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表管理辦法
簡單的說:報表就是用表格、圖表等格式來動態顯示數據,可以用公式表示為:“報表 = 多樣的格式 + 動態的數據”。下文是報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報表管理辦法一
對于一個企業而言,自然有很多報表需要管理,這時候,需要制訂一份報表管理制度。以下是一則公司報表管理制度范文,僅供各位參考,希望大家從中有所啟發。
一、專業人員要加強 統計報表管理制度,增強完成統計報表的自覺性,明確各自專業上報時間,報表范圍等有關事宜 。
二、專業人員在報表收發中要嚴格履行報表雙簽手續,報表雙簽登記簿上必須注明領表人、領表時間、上報報表日期、報表差錯筆數、遲報、拒報等項目。
三、凡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包括月報、季報、年報),專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山西省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進行認真的審核,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上報市局,對一些數據增幅較大、分管領導難以決定,由分管領導向局長請示,征得局長同意后報。對未經分管局長或局長同意擅自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并在千分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凡各專業上報的報表,要對主要指標及時打印,并分別報局長和分管領導。
五、根據統計執法“兩化一制”的要求各專業在報表收集中發現有遲報或拒報的單位,專業人員要及時下發催報通知單,事后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催報結果。報表收不全,且沒有采取法律手段,貽誤上報時間的,要追究專業人員的責任。
六、每季中旬,局領導要對各專業的報表及報表雙簽簿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報表管理辦法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的監督管理,根據一九八八年在湖南長沙召開的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經驗交流會上各分局代表的意見,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統計等報表進行了修訂,并報經國家統計局以統制字(1989)24號文批準。現將修訂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等報表的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凡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按本規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分局報送外匯收支等報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按下列要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分局報送有關報表:
1.外匯收支報告表。該表是半年報表,以銀行外匯存款和外匯現金庫存為準,按收付實現制編報。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前報送本年度上半年的報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報送上年度全年的報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分局和經濟特區分局應在每年八月二十日和四月二十日之前分別將半年度報表和年度報表的匯總軟盤寄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將打印的報表抄送當地統計局。
計劃單列市分局和經濟特區分局除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軟盤外,還應按所屬省局的要求將軟盤報送省局,以便統一匯總全省情況。
2.外幣資金情況表。該表是半年報表,反映企業各項外幣資產與外幣負債的余額,以便了解企業外匯資金的平衡情況。該表應按財政部會計報表編制說明填報。報送時間與外匯收支報告表的時間要求相同。
3.基本情況登記表。該表是反映企業基本情況及中外雙方投資者累計外匯收入的報表。該表是企業一次性登記報表,表中內容有變動應半年上報一次,報送時間與外匯收支報告表的要求相同。
4.年終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成本、利潤表;利潤分配表;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表。該表屬年度報表。
財務報表應按財政部統一要求填報,報送時間為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送達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按時、真實準確填報上述報表,對不按本規定的要求填報或弄虛作假的外商投資企業,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分局可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對一年以上不報送報表的,或弄虛作假的外商投資企業,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凍結外匯帳戶或經濟處罰。
2.對不能按時報送報表或屢次發生漏報或多報現象的,應視具體情節對其外匯帳戶實行監督收付或經濟處罰。
四、各地外匯管理分局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等項報表的管理實施細則,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五、本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報表管理辦法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工作,使統計報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的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制發用于搜集經濟、社會和科技情況的各種統計報表,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統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報表管理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的綜合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做好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省范圍的地方統計調查報表和對國家統計調查進行補充的統計報表,由省統計局制發,或由省統計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發。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市(地)、縣(市、區)范圍內的地方統計調查報表和對上級統計調查進行補充的統計報表,由同級統計部門制發,或由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發。重要的統計報表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統計部門備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往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統計報表,包括轉發上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報表,應報同級統計部門備案后下達;發往本部門管轄系統外的統計報表,應由本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同級統計部門批準后下達。
第六條 凡發往農村鄉鎮企業、城市街道集體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的統計報表,均應報縣級以上統計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條 各級各部門所需系統外的統計資料,一般應從有關部門收集取得。不能滿足需要的,可與有關部門協商,納入其系統內統計調查中,由有關部門負責制發;也可單獨制訂統計報表,報同級統計部門審查批準后下達。
第八條 各級各類臨時性機構、社會團體、科研機構、民間組織及信息咨詢機構等,一般不得直接制發統計報表。確需制發統計報表的,應到當地統計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申請審批統計報表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調查目的;
(二)統計范圍;
(三)調查機關、調查時間、調查對象、調查方式;
(四)申請制發統計報表的種類(式樣);
(五)統計調查實施辦法及指標解釋(說明)。
第十條 各級統計部門應對送審的統計報表及其調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規定的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退回修改或明確答復不予批準。
第十一條 在制訂和審查統計調查報表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不得與國家調查、部門調查和地方調查已有的統計報表重復或矛盾;
(二)統計分類目錄、標準、編碼和計量單位等,必須符合法定標準;
(三)在現有資料中能夠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發統計調查報表;
(四)一次性調查可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定期性統計報表;
(五)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或者行政性登記可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統計報表一經批準,其統計指標、計算方法、報告期別、報送周期等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或增減。必須修改的,應向原審批機關申報批準。
下達執行的統計報表,右上角必須標明制表機關、表號、批準(或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報表有效期限。
第十三條 被調查的單位、人員,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制發的統計報表,應當按調查方案要求準確、及時填報;對違反本辦法制發的統計報表,過期的統計報表,右上角未標注制表機關、表號、審批(備案)機關及有關文號的報表,有權拒絕填報,并有權向統計機關舉報。
第十四條 統計報表實行年審制度。凡經統計部門批準下達的統計報表,制發單位應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報原審批的統計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可繼續使用;需要改變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調查方法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統計部門和部門綜合統計機構或人員,應定期對執行中的統計報表進行清理,對清理出的非法統計報表,應及時予以廢止。
第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統計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制發統計報表,達到統計調查制度化、規范化要求的;
(二)切實加強統計報表審批、管理,認真搞好統計報表檢查、清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依法舉報非法統計報表或違法調查行為,同違反本辦法的現象作斗爭,事跡突出的。
第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河南省統計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處罰:
(一)擅自制發統計報表的;
(二)未經審批機關批準、擅自修改統計報表的;
(三)印發右上角標注不全的統計報表和過期統計報表的;
(四)制發統計報表,不按規定備案或不進行年審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統計報表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統計局制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一九八二年三月五日發布的《河南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