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公司管理辦法(精選3篇)
裝修公司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勞動用功管理,根據國家《勞動法》有關員工錄用、勞動合同簽定、解聘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錄用
1、各部門應按項目用人計劃錄用員工,錄用的員工應填寫《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經用人部門、行政辦公室和主管副總簽署意見后,由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員工由董事會批準。
2、新員工錄用,簽定勞動合同。公司每年度安排全體員工體檢一次。第三條:員工考核
1、考核范圍: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員工,被公司正式錄用、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所有員工。
2、考核原則:根據公司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各部門工作計劃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逐級考核,并與員工績效考核年薪和聘任密切掛鉤。
3、公司設立考核領導小組,由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公司確定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四條: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
1、在職員工統一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及簽認《遵紀廉潔從業承諾書》
2、公司部門副職及以上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2-3年;業務骨干和普通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1-2年;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
3、被公司錄用的員工,實行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主管副總、綜合事務部應向試用期員工明確崗位規范和考核標準,明確工作責任。試用期滿,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間的工作情況及表現提出意見,經綜合事務部和主管副總審定后,報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崗位報董事會批準。
4、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及要求;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及支付的方式與時間《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考核年薪制。員工工資于每月18日發放(遇節日可提前)提成與每月20日發放》;
(5)法定社會保障(公司為工作3年以上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并另文公布分別繳納的工資基數。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公司和員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負擔,員工個人負擔部分,由公司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員工應依法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繳員工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公司提供上述社會保險福利,員工有權選擇參保與不參保的權力);
(6)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7)勞動記律;
(8)教育與培訓;
(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11)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5、公司應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6、勞動合同由公司蓋章和員工簽字后生效。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簽證的,應在1個月內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簽證。
7、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因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8、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員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9、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0、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經常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瀆職越權,營私舞弊,對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以權謀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損害公司聲譽的;
(7)無理取鬧,威脅上級或他人,影響工作秩序的;
(8)經公司組織的年度考核,綜合評價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董事會確定,公司分立、合資、合并、兼并、轉(改制)、跨地區搬遷,企業轉產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或按國家有關規定中止合營及合營期滿等客觀情況,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4)公司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職業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條: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員工對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有異議的,可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如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提出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審批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清移交手續后,由綜合事務部與其辦理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及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約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或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責任。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發當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未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的;
(3)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強迫員工超強度勞動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1)有金額較大的業務尚未完成的;
(2)重要業務項目的負責人、主要經辦人;
(3)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4)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7、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由勞動合同履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裁定。
8、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為公司董事會
裝修公司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總則
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礎,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各級人員都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總臺接待員認真記錄考勤情況,公司綜合事務部負責監督、匯總、報告。
第二條:考勤員職責
1、按規定及時、認真、準確的記錄考勤情況。
2、如實反映本公司考勤中存在的問題。
3、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附件。
4、及時匯總考勤結果,向總辦報告。
第三條:上、下班時間及打卡時間
上午:9:00—12:00,若遇加班或開會等前一天延長下班時間,可向后延半小時。
下午:14:00—18:00,
(員工食堂開飯時間:中午:12:00)第四條:遲到、早退
1、員工每日早9:10之后,下午14:10之后到公司視為遲到。
2、員工每日在中午、下午規定的下班之前無故離開公司視為早退。(外出工作辦事,均應向部門同事和總臺接待員說明去向)。
3、因公不能按時打卡,需持部門證明交綜合事務部,方不以遲到、早退論處。
4、公司綜合事務部定期匯總考勤情況,凡遲到、早退累計六次以上者給予黃牌警告一次并作為年終年度年薪考核依據之一。
第五條:事假
1、員工遇私事,須于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填寫“請假單”,經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批準后予準假。如確難以事先請假的,可用電話方式請假,待回公司后及時辦理補假手續(下同)。
2、一般員工請假在二天內,由其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主管副總審批。三天及三天以上由部門經理、主管副總簽署意見后轉呈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病假
員工因病請假二天以內,應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審批,三天及三天以上,需持醫院證明,報部門經理及主管副總審核后轉呈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曠工
1、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①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
②打架斗毆、違紀行為造成無法上崗;
③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2、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均為自動解聘。
第八條:工傷
因公負傷,因公致殘(指非違規操作的意外所致),須持醫院診斷證明并經相關鑒定機關確認,可按工傷假記考勤,工傷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條:婚假
員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10個日歷天(不含旅途)。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條:喪假
員工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不含旅途),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一條:產假
員工產假為90個日歷天。本公司實行考核年薪制,員工產假期間的發放工資標準為:本人崗位考核年薪的40%計發(外出補貼不發)。
第十二條:其他未盡事項,經總經理室制訂后報董事會批準補充。
第十三條:生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為公司行政辦公室。
裝修公司管理辦法 篇3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7章45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財政票據的定義和種類。《辦法》明確了財政票據的定義、種類及其使用范圍、票據的票面基本內容和基本聯次等內容。二是財政票據主管部門及職責。《辦法》規定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主管部門,同時明確了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省以下財政部門管理職責和權限。三是財政票據管理要求。《辦法》對財政票據印制、領購、使用等內容進行了規范,詳細規定了財政票據印制權限、領購和發放程序及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具體要求。四是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要求。《辦法》明確應當積極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依托計算機和網絡技術手段,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程跟蹤、源頭控制,提高財政票據管理水平。五是監督檢查及罰則。《辦法》明確了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檢查工作人員和被查單位的責任,以及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辦法》與《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比較內容主要有哪些變化?
答:《辦法》是總結近年來財政票據管理工作實踐,本著立足實際、兼顧改革、理順體制、規范管理、全面規范、便于操作的原則制定的,與財政部此前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相比,主要變化如下:一是在法律層面確定“財政票據”的名稱并做出明確定義;二是對財政票據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類并明確其適用范圍;三是明確了推進財政票據電子化改革的要求;四是明確財政票據承印企業確定方式、監制章樣式、防偽用品及使用文字等印制要求;五是細化財政票據領購程序和要求;六是明確監督檢查要求和對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辦法》行為處罰處分規定。
六、《辦法》頒布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一部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適用、法律層次較高、綜合性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財政票據的種類以及印制、領購、使用要求,充分反映財政改革和財政票據發展的新要求,為加強財政票據管理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辦法》的頒布,是財政法制建設的重要成果,對于進一步規范財政票據行為,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單位財務監督,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經濟社會發展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七、按照《辦法》規定怎樣領購財政票據?
答:財政票據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財政票據應按計劃領購,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度。首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應提交申請函、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財政票據領購證申請表》,并按照領購財政票據的類別提交相關依據。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購證》并發放財政票據。再次領購財政票據,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