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欠稅管理辦法以及應對措施
欠稅是欠繳稅金的簡稱,指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稅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稅款、緩征稅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今天小編收集整理了關于安徽省欠稅管理方面的資料,供大家參考哦!
安徽國地稅 聯合實施欠稅管理
日前,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作出部署,雙方將聯合實施欠稅管理。
自20xx年9月1日起,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將聯合發布欠稅公告,雙方不再單獨發布欠稅公告;將共享的欠稅信息作為信用評價重要依據,并根據欠稅管理情況,動態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復評和調整等工作。同時,兩局要求各市縣國地稅機關按季度交換欠稅信息,并加快研發上線金稅三期欠稅信息共享功能系統,保障欠稅信息實時交換和共享工作。
安徽省國稅局、地稅局還細化了欠稅清繳的合作,對于欠繳一方稅款的納稅人,清欠方可提請另一方采取限量供應發票、限制資格認定等差別化管理措施。對于同時欠繳雙方稅款的納稅人,國地稅聯合采取催繳、約談、責成提供納稅擔保、阻止出境、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等措施,加大欠稅的清繳力度。
加強欠稅管理的思考與建議
一、欠稅的定義及范圍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納稅期限未繳納的稅款,包括:
(一)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四)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五)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欠稅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廣、法律和政策性強,因而要切實加強對欠稅管理的組織領導,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完善制度,改革模式。
二、欠稅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稅務機關清理欠稅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一)征管法第46條: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抵押權人、質權人可以請求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欠稅情況。
征管法第65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征管法第68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征管法細則第76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二)《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20xx年:第四條-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第九條-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公告機關公告納稅人欠稅情況不得超出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并應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納稅人的有關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一條-欠稅發生后,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并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并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xx〕第066號):1.加強申報審核,及時堵塞漏洞;2.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稅檔案;3.堅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xx〕第813號):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五)《關于加強企業欠稅清理工作的通知》(蘇國稅發〔20xx〕第105號):各級國稅機關要充分理解和積極主動運用《征管法》賦予的各項稅收管理權和強制執行權,加強對欠稅企業的清欠管理工作力度,決不能消極等待至企業無力清償。要特別加強對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欠稅企業的管理,運用各種手段摸清其所有資產情況,對正常生產經營已停止有破產可能的企業,應及時對其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各種資產依法采取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確保國家稅款安全。
三、目前欠稅管理的模式
目前欠稅管理是由各縣市局征收管理科扎口管理,負責欠稅公告的定期發布、稅款追征。收入核算科負責統一核算,匯總各類欠稅報表。基層管理分局負責登記各分局的機內外欠稅臺賬及負責欠稅日常催繳管理。
對于發生的欠稅,基層管理分局發出《限期改正通知書》,督促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欠稅企業,一般上門收繳未使用發票及金稅卡后,受人力和精力的影響很難再有后續的稅收強制或保全措施。征收管理科對欠稅的主動清繳追征,因信息制約基本上也處于停滯狀態或處于基層分局提供信息后的被動應對,追征時效性未能充分體現;與法院、銀行等部門缺乏相應的溝通機制,追征有效性未能得到加強。收入核算科對欠稅發生額進行核對,對分局年度內尚未催繳入庫的稅款列入考核。
稅收專業化改革后,取消了稅收專管員制度,基層稅源管理分局日常基礎事項在指標分析、數據質量管理方面得到加強,但由于管理手段滯后,對欠稅清繳的力度則不斷衰減,欠稅管理由于未能掌握欠稅戶的即時訊息基本處于脫管狀態。
四、加強欠稅管理的思路
當前,治理欠稅一直是稅務機關面臨的一大難題。欠稅的發生既影響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損害稅法的嚴肅性,又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也是稅收管理中的難點和疑點問題。
在南通市國稅局的《稅收管理現代化行動方案》中提出了“市、縣兩級稅務管理機構按照‘稅收遵從管理、稅收法制管理、稅收支持保障’三大序列設置內設管理機構,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機構調整”的方案。法制管理序列基本目標是稅政由法制部門統一管理;欠稅追征措施由追征部門統一實施;稅收爭議由爭議處理部門統一管理。設立稅款追征處按照稅收法定主義等現代稅收法治理念,深入推進稅收政策法規統一管理、稅收執法行為規范管理、執法監督過程管理、稅收債務追征程序嚴密管理和稅收爭議公正處理,努力建設實體合法、程序正當、權責統一、公正公平、文明高效的現代稅收法制體系。
因此各縣市局應當成立專門的稅款追征或法制部門,該部門一項重要的職能就是負責欠繳稅款的追征工作,包括稅收保全、強制措施的執行,行使代位權、撤銷權,啟動阻止出境相關程序及負責欠稅公告的發布。實行專門的稅款追征就是立足依法征收,實施稅收債務追征集中管理,這樣可以健全稅收債務追征程序管理機制,重新界定稅收征收職能,把稅收追征作為稅收征收的定位,依據法定程序實施規范管理,促進收入質量不斷提高。
五、欠稅管理的模式設想
(一)遵從管理部門(納稅服務局、稅源管理分局)的職責:
1.納稅服務局的職責:依法征收,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與稅源管理分局的欠稅企業即時聯系制度,充分發揮信用等級評定效果。
(1)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稅人申請稅款緩繳,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按級上報 審批。對于經常申請稅款緩繳的納稅人,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后納稅人仍沒有繳稅的,及時轉為欠稅處理。
(2)依法加收滯納金。對發生的欠稅,應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追繳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3)實行以票控欠。對于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稅的納稅人,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稅。對于有逃稅嫌疑的欠稅人,應采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4)與納稅信用評定掛鉤。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稅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稅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作用。
2.稅源管理分局職責: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稅檔案和約談制度,依法控管。
(1)催繳常態化。對申報期結束后形成的欠稅,應及時發出《限改通知書》書面通知欠稅企業進行催繳。告知內容應包括本期未繳稅金、累計欠稅余額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2)建立欠稅約談制度。對逾期仍未繳納的要組織對欠稅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財務主管進行約談,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產生欠稅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體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稅款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并形成約談記錄。
(3)不定期防控核實措施。對于不按期申報、申報資料異常、發生欠稅一次以上的企業,應采取防范措施,對于容易變更經營場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尤其是商貿企業),如有申報繳稅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失蹤逃逸的,要隨即查明發票領用情況并按級上報。
(4)建立欠稅人報告制度。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欠稅人有合并、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
(二)支持保障(計統核算)部門職責
作為欠稅的核算部門,要加強報表分析,確保上報欠稅數據準確性,并督促各縣市稅務機關應征盡征,清繳欠稅。
1.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一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后還有應退余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
2.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報表上報制度。必須對申報、納稅情況如實核算,全面反映應征、解繳、欠稅等稅收資金分布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于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
3.定期對清欠數據發布。市局應對各縣市局清欠數據及時發布,對欠稅清繳工作進行考核和通報,具體指標包括欠稅額、欠稅率和清欠率等。
(三)法制管理(稅收追征)部門的職責
法制管理(稅收追征)部門應運用各種方法及時掌握欠稅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動態變化,正確把握動向,重點要加強與當地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對經主管稅務機關或稽查局依法催繳后仍未入庫的申報稅款、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等,統一實施欠繳稅款追征、稅收保全和強制措施執行、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阻止出境相關程序啟動、欠稅公告發布等追征措施,依法對納稅人明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稅收進行征收。實行欠稅集中追征可以盡大可能地發揮稅務部門的資源優勢,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征稅成本。
1.實行欠稅公告。對于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依照征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稅種的欠稅數額和所欠稅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稅公告前,稅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稅人,督促欠稅人主動清繳欠稅。
2.加強欠稅檢查(可委托稅源管理部門)。對長期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戶了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3.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于一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稅款的納稅人,應積極與納稅人開戶銀行聯系,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戶中扣繳欠稅。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可進一步采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4.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稅人申請破產,法制管理(稅收追征)部門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向法院主張稅款優先權,將稅款征繳入庫。欠稅人有合并、分立等變更行為的,應依法認定欠稅的歸屬。如人民法院在稅款及滯納金的清償順序理解上與國稅機關不一致,應積極主動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依法維護國家稅款的優先權,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