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征地管理費管理使用辦法
征地管理費是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用地單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征收土地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按征地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下文是甘肅省征地管理費管理使用辦法,歡迎閱讀!
甘肅省征地管理費管理使用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規范征地管理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價費字〔1992〕59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地管理費是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用地單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征收土地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按征地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
第三條 實行征地包干的,由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征地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協商,簽訂征地包干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嚴格履行雙方簽訂的協議。
第四條 征地包干的三種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采取包工作、包費用、包時間的三種方式,負責征地全過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經科學測算后,由用地單位一次交付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征地機構按規定期限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采取包工作、包時問、不包干費用的方式,負責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土地交付用地單位。征地費用按實際發生計算,由用地單位直接支付給被征地單位。
(三)單包方式;即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費用和期限的方式,負責對擬征用的土地進行勘察、登記,做好征地的組織與協調工作,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辦理用地手續等事宜。
第五條 征地管理費按以下標準收取:
(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
1、一次性征收耕地在66.67公頃(1OOO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xx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按不超過2.1%收取。
2、征收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8%收取。
(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取。
1、一次性征收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取;
2、征收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75%收取。
(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提取。
1、一次性征收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按不超過1.05%收取;
2、征收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則取。
(四)只辦理批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費。
第六條 按照第四條第一項全包方式進行征地的;如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情況,可由負責征地的單位據實與用地單位另行結算不可預見費用。
第七條 征地管理費的減免范圍
(一)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婦幼保健、防疫站、疾控中心、殘疾人企業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
(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征用土地,減半收取征地管理費。
(三)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由以下幾項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和拆遷補償費。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具體收費標準、計算方法,根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執行。征地補償安置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作為政府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為了加強這部分資金的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必須建立“征地資金專戶”專款專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結余
資金可以作為其他征地補償使用,接受審計監督,嚴禁截留、挪用。
第九條 征地管理費主要用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征地機構在征地、安置、搬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
第十條 征地管理費屬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征地事務辦公室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工作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按照省征地事務辦公室25%,涉及征地工作的市、州15% 、縣(市、區)60%的比例安排工作經費。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工作,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按照市(州)40%, 縣(市、區)60%的比例安排工作經費。
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的征地機構實施的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征用土地工作收取的征地管理費全額用于縣、市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廳、國土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元月1日起執行。
征地管理費
征地管理費指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簡稱土地管理部門)接受用地單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統一負責、組織、辦理各類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有關事宜,由用地單位在征地費總額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費用。
含義:土地管理費是指十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時收取的用于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實地調查被征撥土地的面積、地類、界限、權屬和地面附著物狀況,擬定征撥用地方案,協調征撥用地中的矛盾等各項業務工作,以及為了這些工作而開展的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信息化建設所必需的業務工作經費。包括土地征遷管理費(征地管理費)、非農業建設征撥未利用土地管理費、臨時用地管理費和采挖用地管理費。
收費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貫徹<關于征用土地費實行包干使用暫行辦法>的細則》(新政發〔1985〕80號)第三條“征地費包括土地管理費、補償費(含青苗補償、地面附著物補償)、安置費。無論城市和農村、機關單位或者個人,凡屬非農業生產占用土地者,首先應依據當地政府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和占地面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征地手續,然后由規劃部門劃藍線圖”;第六條第(一)項“凡非農業生產占用土地者,都必須與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機關簽訂征地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土地管理機關按規定向用地單位統一收取征地費,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