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民委直屬單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最新版內容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國家民委直屬單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國家民委直屬單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開發銀行開發性金融合作協議》,結合國家民委直屬單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民委直屬單位立足于加快實施《少數民族事業“”規劃》、《國家民委“”規劃》和各單位“”總體發展規劃使用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
第三條國家民委直屬單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原則上采用獨立借款模式進行。
第四條國家民委直屬單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堅持規劃先行、科學立項、規模適度、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國家民委成立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國家民委直屬單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與國家開發銀行商定雙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落實《合作協議》的措施辦法;
(三)組織審定申貸項目;
(四)推薦申貸項目;
(五)協調和處理貸款借人、使用、償還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六)指導和監督申貸單位開展工作。
(七)其他需要領導小組決定的重大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規劃財務司,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申貸單位負責本單位使用政策性信貸資金的有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信貸項目申請;
(二)負責本單位信貸資金使用管理;
(三)負責本辦理單位信貸資金償還事宜;
(四)負責本單位信貸活動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七條申貸單位向國家民委提出項目貸款請示,原則上每年在國家民委規定時間內集中申報一次。
第八條 申貸單位貸款請示應包括以下基本材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及審查結果;
(五)財務狀況報告、項目資本金到位情況及來源;
(六)項目進度安排、資金使用計劃;
(七)項目申貸種類、規模、期限、放貸起始時間、償貸資金來源、貸款金額期限;
(八)其他能夠說明項目情況的資料。
第九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方面對申貸項目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貸文件的完整性;
(二)項目申貸的必要性;
(三)申貸規模的適度性;
(四)申貸期限的合理性;
(五)償貸方案的可靠性;
(六)用款計劃的科學性。
第十條經領導小組審定的申貸項目納入《國家民委直屬單位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申貸項目目錄》,以國家民委名義向國家開發銀行推薦。
第十一條經國家開發銀行審定的項目, 國家民委將正式通知申貸單位,由申貸單位向開發銀行分支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第四章貸款資金與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應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十三條 申貸單位應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督,按照國家開發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貸單位貸款使用情況以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實施監督。申貸單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借款建設項目季報和年報。申貸單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貸款項目實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五條使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的項目應由領導小組組織有關方面進行中期評估,對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貸款規模控制。申貸單位應根據單位資產規模、財務收支狀況以及取得收益能力合理確定貸款規模并報領導小組核準。領導小組應在申貸單位貸款規模內審定貸款項目,對于超出償債能力的貸款申請不予核準。
第十七條預算控制。申貸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本付息計劃,并將年度償貸資金納入年度支出預算。償貸資金未落實的,國家民委不予批復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貸款期限控制。申貸單位申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時應綜合考慮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于申貸單位期限安排不合理的貸款申請,領導小組不予核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民委利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信貸資金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農業信貸資金
農業信貸資金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①廣義的農業信貸資金是指各種金融機構和個體信貸供給者投入到農業各個環節的各種信貸資金。這里的農業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農業的生產環節,也包括為農業服務的產前、產后行業和有關部門(如農業生產要素服務部門、農產品流通、加工和銷售部門、農業科技服務部門等)
②狹義的農業信貸資金是指各種金融機構和個體信貸供給者投入到農業生產領域中的信貸資金。這里農業信貸提供的對象為農業生產者,包括農戶和農業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