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為加快甘肅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出臺了《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35號)、《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xx〕551號)和省政府《甘肅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xx〕1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輛目錄》,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補貼資金)是指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法人消費者(包括公交、出租、環衛、物流、電力、企業通勤等)和個人消費者給予補貼的專項資金。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不納入本辦法補貼范圍。
第四條 各級工信、科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全省新能源汽車補貼工作。工信部門負責受理并會同科技、財政部門審核申請補貼材料;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測算、撥付財政補貼資金。
第五條 財政補貼資金管理遵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財政補貼資金標準及來源
第六條 財政補貼標準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50%執行,每年年初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廳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七條 財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與市(州)及所轄區、直管縣財政按1︰1承擔,列入同級預算。市(州)與所轄區的分擔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八條 中央和省、市、縣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
第三章 補助標準
第九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的法人消費者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個人消費者向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工信部門提出申請。
各縣(市、區)工信部門應設立新能源汽車服務窗口,受理、審核申報材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窗口的設置地點、辦公時間、負責人員、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條 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消費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購買的產品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輛目錄》,并享受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
(二)購車發票開具后三個月內在省內車輛管理所完成注冊登記;
(三)法人消費者應在省內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個人消費者應有省內常住戶口。
第十一條 消費者申請補助時應提供有關機構開具的相關資料。其中:
法人消費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經銷商出具的符合補貼要求的證明及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個人消費者需提供:購買者個人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經銷商出具的符合補貼要求的證明及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按季申報、撥付。
各縣(市、區)工信部門會同財政、科技部門在每季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匯總后的申請材料報市(州)工信、財政、科技部門。
市(州)工信部門會同財政、科技部門將各縣(市、區)上報的申請補貼材料審核匯總后在每季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報省工信委。
第十三條 省工信委收到市級申請補貼材料后,組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申請補貼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省財政廳根據審核意見,測算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并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達。各市州、縣(市、區)在收到省級補貼資金后,連同本級承擔的補貼資金一并發放給消費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取和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廳等部門對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市(州)、縣(市、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級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信委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