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普通發票管理辦法
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下文是陜西省普通發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陜西省普通發票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保護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普通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發票。
第三條 除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外,全省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發票的名稱、規格、聯次及使用范圍實行全省統一。
第四條 全省發票按照管理方式分為統一發票(包括全國統一式樣發票和全省統一式樣發票)和冠名發票。按照填開方式分為機打發票和定額發票。
第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應用全省統一的征管業務系統對發票的印制和使用實施管理和監控。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六條 全省發票印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發票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以招標方式確定的企業進行印制。未經陜西省地方稅務局招標確定,任何企業不得印制發票。
第七條 印制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發票監制章和使用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制章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制作。
第八條 發票防偽措施按照“低成本、易識別”的原則設置,包括地稅機關內部防偽和公眾防偽。印制企業應當對地稅機關內部防偽嚴格保密。
第九條 全國統一發票的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全省統一發票的防偽措施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統一要求,建立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印制保密、質量檢驗等各項管理制度,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地稅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不得擅自印制發票。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全省范圍內的發票換版由省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十一條 地稅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檢查其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印制企業,依法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十二條 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向省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發票使用量較大或者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其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三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地稅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陜西省發票領購薄》。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領、用、存情況及開票數據和稅款申報情況。
主管地稅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納稅人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或電子數據以及開具的作廢發票、紅字發票等進行查驗。
第十五條 地稅機關對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材料和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代開發票時,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地稅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地稅機關根據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地稅機關應當與委托代開發票單位簽訂委托代開發票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及責任。
第十八條 臨時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憑其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在我省境內臨時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需要開具發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憑其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地稅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第十九條 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和個人到我省從事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地稅機關領購發票。經營地地稅機關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地稅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二十條 發票領購實行批量供應、驗舊購新或繳舊購新等方式。具體領購方式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活動規模予以確認。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取得
第二十一條 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付(收)款方開具發票;對拒不開具發票的,付(收)款方可以向地稅機關舉報。
第二十三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發票;不得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第二十五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發票,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得要求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得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啟用整本(份)發票時,應當檢查發票是否有缺號、重號等,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發票發售機關處理。
開具發票發生填寫錯誤的,應當將所有發票聯次保存,在發票監制章處作剪口處理,并在發票所有聯次注明“作廢”字樣。
第二十七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本轄區規定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第二十八條 發票限于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轄區市內開具,需要跨市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省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開具,跨縣區開具發票的辦法由各市地方稅務局規定。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五章 發票的保管和繳銷
第三十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丟失、被盜的,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地稅機關,并在報刊等傳播媒介上公告丟失、被盜的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聲明作廢。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發票換版、更換發票監制章或者發票防偽專用品時,應將未使用的發票登記造冊,并繳回主管地稅機關。
第三十三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銷毀。對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地稅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地稅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以及其他資料,包括發票電子存根數據、開票軟件等;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五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當在辦稅服務廳公示各類發票的真偽查詢方式和方法,并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六條 地稅機關要定期核驗發票使用情況,并將納稅人使用發票的開具情況、經營情況與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比對,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相應調整發票供票量。
第三十七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地稅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三十八條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地稅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地稅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地稅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地稅機關鑒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公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31日廢止。20xx年10月19日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陜西省地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陜地稅發〔20xx〕141號)同時廢止。
普通發票如何管理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覺依法納稅且年普通發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需申請印有企業名稱普通發票的,按照嚴格控制,從嚴審批的原則,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縣(市)國稅局審核,省轄市國稅局批準后到指定印刷廠印刷,并由主管國稅機關集中保管,限量供應。
2、企業必須按照省局規定的統一票樣印制普通發票,個別納稅戶因特殊需要確需改變統一發票票樣的,由省轄市 國稅局報省局批準。
3、企業申請自印的發票,原則上一次印刷不得超過一年的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