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通用6篇)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篇1
根據《國務院關于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xx]8號)的規定,從20xx年1月1日起,將部分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為加強對各地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情況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篇2
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城鎮土地等別、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建設用地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聯合發布,并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見附件一。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篇3
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收入科目,將“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項“土地出讓金”取消;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后的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篇5
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繳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將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情況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篇6
市(地、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辦理的土地出讓合同,按季統計土地出讓面積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