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精選26篇)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
對水功能區實行保護和監督管理,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和分級分類要求,統籌水量、水質、水生態,嚴格管理和控制涉水活動,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依據,應當在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節能減排等工作中嚴格執行。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3
過渡區是為使水質要求有差異的相鄰水功能區順利銜接劃定的水域。
過渡區應當按照確保下游水功能區符合水質控制目標的要求實施管理,嚴格控制可能導致水體自凈能力下降的涉水活動。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4
排污控制區是集中接納生活、生產廢污水且對下游水功能區功能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水域。
在排污控制區排放廢污水,不得影響下游水功能區水質目標。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綜合整治措施,逐步減少排污控制區。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5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功能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流域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并對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沖區)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水功能區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管理權限監督管理。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6
水功能區達標率未達到國務院或地方政府批準的控制目標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并實施水功能區限期達標整治方案,通過截污控污、生態修復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限期達到確定的控制目標。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7
保留區是為未來開發利用水資源預留和保護的水域。
保留區應當控制經濟社會活動對水的影響,嚴格限制可能對其水量、水質、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活動。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8
開發利用區是為滿足工農業生產、城鎮生活、漁業、景觀娛樂和控制排污等需求劃定的水域。
開發利用區應當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同時具有多種使用功能的開發利用區,應當按照其最高水質目標要求的功能實行管理。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9
工業用水區是為滿足工業用水需求劃定的水域,農業用水區是為滿足農業灌溉用水需求劃定的水域。
工業用水區和農業用水區應當優先滿足工業和農業用水需求,嚴格執行取水許可有關規定。
在工業用水區和農業用水區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單位應當保證該水功能區水質符合工業和農業用水目標要求。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0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審批入河排污口設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區管理和保護要求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修改監測和評價結果的;
(四)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假公濟私的行為。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1
在水功能區監督管理中涉及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2
國家實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和水功能區開發強度限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管理,嚴格控制對其水量水質產生重大影響的開發行為,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設置和污染物排放總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水生態安全,維護水域功能和生態服務功能。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3
違反本辦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一)未經驗收的入河排污口設置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報告入河排污情況的。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4
景觀娛樂用水區是為滿足景觀、娛樂和各種親水休閑活動需求劃定的水域。
景觀娛樂活動不得危及景觀娛樂用水區的水質控制目標。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5
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文件。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查和出具同意文件實行分級辦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查和出具同意文件:
(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文件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文件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建設項目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四)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在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沖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事先征求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其他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的分級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入河排污口需經設置同意部門驗收,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6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管理權限,對入河排污口實施巡查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7
為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有效保護水資源,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8
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有監督管理權的機關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處罰。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19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水功能區水量、水質、水生態監測和評價,建立水功能區監測評價體系。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流域內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的監測評價,對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沖區)、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水量、水質、水生態實施日常監測評價,對其他水功能區實施監督性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有關水功能區的監測評價。
流域管理機構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實現水功能區的水量水質信息、入河排污口與污染源排污量等相關信息共享。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0
水功能區監測評價結果和限制納污制度落實情況是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地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同意。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1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定轄區內水功能區水域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同時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政府要把限制排污總量作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依據,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機制和考核體系。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2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大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3
保護區是對源頭水保護、飲用水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的水域。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等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和從事與保護無關的涉水活動。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4
水功能區應當設立明顯標識。含有省界斷面的水功能區(包括省界緩沖區)以及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水庫的水功能區的標識由流域管理機構設立,其他水功能區的標識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設立。標識內容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擅自移動水功能區標識或者挪作他用。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5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功能區保護目標、水域納污能力、敏感水生態保護目標,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保護等規劃要求,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經批準的入河排污口布局規劃或指導意見,編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實施河道整治、中小河流治理、河湖水系連通工程時,應當統籌考慮入河排污口的綜合整治。
水功能區監督管理辦法 篇26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功能區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其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地方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通報有關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