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管干部談話辦法
為深入貫徹中央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談話在從嚴管理干部上的作用,根據中央和省委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主要目的
通過廳黨組成員和其他廳領導與廳管干部談話,從嚴加強對廳管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對不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抓早抓小,促進廳管干部守紀律、講規矩,自覺踐行“三嚴三實”,做到慎言、慎行、慎獨、慎微,慎權、敬權、畏權,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3783”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廳管領導班子建設,不斷改進廳管干部工作作風,推動中央、省委和廳黨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突出“嚴”字當頭,把從嚴要求貫穿到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監督全過程。
2.堅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原則,著眼于治病救人,幫助干部健康成長,對干部的小問題小毛病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
3.堅持問題導向、實事求是的原則,緊扣存在的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談話,以嚴的紀律約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4.堅持務求實效、改進作風的原則,使干部嚴以修身、嚴以律己、嚴以用權,真正做到忠誠、干凈、擔當。
三、談話類別
1.責任傳導類
按照中央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相關規定和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意見》,以及省林業廳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實施辦法》,落實對下約談制度和談話提醒制度。嚴格落實干部任前談話制度,根據崗位需要和干部自身特點,從堅持黨性原則、守紀律講規矩、堅持民主集中制、履職盡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提出嚴肅而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
2.教育提醒類
對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精神認識上有偏差、行動上不堅決,落實省委、廳黨組決策部署不力,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或重點工作進展緩慢甚至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存在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精神懈怠、不思進取等庸政懶政問題和“四風”方面有問題的廳管干部;對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不良反映,以及組織掌握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廳管干部,進行教育提醒。
3.告誡整改類
對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旗幟不鮮明、立場不堅定,頭腦不清、底線不明;不嚴格執行選人用人有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一定后果,本單位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不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雙十條”規定、廳黨組十二條規定和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準則;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班子出現不團結、不穩定等情況;以及在監督檢查、巡視、審計、考核中發現違規問題的廳管干部,提出告誡,責成限期整改。
4.鼓勵鞭策類
從嚴管理和關心激勵相結合,對政治堅定、黨性堅強,顧全大局、嚴守規矩,工作執行有力、推進有方、成效明顯,作風扎實、群眾滿意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當及時表揚、鼓勁打氣,幫助總結推廣經驗,樹立先進典型,發揮先鋒引領作用,提出謙虛謹慎、戒驕戒躁的要求,激勵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蓬勃朝氣、昂揚銳氣、浩然正氣。
同時,嚴格落實中央、省委和廳黨組已經出臺的相關制度中有關與干部進行談話的規定。
四、談話程序
1.情況匯集
運用和發揮好已有工作機制和工作平臺的作用,注意從駐廳紀檢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平臺,廳人事處干部考察、考核和監督平臺,機關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平臺,以及巡視、信訪、審計和督查等途徑和渠道,及時收集匯總相關情況。
(1)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被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以及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駐廳紀檢組掌握的需要進行談話的其他情況。
(2)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領導班子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一般”及以下等次,或領導干部個人年度考核被評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以及年度考核和各類專項考核中掌握的其他需要談話的情況。
(3)巡視巡察督查。通過上級巡視巡察和專項督查反饋,了解掌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作風建設、執行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4)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開展批評點出的問題,征求到的干部群眾的意見建議。
(5)信訪舉報線索。上級部門批轉或駐廳紀檢組、人事處、辦公室、機關黨委等渠道收到和掌握的反映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有關問題的來信來訪情況。
(6)經濟責任審計和督查調研。經濟責任審計和督查調研中了解到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個人存在的問題。
(7)干部考察。干部考察過程中了解到的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不良反映。
(8)網絡輿情、群眾反映。涉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有關具體問題的負面社會輿論。
(9)其他需要進行談話的情形。
2.信息研判
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分別對收集的情況進行匯總梳理、篩選甄別,了解核實、去偽存真,形成初步判斷;定期不定期地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溝通情況,會商研判,確定需要談話的情形。
3.方案制定
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根據研判會商結果,對照需要談話的四種類別,按照工作職責和問題歸口分別擬定談話方案,報請安排談話的廳領導審定。根據談話類別及時啟動與廳管干部談話。
五、談話分工
1.廳黨組書記主要與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
2.廳黨組成員和其他廳領導按照分工與廳管干部進行談話。
3.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按照工作職責與廳管干部進行談話。重要的談話情況應及時向廳黨組書記口頭或書面匯報。
六、有關要求
1.談話應當嚴肅認真、嚴格規范。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按照談話類別、針對問題制定詳細的談話計劃,擬定書面談話提綱,確定談話陪同人員,協調組織落實。
2.談話實行全程記錄。根據談話類別,由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主要負責人陪同談話,并做好談話記錄。談話記錄由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保存。
3.談話方式以單獨談話為主,根據談話類型和具體情況也可采取集體談話的方式。
4.談話人應當嚴格按照擬定的談話提綱進行談話。批評教育應當直言不諱、直奔要害,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使干部心靈受到觸動,思想受到警醒,行為受到校正。
5.被談話人應當認真對待所談問題,虛心接受批評教育,做到即知即改。需要本人作出說明的情況,應提供本人簽名的書面材料,需要整改的應及時將整改落實情況上報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
6.加強跟蹤督查。駐廳紀檢組、廳人事處和機關黨委對談話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及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相關廳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