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為了依法確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資格,推進北京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保護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的登記行為,特制定了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閱讀!
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一、為了依法確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資格,推進本市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保護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的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農村股份合作制暫行條例》、《北京市城鎮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辦法》及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以合作制為基礎,實行以企業職工(或農民群眾)的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職工共同勞動,共同占有生產資料,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股權平等,民主管理的企業法人組織。
三、企業的登記機關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區、縣分局。
四、企業應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可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也可做為企業的投資人,成為企業股東。
五、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職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資購買企業全部或部分凈資產,也可以再投資入股。屬于職工個人的獎金節余、工資儲備基金,經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可以折成職工個人股份投入企業。
允許非本企業職工以其合法合法財產或者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入企業形成股份,成為企業的股東。
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三萬元。新設立的企業,職工股東的出資數額不得少于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的股本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確有特殊情況,經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可以適當降低。
七、新設企業,最大股東出資原則上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80%。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可予適當調整,調整后最大股東出資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95%。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作價投資的,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其中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評估結果予以確認;城鎮集體資產評估結果,由企業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確認;農村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由鄉、鎮合作經濟聯合社或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確認。
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股資,其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政策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必須對企業現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確認企業資產所有權的歸屬。
九、企業經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可以在分紅中以勞動股的形式獎勵對企業有貢獻的職工,勞動股可以轉作職工個人股。勞動股的設置、收益和分配辦法,應在企業章種中予以明確。
十、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體共有股,集體共有股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2由職工和股東(代表)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確定,并應在企業章程中予以明確。
十一、企業應當設立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合作股東大會、董(理)事會、經理、監事會(監事)。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采取一人一票與一股一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作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十二、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三人以上(含)組成。未設立董事會的,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理事會,由五人以上(含)組成。
城鎮股份合作制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由三人經上(含)組成。未設立監事會的,設立一至二名監事;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由三人以上(含)組成。
十三、董(理)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會選舉產生;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未設立董事會的,執行董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東選舉產生。經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聘任,執行董事可兼任經理。
十四、企業設立時,應申請預先核準名稱,履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時(含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名稱發生變化),也應履行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程序。
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核準名稱為公司的,除與企業名稱管理規定嚴重不符的,改制登記后,企業可暫維持原登記注冊名稱不變。
十五、設立企業應當由全體股東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注冊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并提交指定(委托)書。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可以由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擬任企業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作為申請登記注冊,并提交指定(委托)書。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作為申請人申請登記注冊,并提交指定(委托)書。
十六、設立企業,應由申請人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
3、驗資證明;
4、企業組織章程;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6、股東的資格證明;
7、住所使用證明;
8、指定(委托)書;
9、登記注冊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企業經營范圍中涉及有關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十七、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由企業申請人直接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改制登記注冊,并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企業改制登記注冊書;
2、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批復;
3、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必須提 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不提交此文件。其他類型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應由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出具決議。
4、企業章程;
5、產權界定文件;
6、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7、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8、股東資格證明;
9、指定(委托)書;
10、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改制登記中,涉及凈資產轉讓的需提交由轉讓方與受讓方簽署的轉讓協議;涉及相關登記事項變化的,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文件。原企業檔案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證件,可不再重復提交。
十八、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由職工(代表)和股東共同制定和簽署企業章程。
(一)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組織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
1、企業宗旨和經營范圍;
2、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企業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數額;
5、股東和非股東在職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6、股份取得、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7、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程序、任職期限和職權;(其中包括集體共有股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
8、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產生程序、任職期限和職權;
9、財務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10、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1、企業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2、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13、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二)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
1、企業名稱和住所;
2、企業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3、企業的設立方式;
4、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5、企業注冊資本、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總額、第股金額;
6、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7、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8、企業法定代表人;
9、企業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10、企業章程修訂程序;
11、企業章程設立日期;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九、企業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登記注冊申請書》;
2、指定(委托)書;
3、相關決議或決定;
4、登記注冊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二十、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注冊書》;
2、股東和職工(代表)大會或合作股東大會關于企業申請注銷的決議;
3、清算報告;(城鎮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由具備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驗證;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由合作股東大會確認);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注冊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二十一、企業可以設立法人或非法人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應按照《企業法人記管理條例》及其《實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注冊。其中,法人分支機構不得再投資設立全資非公司企業法人。
二十二、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其原下屬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超出改建后企業經營范圍的,應予調整;但原經營項目已經國家有關部門專項審批的,可予保留。
二十三、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經濟性質核定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業投資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股份制(合作)全資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股份制(合作)";股份合作制企業投資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再投資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股份制(合作)全資設立"。
二十四、原有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其下屬全資企業應一并辦理改制登記或注銷登記。
二十五、企業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對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六、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管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