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導師管理辦法》全文
為加強對大學生創業導師管理,幫促更多大學生自主創業,制定了《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導師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導師管理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xx〕3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導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xx年4月20日
下面是辦法的全文:
《天津市大學生創業導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大學生創業導師管理,幫促更多大學生自主創業,依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xx〕73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學生創業導師(以下簡稱“創業導師”),是指具有創業經驗和社會責任感的成功企業家以及法律、專利、財務、金融界和創業投資領域、管理咨詢行業的專家。
第三條 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創業導師庫。創業導師實行聘任制管理,聘期三年。創業導師的遴選、評審及日常管理,由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負責。
第四條 創業導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具有社會責任感;
(二)關愛大學生成長,愿意成為大學生的良師益友;
(三)能夠幫助大學生掌握創業政策、樹立創業意識、開拓創業思路、策劃創業方案、擬定創業項目、建設創業團隊、指導創業管理、分享創業經驗、提供創業資源;
(四)有豐富的創業輔導經驗或成功的創業經歷,具備某一領域的專業知識和實踐平臺,有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第五條 創業導師主要職責包括:
(一)簽訂授業指導協議;
(二)提供政策咨詢和業務指導;
(三)指導創業大學生制定創業計劃;
(四)提供開業指導服務;
(五)提供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指導;
(六)提供企業管理和企業運營等方面的咨詢。
第六條 市創業服務指導中心根據創業導師實際工作量和創業大學生對創業導師的評價,按照“優秀、稱職、不稱職”三種標準進行考核評價,對連續兩次考核評價“不稱職”的創業導師予以解聘。
第七條 創業導師授業協議履行完畢后,按照每人20xx元標準給予創業導師授業補貼。創業導師授業期內,大學生成功創業的,每成功創業一人再給予創業導師3000元一次性獎勵。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20xx年4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