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為保障公辦養老機構公開、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務,制定了《湖北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xx年《湖北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詳細內容。
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
為保障公辦養老機構公開、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務,更好地履行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根據《湖北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xx〕30號)、民政部《關于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xx〕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民政廳制定了《湖北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積極組織實施。
湖北省民政廳
20xx年6月24日
《湖北省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辦養老機構公開、公平、公正地向老年人提供服務,更好地履行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根據《湖北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xx〕30號)、民政部《關于推進養老服務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xx〕12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設立許可、利用政府財政投資及福彩公益金資助建設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養老機構,包括公辦公營養老機構、承擔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的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等。
農村福利院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納入本辦法評估范圍。
第三條 入住評估是指按自愿申請與分類保障原則,接受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請,對其進行入住資格審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申請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規范程序。
第二章 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
第四條 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分為三類:政府供養特困對象、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和優待服務保障對象(包括享受縣市區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人員、因公致殘人員或見義勇為傷殘人士等為社會作出突出貢獻人員中的失能或高齡老年人)。
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參照困境家庭保障對象選擇政府基本養老服務。
第五條 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統籌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五保老人一般安排在老人所在地農村福利院,確實無法安排的可納入公辦養老機構保障范圍。
第六條 上述三類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以外,其他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可以到非公辦公營養老機構直接申請入住。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七條 身份特征評估。依據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確定申請人年齡、戶籍地(常住地)等基本情況。
第八條 健康狀況審核。申請人應提交三個月內的健康體檢報告。應同時申明無不適宜入住養老機構的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應需住院治療的急性疾病,并與養老機構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殘疾人應提交殘情等級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對象類別審核。依據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家庭成員及社會貢獻等,確定其保障對象類別。認定內容主要包括:
家庭經濟狀況。依據戶籍地(常住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特困、低保、低收入等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確定。
家庭成員狀況(含子女及其法定贍養人情況)。依據戶籍地(常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孤寡老年人證明,戶籍地(常住地)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鄉鎮 (街道)、縣(市、區)殘聯等核發的證件或相關材料確定。
優待資格。依據申請人提供的縣(市、區)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證明、因公致殘和見義勇為傷殘證明、其他身份類別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確定。
第十條 自理能力評估。依據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評估》(MZ/T 039—20xx),評估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級,分為能力完好、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個級別,其中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確認為失能。
第四章 評估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應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政府供養特困對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對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三個月內體檢報告、縣(市、區)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救助相關證件等材料。
優待服務保障對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三個月內體檢報告、縣(市、區)級及以上勞動模范待遇證明、因公致殘或見義勇為傷殘證明等材料。
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三個月內體檢報告、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
自行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委托居(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的,需提供書面委托書。
第十二條 審核。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政府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于材料齊全、真實、有效且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并當場告知其補充完善相關材料或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初審合格后,戶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政府將申請材料報縣(市、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核,確定申請人身份類別。
第十三條 評估。確認為政府供養特困對象的申請人和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優待服務保障對象的80周歲及以上高齡老年申請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無需進行自理能力評估。其他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申請人分別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安排公辦養老機構進行自理能力評估。因行動不便且無人照料等客觀原因不能到養老機構評估的,可安排上門進行評估。評估應安排兩名以上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 公示。公辦養老機構對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進行專業評估后,將評估結果報告給縣(市、區)民政部門,同時告知申請人。縣(市、區)民政部門將審核和評估結果在其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復核。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對審核及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果1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聯系申請人,約定復核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并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民政部門可組建評估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進行復核,復核結果為最終評估結論。
第十六條 評估結論有效期為6個月。超過6個月未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申請人,公辦養老機構可根據身體狀況確定是否重新評估。6個月內在入住之前,申請人身體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公辦養老機構需重新評估。
第十七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開展第三方評估。評估機構應具備評估資質,依據統一的評估標準體系,評估所需的場地和設施設備達到相應標準,配備能夠滿足評估需求的專職評估人員,且具有相應的評估工作經歷。
第五章 入住和保障
第十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按照“愿進全進”的原則,確保本行政區域內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的政府供養特困對象及時入住;按照“輪候入住”的原則,對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優待服務保障對象根據申請提交時間優先安排入住。
第十九條 對經評估符合入住條件的老年人,公辦養老機構在公示無異議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床位空余情況,依照政府供養特困對象、困境家庭保障對象和優待服務保障對象等先后次序輪候,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公辦養老機構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條 申請人收到入住通知后,應按約定時間到公辦養老機構辦理入住手續。公辦養老機構與申請人按年度簽訂服務協議,安排申請人入住,將申請人入住全套資料存檔,并建立個人信息檔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入住資格:
(一)無特殊事由在5個工作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的;
(二)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的。
對放棄入住資格的申請對象,公辦養老機構不再為其保留床位。
第二十二條 政府供養特困對象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免予交費,所需供養經費由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財政解決;入住社會辦養老機構的由民政部門通過購買服務方式解決,其供養經費由當地財政按月撥付至該機構。其他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交費。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負責落實本轄區內公辦養老機構的運轉經費,確保公辦養老機構正常運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老年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如實、及時向主管民政部門上報床位分類和空余情況。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在其網站公布養老機構輪候信息和咨詢投訴電話,并對公辦養老機構入住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公辦養老機構應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咨詢,對申請人提出的疑問和投訴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州、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公辦養老機構接收未經評估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未經評估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在床位空余時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入住。
公辦養老機構可以設置不超過10張的應急床位,由其主管民政部門監督用于床位周轉、應急和臨時安置。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在滿足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對象入住需求的情況下,可充分合理利用現有床位資源,接受其他老年人申請入住。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及其監護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如發現提交的申請資料弄虛作假,取消其入住資格。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和公辦養老機構應對申請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公辦養老機構及評估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依管理權限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肅處理,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個人誠信檔案。違法亂紀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以前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不再進行評估,其基本情況統一報送縣(市、區)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