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黨積極分子學習手冊
入黨積極分子學習手冊范例篇三
1、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科學發展,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實際出發,把握發展新特點,加大結構性改革力度,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更有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發展。
2、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必須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等各方面創新。
3、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可持續發展,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4、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職要求。必須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
5、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增強發展協調性,必須堅持區域協同、城鄉一體、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經濟建設國防建設融合,在協調發展中拓展發展空間,在加強薄弱領域中增強發展后勁。
6、“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
7、“”時期,我國經濟總量穩居世界第二位,十三億多人口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增至七千八百美元左右。
8、“”時期,我國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進展,對外開放不斷深入,成為全球第一貨物貿易大國和主要對外投資大國。
9、黨的以來,毫不動搖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勇于實踐、善于創新,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形成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化改革開放、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了科學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
10、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11、黨的xx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推進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建設。
12、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政治保證。
13、黨的xx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堅持依法執政,全面提高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
14、黨的xx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是關系我國發展全局的一場深刻變革。全黨同志要充分認識這場變革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統一思想,協調行動,深化改革,開拓前進,推動我國發展邁上新臺階。
15、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政府效能,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16、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
17、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18、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共產主義最高理想,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充分發展和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才能實現。
19、中國共產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這個中心。
20、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確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成功實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深刻最偉大的社會變革,為當代中國一切發展進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
21、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借鑒世界社會主義歷史經驗,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成功開創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22、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依據新的實踐,確立了黨的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和基本框架,確立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開創全面改革開放新局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成功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向二十一世紀。
23、xx大以來,以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新的發展要求,深刻認識和回答了新形勢下實現什么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問題,形成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24、《黨章》規定,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25、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原則。
26、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27、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
28、黨組織決定討論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9、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立的統一整體。
30、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
31、黨組織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32、黨的基層組織是團結帶領群眾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的任務的戰斗堡壘。
33、《黨章》規定,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34、《黨章》規定,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35、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36、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37、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
38、《黨章》規定:黨員必須履行八項義務,同時也享有八項權利。
39、《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40、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41、實踐證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才能發展中國。
42、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必須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43、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必須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
44、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
45、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
46、《黨章》規定,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47、《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
48、《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td。
49、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50、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二年。
51、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該的,應當開除黨籍。
52、《黨章》強調,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53、《黨章》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5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55、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56、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7、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58、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內外職務。
59、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原任職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60、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61、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62、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63、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64、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
65、黨員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66、黨員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67、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68、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69、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0、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71、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2、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73、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74、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5、黨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76、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77、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78、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79、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80、通過報刊、書籍發表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