級企業按照重點監管額度70%計算。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上年度企業誠信情況控制開發企業網簽面積,首次放開商品房預售許可面積的30%;預售資金存入專用賬戶未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前,按照預售資金需達到重點監管額度核算,放開對應的網簽面積;預售資金存入達到重點監管額度后,放開全部商品房預售許可面積。
第十條 主管部門應根據工程施工進度逐步核減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按照完成工程主體結構、內外裝飾、竣工驗收備案三個節點,分別核減到重點監管額度的50%、30%、10%。其中,總樓層12層(含12層)以上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完成二分之一時,核減到重點監管額度的70%。重點監管額度內的預售資金,企業不得擅自使用;超出部分企業可以自行使用,但應優先用于本開發項目的建設。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主管部門申請降低重點監管額度時,需到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降低重點監管額度手續。除提交申請和授權委托書,還應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一)完成主體結構的,提交《主體結構工程質量驗收報告》;
(二)完成內外裝飾的,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字(章)的施工進度證明和已完成設計要求的門窗安裝、樓體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三) 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提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單》;
(四)12層(含12層)以上建筑,完成主體結構的二分之一,提交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字(章)的施工進度證明和樓體外立面施工的彩色照片。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收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資料,經核實符合條件的,五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資金降低重點監管額度通知書》。監管銀行收到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預售資金降低重點監管額度通知書》后,三日內調整重點監管資金的額度。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專用賬戶內預售資金未達到重點監管額度時,開發企業可持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簽合同注銷證明文件,向監管銀行申請退回購房款;專用賬戶內預售資金已達到重點監管額度的,開發企業及時退回相應購房款。
第十四條 預售項目已取得綜合驗收(或分期綜合驗收)備案證明的,開發企業持綜合驗收(分期綜合驗收)備案證明、申請書和授權委托書,到主管部門辦理解除預售資金監管手續。企業持主管部門出具的《解除預售資金監管通知書》到監管銀行終止專用賬戶監管協議。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
(一) 預售資金不及時存入專用賬戶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申請降低重點監管額度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協助房地產開發企業騙取降低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的,由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蛾P于調整濟南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實施細則監管方式的通知》(濟建開字〔20xx〕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