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問責暫行辦法
一、適用對象
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行政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二、問責方式
(一)組織處理
1、責令改正;2、通報批評;3、誡勉談話;4、停職待崗;5、調離崗位;6、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或免職;7、降職;8、辭退或解聘。
(二)紀律處分
1、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政紀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以上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
三、問責內容
(一)職責履行
1、不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對縣委、縣政府的決策、決定或上級交辦事項,不執行或不落實的;
2、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行政審批事項規定,故意設置障礙,變相增加審批事項、搭車審批的;
4、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的;
5、違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相關規定,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處罰、以罰代管、同案異罰的。
(二)服務群眾
1、違反單位工作禁令和服務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2、工作作風散漫,擅自脫崗,上班時間玩游戲、炒股、網絡聊天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3、服務態度“生、冷、硬、橫”,言行舉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響的;
4、超過審批時限和審批流程時限規定的,服務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致使服務對象利益受損的;
5、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妥善處理和解決,造成群體性事件或引發媒體反映強烈、群眾越級上訪和集體訪的。
(三)工作效能
1、對職責范圍內應予辦理的事項拖延怠慢、推諉塞責、處置不力的;
2、違反服務承諾,未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或辦理結果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3、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商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打擊,對群眾、客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不反饋的;
4、對不屬于職權范圍或不宜辦理的事項不解釋、不請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對其它單位有法定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有關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后果的;
5、不能準確、及時、有效地履行法定職責,未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影響單位整體工作進度的。
(四)廉潔自律
1、在執法和服務中,收受、索要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借機謀取其他利益的;
2、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
3、強制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服務或從中牟利的;
4、接受服務對象報銷各種費用、提供休閑娛樂活動的;
5、在公眾場合言行舉止不當,有損公務員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領導責任
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施問責:
1、工作人員出現被問責情形,因失察而未進行問責的;
2、問責方式明顯偏輕的,問責后未進行整改的;
3、因故意包庇而未進行問責的;
4、拒不執行上級問責決定的;
5、對反映人進行報復刁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